年终奖个税计算公式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1-17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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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C4表示发放年终奖当月除年终奖外全部应纳税金额(即全部应纳税收入扣除保险、公积金等税前扣减额之后的金额,不含年终奖),D4表示年终奖金额,则年终奖计算公式为:

=IF(C4<3500,MAX((((D4+MAX(C4,0)-3500)/12>{0,1500,4500,9000,35000,55000,80000})*{3,10,20,25,30,35,45}%)*(D4+MAX(C4,0)-3500)-{0,105,555,1005,2755,5505,13505}),MAX(((D4/12>{0,1500,4500,9000,35000,55000,80000})*{3,10,20,25,30,35,45}%)*D4-{0,105,555,1005,2755,5505,13505}))

公式可以复制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新税率表

(全月应缴纳税额)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6个区间临界点 导致年终奖“多发少得”

18001元~19283.33元

54001元~60187.50元

108001元~114600元

420001元~447500元

660001元~706538.46元

960001元~1120000元

年终奖的发放数额范围是(0,18000],[27200,54000],108000,[160250,420000],[565000,660000],960000.范围之外的年终奖最好并入工资发放,否则纳税人要承担较多的税负。

[年终奖个税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