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济南气温一天比一天高,夏天已经来到了眼前。从6月份开始,企业职工的工资条将多出一个项目防暑降温费。据悉,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发放的标准共分两档: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
防暑降温费月最高200元
连日来,济南气温不断升高,尤其是白天烈日当头,烤得人格外难受,更别提在烈日下工作了。记者注意到,一些奔波在街头的快递员已经用上了防晒装备。“不用不行,否则晒得皮肤疼。”31日上午,快递员小宋脖子上套着防晒脖套,T恤后背已经溻了,“干这行就是这样,夏天再热也得送。”小宋说。
记者了解到,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济南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防暑降温费应该每个月随工资一起发,劳动者在领工资时要注意查看工资中是否包含了防暑降温费,如果发现6月份至9月份的工资中没有包含防暑降温费,可以向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40℃以上应停止户外工作
仅仅发放防暑降温费,并不能完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身体健康。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据悉,防暑降温费必须以现金形式发放,茶叶、饮料、冷饮等都不能代替防暑降温费。按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4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