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160元。
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
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016江西高温补贴标准的文件
1、发放月份由3个月扩至4个月
经调整,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范围从原来的7、8、9三个月扩大到6、7、8、9四个月。
2、发放标准提高一倍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整到160元。
3、并非只有企业职工才享有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起(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4、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算高温补贴
防暑物资并不属于高温补贴。高温津贴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清凉饮料费是企业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物资充当高温补贴。
5、高温补贴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高温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6、企业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以投诉
职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或用人单位拒发,可拨打市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进行投诉。
7、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8、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其它高温福利
国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搬重物、锯刨、挖掘等)、中等劳动(锯木头、开卡车、粉刷、摘水果等)、轻劳动(打字、缝纫等),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6月底,七月初,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2014江西高温补贴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12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100元/月;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80元/月。
5月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天气”做了明确规定,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不管是劳方还是资方,过去不少人对于高温津贴的看法是“福利性”而不是“保障性”的,把它视为福利性质的补贴和奖励。然而,按照广东今年颁布的一系列法规,高温津贴是“保障性”而非“福利性”的,是每个劳动者应该得到的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