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出台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规定

时间:2023-04-30 05:30:25 园长之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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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出台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十条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和谐发展,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学前教育,6月20日,潍坊市教育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办园行为的十条规定。

  严格幼儿园审批注册的条件和程序。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要求。对新申请举办幼儿园的,要对其园舍条件、人员资格、卫生保健、经费保障和制度管理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注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定期对幼儿园的办园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要建立年度检验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同时,要将合格幼儿园、限期整改幼儿园和不合格被取缔幼儿园的名单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

潍坊市出台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十条规定

  规范幼儿园用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注册幼儿园时,要正确引导幼儿园命名,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名称中不得带有“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等字样;同一个县(市、区)内不得有同名的幼儿园;幼儿园不得为招揽生源随意更换名称,确需更换名称的,必须报经审批部门同意。

  规范学前班管理。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布局规划的管理,构建合理、有效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举办学前班(幼儿园)的小学,在招生时不得以未入本校学前班(幼儿园)为由,拒绝接收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入学。

  合理配备保教人员。幼儿园要根据办园规模和班额设置情况,配备数量足够、结构合理、学历达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教师队伍。要严格把好教职工的资格准入关,幼儿园主办单位必须招聘具备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及工作人员。凡未取得园长和幼儿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相应的工作岗位。幼儿园的门卫应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严格幼儿园用书管理。任何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幼儿家长购买或摊派教学用书、幼儿读物。严禁使用盗版教材、劣质教材和读物。

  规范保教行为。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幼儿为本,关注个别差异;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幼儿园的教育内容是全面的、启蒙性的,可以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领域。各领域的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幼儿园不能随意增设英语、写字、珠心算等课程,严禁给幼儿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不得有“小学化”和“学科化”倾向。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幼儿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实验需要,开办实验班、兴趣班和特色班,须经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严格幼儿园收费的管理与使用。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类服务性收费要严格遵照家长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和责任。要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观念,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切实把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管理要求落到实处,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地方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定期对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大型玩具、厨房、用电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使用不合格车辆和人员接送幼儿,接送幼儿车辆不得超载和超速。严禁不合格食品进入幼儿园。

  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对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检查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市教育局对监管办园行为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存在突出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幼儿园,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以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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