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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幼儿教师走上法庭讨要保证金
教师在幼儿园任教期间交纳了保证金,离开时,幼儿园却拒绝退还保证金,无奈,教师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月16日,记者从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目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分别退还给两原告2000元保证金。
法院审理查明,小郭和小王在幼儿园应聘时,和幼儿园签订了培训协议,两人分别交纳了2000元保证金,并约定,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无故旷课、事假每月超过3天、考试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后在工作期间,这家幼儿园以小郭多请了一天假为由将其解聘,而小王也因病假被解聘。两人要求幼儿园退还保证金,但遭到拒绝。后经劳动监察部门调解,幼儿园同意退还保证金,但过后幼儿园却反悔,仍然不给退。
法院认为,幼儿园在招聘工作人员时,违反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因而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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