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侮辱和孤立绝不是教育

时间:2023-04-29 11:25:06 园长之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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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侮辱和孤立绝不是教育

  【案例】

教学管理:侮辱和孤立绝不是教育

  2004年4月3日,幼儿潘伟因上课离开座位被老师周俏罚站半天,椅子也被周俏拿走,周老师还强迫他下课也站着。后来因顽皮、与同学打闹等原因,潘伟又多次被老师罚站。期间周老师甚至把他调到教室第一排单独一个人坐,并说谁表现最差、最坏,谁就和他坐。

   

  这种方式孤立、侮辱了潘伟。伤害了他的身心健康,致使潘伟不愿再来幼儿园上学。2004年10月前后,潘伟开始出现精神方面异常,总是长时间吸气,神情委屈。睡梦中常常喊“罚站”、“我不是坏孩子”,后来发展到语言混乱。直到最后在家中打父母、砸东西,再也不愿回到幼儿园上课。

   

  家长了解情况后。于2004年月12月将周老师告上法庭。

   

  对幼儿园老师侮辱、孤立乃至体罚幼儿应如何处理?

   

  本案是一起幼儿园教师长期侮辱学生引起的幼儿伤害事故。   

   

  近年来,在一些个别的学校、幼儿园,教师在组织与管理教学过程中,侮辱学生的情况时有发生。案中的周俏身为幼儿园老师,在面对孩子的不良表现时,采取侮辱、恐吓的方法,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其实质是变相体罚,侵犯了潘伟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此外,在《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等法律、法规中也都有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教育单位或个人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周俏对当事人潘伟的行为造成的影响较大,侵犯了其人格尊严,使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因此,法院判定的结果是:被告公开道歉,赔偿幼儿精神损失费3000元;行政记过处罚并罚款1000元;同时要求周俏所在幼儿园领导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关注周俏的表现,如今后还发生类似情况,应取消其教师资格。

  【建议】

  

   (1)随着幼儿园发展的市场化,幼儿园数量不断增加,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各项工作的管理。

   

  (2)幼儿园在聘任老师时应严格谨慎,除应要求其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学历与教师资格外,还应对其思想道德进行审核,教育每名教职工爱生敬业,为人师表,杜绝体罚幼儿现象的发生。

   

  (3)教师应以良好的师德要求自已,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责骂、恐吓幼儿。应摒弃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以诱导、亲切、善意的方式对待犯错误的孩子,使孩子的性格、人格在童年时期得以正常发展

   

  (4)家长在发现幼儿有被老师体罚、侮辱等现象时,可与相关老师或领导沟通,要求园方立即采取措施。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侵犯幼儿的行为,应注意保留证据,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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