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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豆奶变质,商家、园方均有责
案例
某公司是某幼儿园奶类食品的固定供应商。按照食谱,这一天的午点是豆奶和饼干。当该公司将豆奶送到幼儿园、发至各班后。有的幼儿喝到豆奶有酸味。便问老师: “今天喝的是酸奶吗?”老师闻言,马上意识到可能有问题,立即对豆奶进行检查。结果发现豆奶变质,于是立即叫小朋友不要再喝。但此时已有很多幼儿喝下不少豆奶,而且开始肚子痛、呕吐。教师立即报告了园领导。园方派车将中毒幼儿送医院治疗。
事后,中毒幼儿的家长纷纷向幼儿园要求索赔。幼儿园则认为豆奶供应商应对这起事故负责,幼儿园同样是受害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起食物中毒事故中。家长应该向幼儿园还是豆奶供应商提出损害索赔?
【评析】
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对幼儿园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规定,幼儿园是否要对这起事故承担法律责任,要根据幼儿园在这起伤害事故中有无过错进行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在本案中,由于幼儿园对于提供给幼儿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或要求没有给予充分的注意,没有把好食品质量关,存在明显的过失,因此应根据情况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豆奶才是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而它们是由豆奶供应商提供的,因此供应商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由于豆奶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可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损害的索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幼儿家长可以选择向幼儿园、供应商中的任何一方提出,也可一并提出。如果家长只向幼儿园提出索赔,幼儿园在承担损害赔偿后,可向豆奶供应商追偿。
【建议】
(1)幼儿园应向具有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商购买幼儿用餐食
品,并与食品供应商签订规范完备的合同。
(2)幼儿园要建立幼儿用餐卫生监督制度,由具有幼儿营养卫生基本知识的专人负责幼儿用餐的管理工作。
(3)幼儿园要建立和严格执行幼儿用餐卫生制度、保证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个人卫生、操作流程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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