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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无证保育员渎职,园长、班主任同责
案例
某幼儿园急需一名保育员,经园长李珍同意,接收了无上岗证、未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的吴茗担任中(1)班的保育员。一天晚上,中(1)班班主任郭睛在寝室点燃蚊香用于驱蚊。交班时将此事告知了当晚值班的保育员吴茗。谁知吴茗单独值班至半夜时,竟然离开寝室长达45分钟。在此期间,蚊香将搭落在床沿边的棉被引燃,火势迅速向四周蔓延。引发火灾,致使3名幼儿在火灾中死亡,多名幼儿受重伤,酿成特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保育员关茗、班主任郭晴、园长李珍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制裁。但郭晴和李珍认为,酿成惨祸的直接原因是吴茗玩忽职守,自己只是有一定过失。应该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不应是刑事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涉案人员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评析】
本案涉及因老师失职引发火灾导致的幼儿伤害事故中,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对幼儿园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规定,此案中,幼儿园存在重大过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查,造成这起严重的幼儿伤亡事故的原因是:班主任郭晴防火意识淡漠,在寝室内留下火种,造成安全隐患;保育员吴茗玩忽职守,导致酿成火灾;园长李珍等管理人员聘用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保育员,对幼儿园的防火工作监管不力。由于几名事故责任人的过错,导致火灾发生,多名幼儿伤亡,所以幼儿园负有全部责任。
而经调查,在这起特大火灾伤亡事故中,具体三位事故责任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同时,由于其违法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伤害,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建议】
(1)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聘用符合任职条件的工作人员,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均应按《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2)保证幼儿园内走火通道畅通,教育幼儿防火和火灾逃生的方法;有条件时要进行消防逃生演习。
(3)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向教师、幼儿、家长宣传防火知识。
(4)幼儿园应配齐消防设备,维持其有效性,定期检查,落实责任人、检查人、维护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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