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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内伤害:炸伤孩子是小贩,园方管理存隐患
案例
2004年“六一”节前夕,某幼儿园中班的教师正带着孩子们在装饰教室。幼儿园门外有一老汉在卖氢气球。小朋友陈小彬看见了,趁老师不注意,推开大门,跑到小贩处,说要一个氢气球。谁知就在小贩给他充氨气球时,氢气罐突然发生爆炸,导致陈小彬脸部局部烧伤,小贩自己也被炸伤。教师急忙拨打120将幼儿和小贩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两个星期治疗,陈小彬的脸基本痊愈后。家长提出了要求,要幼儿园赔偿全部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其计3500元。幼儿园则认为是小贩炸伤幼儿的。应由小贩负责赔偿。
本案究竟应由谁承担责任?
【评析】
这是一起发生在幼儿园外的摊贩上的氢气罐爆炸导致的幼儿伤害事故。
本案中小贩作为肇事者,违反规定,私自经营国家禁止的易燃性危险气体,导致陈小彬烧伤,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幼儿园是否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呢?虽然幼儿园不是幼儿园的法定监护人,但是幼儿园对其控制范围内活动的幼儿,却有临时管理的责任。首先,由于本案是在课间发生的,是在幼儿园管理的时间之内,幼儿私自外出而没人制止,说明幼儿园的管理不严,存在疏漏。其次,根据有关规定,在幼儿园附近不允许有小摊小贩等危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经营活动,经调查了解,幼儿园对其周边存在的危害幼儿健康和安全的小摊贩没有向城管部门反映,给予及时的清理、制止,不能不说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过错责任规定,该幼儿园由于在管理上有过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双方协调达成协议,本案最后由幼儿园承担60%的医疗费,小贩承担40%的医疗费。
【建议】
(1)幼儿园应切实做好门卫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正常的教学时间,禁止幼儿外出。
(2)教师在组织活动时要密切注意幼儿的一举一动,以防幼儿走失或发生其他危险。
(3)对幼儿园附近一些危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店铺及小贩,应及时报告城管部门要求彻底清理。
(4)家长也应教育孩子不要在小摊小贩上买东西,以保证幼儿的安全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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