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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内伤害:开水管理存漏洞,幼儿烫伤太无辜
案例
2004年4月的一天。某幼儿园小班保育员怕烫伤幼儿,将半桶开水放在老师办公休息的小房间内。幼儿张俊和黄小清嬉闹追逐闯进老师办公室。黄小清不慎跌进开水桶中,导致身体严重烫伤。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已直接向医院支付了医疗费79722 81元。但由于双方一直不能就
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黄小清的家长诉诸法律。要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包括伤者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共计20.65万元。
但幼儿园则认为,黄小清被烫伤。是由于与另一幼儿嬉闹追逐闯进老师办公室造成的。教师已尽到一定的安全义务。行为并无不当,幼儿园只能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此案中,幼儿园是否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幼儿在幼儿园里被烫伤后幼儿园的责任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过错原则的规定,本案中尽管有关老师已尽了一定的安全责任义务,但幼儿园仍存在对幼儿活动管理不周的过错,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为从操作规程上说,保育员不应将半桶开水放在幼儿容易碰到的地方,而办公室是幼儿可以进出的场所,保育员在对开水的管理上存在疏漏。同时,作为幼儿园老师应当能够预见到半桶开水可能对幼儿的潜在危险,而在事件中,幼儿园老师没有及时发现和阻止幼儿在办公室的嬉闹行为,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管理的义务,以至于发生事故。
同时,幼儿未听从管理、违反幼儿园纪律也是引起事故的原因,幼儿本人在事故中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所以,此案幼儿园应与家长根据幼儿伤势的轻重,按照法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幼儿园家长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赔偿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建议】
(1)幼儿园平时应注意控制开水的温度,提出开水房时温度(即出室温度)一般不能超过40℃,以防止烫伤事故的发生。
(2)幼儿园应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的安全,确保安全卫生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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