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青青私下闯祸,监护家长负责
案例
暑假的某日下午,幼儿园陈老师带领假期留园的小朋友参加园内户外活动。因留园活动的孩子多为混合班,为安全起见,老师在前面领队时边走边大声招呼队尾跟上。中(1)班的小云和大(2)班的青青均排在队尾。好闹的青青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拉住小云边走边玩,结果在把小云背起来时不慎摔倒在地。小云疼痛得大哭,无法站起来。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小云送到医院诊断治疗。小云被确诊为左股骨中段斜形闭合性骨折,住院3个月后愈合。
期间。幼儿园已经为小云支付了1万元的医药费。但事后,家长还要求幼儿园赔偿营养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等。其理由是:小云是在幼儿园里受的伤,幼儿园是幼儿在园期间的监护人,应对此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负全部责任。幼儿园则认为他们并不是幼儿的监护人。对于赔偿,幼儿园只承担因他们有过错而造成损害的责任。因此在支付1万元医药贽后就不应当支付任何费用了。
那么,幼儿园到底该不该赔这笔钱呢?小云家长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评析】
幼儿的父母是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青青和小云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小云受到的不慎被摔、导致骨折等损害应由青青的监护人承担,小云的家长应向青青的家长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同时,小云未听从管理,违反幼儿园纪律,也是引起这起伤害的原因,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双方家长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幼儿园对此是否承担责任?这要分析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无过错。对于不履行职责或错误履行职责,无论是以作为的形
式还是以不作为的形式,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来说,陈老师带领幼儿外出活动是为了幼儿的身体健康,主观上并无过错。陈老师在
队首带领时,不时大声招呼队尾紧紧跟上,组织亦无不当。在外出活动过程的一瞬间,青青要背起小云玩耍,这是老师无法预料到的,对
这种不可预见的事故,幼儿园无需承担相关责任。而且在小云治疗期间,幼儿园出于人道同情已经主动为小云支付了1万元的医药费。其
余的赔偿,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由造成对方伤害的幼儿的监护人,即青青的家长来承担。
【建议】
(1)幼儿园在组织幼儿室外活动时,要事先提醒幼儿注意安全,并密切注意平时比较顽皮好动的幼儿。
(2)一旦发生类似事件,幼儿园的值班医生及老师应当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同时通知幼儿家长,并在事后做好家长的调解、安抚工作。
(3)家长平时应教育幼儿在园参加活动时一定要听从老师的指挥,不得擅自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