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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受伤孩子可拿双份赔偿
司法人士称:保险赔付不能免除侵权责任;保险公司无权向侵权人追偿保险金事件:马先生的儿子正在上幼儿园。前不久,马先生的儿子在玩滑梯时,不慎将身旁的小女孩郝某推倒,致使其腿部骨折。郝家为女儿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000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向郝某赔付了保险金3000元。郝某的父亲在得到保险金后,认为女儿的受伤是由马先生儿子的过错造成的,马先生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其赔偿医疗费3000元。但是马先生认为,郝某的医疗费已由保险公司理赔,无需再赔。况且,如果赔了医疗费,保险公司又向马先生追偿付给郝某的保险金,马先生就会出双份钱,显然不公。
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人士。东城法援中心认为,马先生应当代其子赔偿郝某的医疗费,而保险公司则无权再向侵害人马先生的儿子追偿保险金。
本案中共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郝某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理应向被保险人理赔。二是马先生之子侵害郝某人身权的侵权法律关系。马先生需要赔偿的是其子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必要费用。这两种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保险金就可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郝某获得双重赔偿是合法的。
我国《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在向郝某赔付保险金额后,没有权利再向侵害人马先生的儿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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