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与周边居民的“争夺战”

时间:2021-07-03 12:59:09 幼教之友 我要投稿

小区与周边居民的“争夺战”

房山区长阳镇长阳国际城的很多业主,最近遭遇了孩子上幼儿园不顺心的烦心事。原本应该进入小区配套幼儿园上学的近百名适龄幼儿,被告知今年要被安排到旁边5号地的幼儿园上小班,而该幼儿园尚未建设完工,小朋友们现在还都呆在家里。

家长们认为这是由于去年幼儿园擅自扩招,周边行政村的孩子挤占了小区配套教育资源所致。作为为买房花了那么多钱的小区业主,很想知道,对于家门口小区的配套幼儿园,他们的孩子难道没有优先入园的权利吗?

事因:小区百余孩子,无法上家门口幼儿园

据小区家长介绍,长阳镇中心幼儿园位于CSD房山长阳起步区6号地的国际城小区内,为6号地块配套设施,是一家公立幼儿园。

在小区业主提供的长阳镇中心幼儿园2013年、2014年的招生登记通知中,都明确有“幼儿园最近的社区幼儿优先考虑、长阳国际城小区业主子女优先”等字样,且这些通知早在当年的6、7月份就已经张贴出来。

但今年的招生通知却迟迟没有发下来,小区适龄儿童家长着急,无数人打电话询问。直到8月17日,“通知”终于等到了,但是上面却没有了往年优先登记顺序的相关内容,仅告知招生范围包括馨然家园(即长阳国际城)小区业主子女及长阳镇行政村户口幼儿。

8月20日,小区家长办理入园登记,在与幼儿园的沟通中才被告知,今年小区百余个孩子无法上家门口的幼儿园。园方告诉家长,9月初将施行入学不入园措施,小班入园幼儿全部进入旁边5号地万科在建的配套幼儿园,幼儿园按照“一园两址、同一法人”进行管理。新幼儿园目前尚未完工。

9月7日,长阳镇中心幼儿园开学,大、中班的小朋友们都去上学了。而小区里这批适龄的.孩子们现在还呆在家里,尚不知准确的入园时间。

业主李女士的小孩今年3岁半,正到了该上幼儿园的时候,和很多家长的想法一样,李女士最不能接受的就是作为小区业主,自己的小孩却不能到离家最近的配套幼儿园上学,“幼儿园就在我家楼下,我家宝宝经常趴在窗台上看,天天念叨,‘妈妈我想去这个幼儿园’。现在却成了这样,作为家长心里怪难受的。”

家长:小区业主花钱购房孩子入园应当优先

11日中午,记者来到长阳国际城小区,长阳镇中心幼儿园的小朋友正由老师带着在院子里活动。5号地万科的配套幼儿园就在隔壁街上,步行距离不到5分钟。记者现场看到,5号地的配套幼儿园楼主体已基本完工,但内部设施还没有完成。

业主们认为,导致他们的小孩不能就近入园的原因,其实是因为前两年长阳镇中心幼儿园“肆意扩大招生范围,导致周边行政村中的儿童挤占了教学资源,现在小区业主的孩子入园都成了问题。”

11日的采访中,中心幼儿园一位自称姓王的办公室主任证实了“一园两址”的说法,且告知记者,根据安排,今年所有的小班都安排在5号地幼儿园,预计8个班,当中包含一部分万科业主的孩子。“最迟今年肯定能入园。”对于家长担心的孩子健康的问题,王主任说,“肯定检测合格了才能让孩子入园,不能对孩子身体有伤害。”

然而长阳国际城的业主还在担心另一个问题,5号地万科的业主尚未完成入住,明年等那里的业主都入住了,再入学的孩子还是放不下怎么办?

“我们小区当初建设规划的配套幼儿园就是现在这个中心园。”业主们拿出《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利用居住区的配套设施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社区居民服务”的规定以及“就近入学”的原则,认为作为花钱购房的小区业主,至少应当优先享有孩子入园的权利,“但是现在我们的孩子却入不了家门口的幼儿园。”

据悉,因为“配套幼儿园”的问题,业主们考虑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权。

问题:优质教育资源业主与周边居民的争夺

这样的幼儿入园问题,背后所反映出来的,实际上是小区居民对自家门口优质教育资源与周边居民的争夺。

长阳国际城物业客服主管邢先生告知记者,中心幼儿园和小区无论是在保洁、安保、水、电以及设备的维护上均为独立运转,也就是说幼儿园不享受小区物业的任何服务,当然更不会缴纳物业费。

那么关键的问题来了,长阳镇中心幼儿园当初园址建设的出资来自于哪里?物业表示不清楚。记者试图采访开发商的一位王经理,对方却以忙为由拒绝了。

记者查找到2013年发生在山东菏泽的一个案例。菏泽帝都花园小区内的一所幼儿园因被开发商出租,租金被开发商占有支配,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认为幼儿园、会所等坐落在小区内与商品房配套的基础设置所有权应归属全体业主,而不应由开发商支配。该案经当地法院两审,认定涉案会所、幼儿园的房屋所有权应归小区业主所有。出租房屋所得租金也应交付业主委员会。

从该案可看出小区的配套幼儿园在当初建设时的成本是否单独核算、是否由业主分摊,对于相关权利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探讨:如有剩余资源,可接收小区外幼儿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律师告诉记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否属于公用设施以及它的产权归属,依照《物权法》,如果没有另外规定,首先看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产权登记,如果产权登记的是建筑单位,那产权就归建筑单位,但不得改变规划配套幼儿园的用途;如果产权没有登记,可以看《商品房购买合同》中有没有就此问题的约定,如果有约定,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小区配套幼儿园既无产权登记,也无合同约定,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判断,要看小区业主有没有分摊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成本,如果业主分担了建设成本,那就应该属于业主共有。

这里有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建设资金均来自于开发商,无论开发商如何处理财务,都会最终转嫁到业主身上。因为,从开发商投标招标的那一天起,整个小区项目的总成本、总利润是需要统筹计算的;第二种情况,如果幼儿园的土地使用权是划拨的,开发商承担了幼儿园的建安成本,这些成本最终也会转嫁到业主身上;第三种情况,如果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完全与开发商无关,业主不会分担幼儿园的成本,但是,开发商仍然有可能在营销时突出强调配套幼儿园存在的事实,以增加卖点吸引购房人,间接抬高房价。

李学辉认为,保证学生的“就近入学”是教育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无论是三种情况中的哪一种,住宅小区所配套的幼儿园都应优先考虑招收小区业主的子女。在确保小区业主的适龄儿童全部入园的前提下,如有剩余资源,幼儿园可接收小区外的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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