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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新娘
大陆新娘
大陆新娘是指配偶为台湾居民,且申请在台定居或居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女性。因为此字眼具有相当的歧视意味,近年台湾官方及媒体已经以大陆配偶取代。惟现今大陆配偶仍以女性居多,加上区分方便,台湾一般民众,仍多以「大陆新娘」称之。
缘由与定义
1991年5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后改为第11条)明订,治权未及的中国大陆地区人民并不适用于该宪法,且「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因此中华民国政府随即于1992年7月31日颁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来因应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与衍生之法律事件。之后更以此条例为母法,以行政立法方式制定许多与大陆地区人民相关的办法与规章。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条开宗明义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系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士。又该条例第10条以「原则禁止,例外许可」条文来表明限制中国大陆人民进入、居留、定居台湾的基本原则。在此明确的特别法规范下,与台湾民众通婚的大陆地区人民,既不视为本国人,也无法适法于国外居民,因此特别于各种法律条例上使用「大陆配偶」称呼之。其中又因为高达93%的大陆配偶为女性,因此才会有「大陆新娘」这个名词产生。
一般来说,「大陆新娘」一词不但容易引起争议,且多少含有歧视意味,台湾政府所订定的相关法规并不使用此一名词。另外,经过呼吁及大力疾呼,习惯用此字词的主流媒体也于近年鲜少再予使用。不过大陆新娘一词因较容易区分与识别,台湾一般民众或许多场合,仍多以大陆新娘来称呼在台居留或定居的女性大陆配偶。这情形,与等同女性外籍配偶的「外籍新娘」一字词非常类似。
大陆女性配偶人数
依照中华民国内政部在2006年1月20日的各项数据统计,2005年底台湾居民当中,粗估约有大陆女性配偶共211,000人(包含约10000,已经归化台湾的大陆女性配偶。),占台湾总人数约0.93%。比较2003年底,在短短两年内这项数字约增加35,000人左右,可见其攀升速度。(资料来源:中华民国内政部统计处,「台闽地区外籍与大陆(含港澳)配偶人数」)
另外,2005年台湾结婚登记共计141,140对,较2004年增加9,687对或增7.4%,其中大陆与港澳地区配偶人数1万4,619人,则较93年增加3,647人(相对,2005年的越南女性配偶较2004年减少约5000人)
若以比例估算,光是去年大陆女性配偶申请在台居留人数就达13,200人之谱。这个数据,尚没有包含未合法或未通过的申请案件。
大陆配偶的管理盲点
台湾并无类似美国移民局之针对新移民规划与管理的统筹单位。乃是将这类似事权分散在陆委会、海基会、内政部(户政)、警政署、劳委会等。一旦在有所闪失各单位通常会相互推诿,若谈及推动服务与辅教工作,各部会方案又往往各行其事支离破碎。(林财荣,两岸人民通婚之研究-以居住花莲县境大陆配偶家庭为实证之对象,论文)
再以大陆配偶为例,目前有关大陆女性配偶申请流程约略分为四个步骤与体系,首先由海基会将其结婚公证书验证、再来由境管局初审核准入出境手续,到台后,警政署负责查察、面谈、管理访谈、最后户政系统则处理婚姻登记业务。由于上述四大系统欠缺信息整合及联结的平台,致使大陆女性配偶来台后的安全管理产生缺失。更因此让不少人蛇集团与少数不肖不法之徒趁虚而入,以假结婚为名从事不法勾当。
台湾政府对大陆配偶的特别限制
因为复杂因素,中华民国政府对于大陆(女性)配偶有着比其它外籍配偶更多的约束。光是以单行法规来举例,为了界定大陆配偶的义务与权利就有以下数种法律: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面谈管理办法
大陆地区人民按捺指纹及建档管理办法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
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期间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
就这些条例办法来看,最具指标性,代表取得居留权的国民身分证取得,「大陆新娘」最快需要八年。这个时间限制,是其它国家外籍新娘所需四年的两倍。另外,大陆女性配偶还有比他国外籍配偶所必须的更多出入境限制、访谈与查察。从此更可以得知,大陆新娘所带来的不光光是名称问题,就人权、公民权、界定议题、国家安全等等,对于台湾政府都是一项蛮棘手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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