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显示

时间:2021-10-25 10:13:02 全科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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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显示

来电显示

来电显示(来电显示)

电话来电显示业务是一种可自动将打进电话的号码,显示在电话机显示屏上的业务,可以预先知道来话者的电话号码。

目录 介绍 更多信息 介绍

注意事项

1、电话机必须具有来电显示功能或者加装来电显示器。 2、需进行业务申请方可使用。 单机加连选(疏忙服务) 将几部单机构成连选群,当本机忙时接入的呼叫将随机选择连选群中空闲的单机以及分主次呼叫等级。 ISDN(2B+D)(30B+D) 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是以数字电话网为基础发展而成的通信网,能够提供端到端的数字连接,用来承载包括语音、图像、数据在内的多种业务。 ISDN采用数字传输和数字交换技术,将电话、传真、数据、图像等多种业务综合在一个统一的数字网络进行传输和处理,向用户提供基本速率(2B+D)和一次群速率(30B+D)两种接口。 B通道:ISDN的支持通道,提供64kbps带宽来传送语音或数据资料。 D通道: ISDN的控制信号通道,在ISDN网络端与用户端之间传输旁带信号。 基本速率接口(BRI):一个定义ISDN界面的标准,一般包括一个D通道及两个B通道,一般称为2B+D。 一次群速率接口(PRI):一个定义ISDN界面的标准,一般包括一个D通道及三十个B通道,一般称为30B+D。

功能特点

1、“ISDN”的数字传输比模拟传输更不受到干扰,可有效减少噪音和串音,并使数据通信更加安全可靠。 2、“ISDN”是一个可传达多种不同信息(语音、数据、图像、视频)的网络。 3、一条“ISDN”线理论上最多可连接8个终端,目前可在两个终端上同时通信,互不干扰。 虚拟用户交换机CENTREX 在现有本地电话网上进行交换、接续的一种即有直接拨打本地电话,同时具有小交换机功能的电话交换方式。可用于建立单位的“虚拟专用网”。 手机的来电显示业务基本原理相同,需要申请后使用 对方能知道自己的号码。

更多信息

概括

“来电显示”又称“主叫号码显示”(Calling Identity Delivery)。分为两种:一种是挂机状态(on hook),即当用户甲向用户乙打电话时,用户乙电话机可以收到交换机送来的来电方用户甲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并显示电话号码;另一种是摘机状态(offhook),即用户甲、乙正在通话时,用户丙又呼叫用户乙,当乙听到提示音同时可以收到用户丙的电话号码,此时乙可根据需要选择通话对象。 电信局广告—— 程控电话新业务来电显示,能将来电号码自动显示于话机屏幕上,使用户通过来电号码,识别来电人身份,从容选择是否接听。 来电显示业务改变了电话被动接听的.历史,第一次给了用户选择的自由。 革命性的突破,从来电显示开始。

基本功能

--来电号码, 一目了然 --无人接听, 号码保留 --匿名骚扰, 一查就知 --储存数量, 10至90

业务办理方法

个人用户只需带机主身份证、单位用户带单位证明、代办人身份证到电信营业处填写新业务受理卡即可。

注意

全国首例起诉电信来电显示侵权案被当场驳回 2004年08月27日 在云南电视台的民意测验中,九成观众认为来电显示不侵害隐私 新华网昆明8月27日电(“新华视点”记者陈鹏)全国首例起诉电信来电显示案有了一审结果,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当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8月14日,新华社“新华视点”专栏播发《来电显示是否侵犯隐私权?——全国首例状告来电显示侵权案引发深思》一稿,报道了昆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卫宁将昆明电信公司告上法院,认为电信服务的一项基本功能――来电显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要求判定被告负有侵权责任,自己享有电话号码使用权和支配权,电信公司未经同意不能将电话号码显示给他人。稿件发出后,引起全国众多媒体关注并引发了广泛讨论。 受理此案的昆明市盘龙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享有该号码的使用权、支配权;根据《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其中,个人信息即包括联系方式。因此,王卫宁对该电话号码享有隐私权。 但法庭认为,我国法律界一般将隐私权归属名誉权,并对侵害名誉权有明确规定,即必须有一定的方式、必须造成一定影响才构成侵权。本案中,原告始终无法提供“来电显示侵权” 后果的具体证据;同时,“来电显示”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沟通,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对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按照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原则,原告王卫宁状告电信公司侵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据此当庭作出宣判:驳回王卫宁的诉讼请求。 王卫宁对此结果显得相当平静。他认为法院当场确定了两个明显事实——确定原告拥有电话号码的使用权及支配权,确定原告对该电话号码享有隐私权。既然自己享有这两项权利,用户就有权要求被告停止损害。他表示将继续上诉。 云南大学法学院民法专家宋笛认为,尽管他对法院确认隐私权持否定态度,但该案体现的社会意义远远超越了案件本身。法院确认的使用权、支配权既提醒了电信用户如何看待自己的电话号码,更为消费者如何行使和捍卫自己的权利提供了某种司法依据;而王卫宁的较真虽然对推动公共服务的法律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但其败诉正好告诫公民应正确使用诉讼权利,避免滥用。(完) ·来电显示侵犯隐私?全国首例状告来电显示侵权案 网友发言精彩摘录: 新华网友:1992年,我经郑州到青岛出差,请郑州的一位工作中的朋友帮买到青岛的车票。由于郑州站有两个出口,我和这位朋友没能在车站会面,而车票是第二天下午的,第二天又是星期天。怎么办?情急之下,我打114查号台,果真查到了这位朋友家的电话。于是,我们第二天顺利见面,我也拿到了车票。 2000年,我到长沙出差,想起一位25年未见的老同学就在长沙,便想一晤。但20多年未联系,也不知道这位老同学在什么单位、住在哪里。我又重操故技,但这次失效了--查号台问:你要找的这位人住在哪条街哪条巷?我说:我不知道呀!查号台说:那我们不能提供给你。我们要为客户的隐私权负责。结果,又是4年过去了,我仍未能见到这位老同学。我就不明白:一个电话号码跟个人隐私是咋扯上联系的。除了这个电话号码的主人因个人某种原因(比如这位律师不想通过家庭电话承接官司)而特意叮嘱电信局说:“千万别把我的号码告诉别人呀”以外,电信局提供这样的服务不是为了更好地为服务吗? 新华网友:如果说来电显示是技术的进步,那么,维权(至少有这种意识并付诸行动)是社会文明的进步!人类文明的进步,是许许多多有思想的人“牺牲”换来的,受益的却是全人类。莫要一棍子把人打死,这样的人别有用心!有事说事,不要人身攻击。换句话说,你支持这种强加的来电显示,或者你是获益者,抑或你是正在或将来会被侵害。 新华网友:我觉得 来电显示费 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才是最为关键的! 第一,来电显示 要收费。现在在我国,手机绝大多数是双向收费,也就是说,你接电话要开钱!当在你接电话(消费)之前,经销商(电信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产品说明(对方来电号码)!但是现在,电信服务提供商 却要收取 来电显示费 ,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真搞不懂,那些政府部门居然会同意他们的这种做法??!! 第二,如果手机是单向收费,那么收取来电显示费(消费者可以选择用或不用)我觉得可以理解! 新华网友:反对来电显示!私人电话号码只给自己信得过的人;而当自己给有关电话打过去时,与己无关的人在旁边就看到了自己电话号,这就如同在大街上与朋友对话时先将自己住址公开给旁边所有人一样!尤其是不装来电显示的客户本就不想知道给自己来电话的人的号码祸害更大——一般来电话的人都与自己有关系,不须赚钱的电话公司来多此一举!怪不得我女儿生小孩后要求给孩子保险电话不断,原来是我女儿资讯医院医生时留下了“来电显示”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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