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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睛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4)必须经过民主议定的“三种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必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必须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些都是法律强制性规范,并且是效力性强制规范,一旦违反,将适用《合同法》52条,该行为无效。
这三种情况是:
1、农村土地承包方案(18条)
2、个别农户之间需要适当调整(27条)
3、将四荒土地发包给本组织以外的人(48条)
附相关案例分析:
承包方案未经民主议定,签定合同应属无效
标签:承包方案
未经民主议定
签定合同
应属无效
教育
分类: 论文观点案情:
某村原有xx亩果园地,2010年11月底原承包合同到期,2011年1月x日该村召开两委班子会,决定对该土地进行招标。当日晚召开村名代表会,会议同意对原果园承包户赔偿后,开大会招标。对招标的方案没有研究讨论。随后进行招标,招标确定了承包人,并且签订了承包合同。
对该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经过了招投标程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虽然走了招标程序,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农村土地承包法18条、19条为土地承包规定了程序,其中18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19条规定了具体程序,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这些规定都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是农村土地承包不可或缺的程序;
2、根据《合同法》52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法条: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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