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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教育实习工作指导手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摘录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照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习工作费用报销指南
为明确我校本专科教学经费的使用范围,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完善经费管理制度,我校出台了[2008]68号文,对“专业实习费”“教育实习费”和“大学生师范技能培养费”的使用作了专门规定。为配合学校财务处做好保障工作,使各院系明确经费报销细则和程序,节约广大教师宝贵时间,现制订实习工作费用报销指南。内容如下:
一、报销项目及具体办法
1.实习学校指导费:由带队老师(统编实习以学院为单位)按人数请款,缴纳指导费后,指导教师报账时须同时具备如下两份资料:(1)实习单位接收后开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票据;(2)实习队每个队员签领的非在职人员领款单。回校后将票据和领款单交教务处审核。
2.带队教师实习补助:带队或分片负责老师的实习补助,按68号文执行。具体报销办法:由本人填好实习期间差旅票据,由教务处确认补贴天数,无差旅票据不予补贴。
3.学生实习费:学生实习费主要包括交通费和资料费,按文件规定标准发放至学生本人的银行账户。统编实习按财务处“委托银行代发全日制在校学生非劳务性补助明细表”填写(电子版可在相关网页或教育实习网下载),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盖章后交由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院系交财务处发放实习费。混编实习由教务处统一按财务处“委托银行代发全日制在校学生非劳务性补助明细表”填好并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发至学生本人的银行账户。
4.差旅费:混合编队教育实习踩点期间,片区指导教师按正常出差情况给予报销差旅费;每个实习队可报销一名队长的差旅费。混合编队教育实习期间,实习补贴已包括餐费与工杂费。其他模式和非师范毕业实习带队老师,按正常情况给予报销差旅费。
5.私车公用:混编实习带队或中期巡查如涉及私车公用,以路桥费时间和地点为依据注明行车路线,里程计算参考《广东省交通地图册》,分片教师混编实习带队(含踩点)期间私车公用,最多可报销三趟。其他形式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按财务处规定进行报销。
6.单据报销:除混合编队带队老师和实习队长费用外,统编、专业实习、技能培养等费用在提交教务处审核前,所有报销单据均须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凡无时间和地点的旅差票据,报销时均须在票据后注明时间、地点及事由。
二、补充说明
1.教育实习费。各院(系)须于实习前一个月提交实习方案(含实习计划、实习领导小组、实习学校名称、实习人数、实习分组、实习指导人员安排和经费预算等详细信息)。报销时务必提交实习总结材料(含带队老师总结和中期检查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表(用excel或word格式,内容包括每次出差日期、事由、出差人员、经费使用情况等详细信息),无经费使用说明不予以报销。
2.大学生师范技能培养费。各学院(系)三月份前提交本院系大学生师范技能年度训练计划及经费使用方案。请款或报销时以学院为单位,并提交全年师范技能训练总结及各项活动开支情况,每年十二月份报销完毕。
3.报销期限。涉及教育实习的费用,务必在实习结束后3周内处理完毕;所有涉及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及师范技能培养费的费用,须在当年年度结束前报账完毕;无特殊情况逾期不再予以办理。
委托银行代发全日制在校学生非劳务性补助明细表
发放单位(盖章):
发放事由:
序号
学号
姓名
院系
专业
学生类别
级别
金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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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单位(经费)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制表日期: 制表人电话:
填表说明:1、本表应由我校在职教工填列,请准确填写各项数据,数据中间勿加空格;
2、因涉及不同银行,06、07、08级学生须与09级学生分开制表,分开填写《学生补助支出审批单》;
3、本表纸质版交财务处存档,请预留上边距以便装订。
备注:此表为样表,电子版请到学校网页下载(见华师〔2010〕71号“关于规范在校学生补助发放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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