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时间:2024-05-21 19:29:20 炜玲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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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精选15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欢迎阅读与收藏。

  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评价、服务、控制和监督职能,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市局(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从项目立项开始,至验收入库及货款结算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服务和控制,对采购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效益性进行的评价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等经济业务相关的烟用物资和非烟用物资等采购业务。

  第二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审计部门按照“起点介入、过程监督、重点突出”的原则,对采购业务必须开展程序性审计,年度累计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单次5000元以上实施价格报审,根据采购性质可选择开展实质性抽查审计。

  程序性审计是指审计部门通过调查了解内控制度、实地观察、穿行测试等审计方法,对采购业务的相关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根据重要性原则对采购预算审批、采购方式、供应商资质认证、价格确定、合同管理和验收付款等业务流程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价格报审是指各采购部门在计划、预算范围内自行组织的在招投标以外的采购价格确定的审计监督,是对采购关键环节的审计。

  实质性抽查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按照重要性原则抽取一定比例的采购业务,对其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和实施程序的规范性进行审计。

  第四条 相关业务部门要建立报审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资料,限制审计范围;相关业务部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建议,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五条 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全年采购情况进行概述;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过程管理及效果进行评价;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三章 程序性审计

  第六条 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的健全性评价。取得或编制采购业务流程图并通过观察和询问,了解梳理采购的业务流程,对企业建立的资质认证、供应商管理、预算及计划管理、采购方式、招标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流程健全性进行评价。

  第七条 各环节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评价。抽取一定数量的采购业务按照各业务环节对其内控有效性进行符合性测试,重点关注采购业务中的主要风险点(立项、供应商选择和价格确定等),是否制订相应的控制措施并有效执行。

  第八条 采购业务后评估的评价。检查业务部门是否定期对已完成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采购渠道、采购价格、采购质量、采购成本、协议或合同签约与履行情况等业务进行专项评估和综合分析,对其采购业务后评估的效果进行评价。

  第四章 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九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采购申购环节、采购实施环节、合同签订环节、验收环节和付款结算环节等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十条 申购环节的过程审计。

  (一)审计采购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采购计划并经“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审计采购业务预算是否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申购、审批、执行职责是否按规定相互分离,相互牵制;

  (三)审计采购业务是否符合生产经营计划,是否按计划需求量结合实际库存情况审定采购数量,是否在资金预算总额内安排计划外的采购;

  (四)审计采购计划审批程序是否执行行业及企业管理规定,采购计划的调整是否经过合规审批。

  第十一条 采购实施环节的`过程审计。

  (一)审计是否通过资质认证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评价、认证和管理。

  (二)审计采购方式的确定与采购对象的金额及特性是否相适应,是否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1.是否将达到招标规定额度的项目进行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2.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方式的,是否符合《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3.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在资格认定部门依法认定的资格等级范围及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是否与有关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其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是否执行回避制度。本条相关人员是指管理委员会成员、招标采购中的评标小组成员、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中的谈判小组成员、询价采购中的询价小组成员等。

  (三)招标实施过程审计。

  1.《招标文件》的制订和审批流程是否合规。是否人为设立了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明显倾向个别

  投标人;是否以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等倾向性内容或技术规格明显有利于个别投标人产品;是否规定了参与前期工作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邀请招标方式是否通过招标管理部门审批,邀请招标的对象是否符合采购管理规定,从供应商管理库中挑选合格的供应商,或者公告报名结束后集体评选;信誉、资质、财务状况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达到条件的投标人是否不少于三家;

  3.采购公告发布、潜在供应商报名、领取标书、投标等时间节点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开招标信息发布是否达到充分公开的效果;

  4.评标小组成员组成是否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实行回避制度,评分细则设定是否科学;

  5.招标实施机构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是否按规定的方式、时间及内容进行公示;

  6.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实施机构是否按照招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四)竞争性谈判过程审计。

  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2

  一、目的

  1.1 依据合约对目标成本进行管理;

  1.2 为项目的动态成本管理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模式。

  二、适用范围

  成本管理部、设计管理部、招标采购部、项目管理部签订的与项目成本有关的所有合同均适用该管理规定。

  三、管理原则

  3.1 项目合约规划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成本管理部及项目成本负责人

  3.2 合约规划是按照目标成本的科目来进行合约拆分的,原则上必须按照公司项目合约规划及动态成本执行,在实际项目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同一成本科目下同一成本科目下的有关合约条目,但尽量不改变该级成本科目的定义范同一成本科目下围。

  3.3 在进行成本合约规划时应根据量价分离原则进行计算,并注明量、价计算思路。

  四、管理办法

  4.1 项目目标成本审批通过后 7 个工作日内,招标采购部负责编制完成《项目合约规划》,目标成本由成本管理部编制。其中设计费由设计管理部负责具体合约分解,成本管理部审核汇总。

  4.2《项目合约规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公司批准。

  4.3 在招投标或者确定合同单位前,招标采购部承办人或合同签订人应根据《项目合约规划》的合约条目确定合同签订数量及内容,确保签订合同与合约规划对应。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将同一科目下的合约条目进行分解与合并,但不允许跨科目签订合同,更不允许跨项目签订合同。

  4.4合同签订人在合同定标呈批时,必须结合《项目合约规划》中该合同对应的目标成本进行成本方面的.说明(如:合同成本是多少? 对应的目标成本是多少?是否超目标?) ,一旦合同金额超出目标成本,必须分析原因,明确处理或解决措施。

  4.5 成本管理部项目成本负责人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及时更新合约规划中的相关数据,为项目的动态成本管理提供依据。

  五、相关附件

  《项目合约规划表(模板) 》

  六、其它

  6.1 本办法作为目标成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司目标成本管理办法》配套使用。

  6.2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3

  在工业企业的日常业务处理中,采购入库业务根据开票情况通常大致可分三种情况,通俗的说就是:货票一起到,票到货未到,货到票未到。

  在K/3的采购入库业务的核算处理中,可以将这三种情况分别处理,下面详细说明在K/3中的具体做法。

  一、票到货到

  票到货到就是当期货到当期发票也到的情况,也就是当期采购入库,并且供应商开出的发票财务部门已收到的情况。这也是最简单的一种情况。

  采购入库单可以通过相关的采购订单、收货通知单或采购发票关联生成,也可以不通过关联手工录入。

  采购发票可以通过相关的采购订单、采购合同或采购入库单关联生成,也可以不通过关联手工录入。

  费用发票是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费用发票和采购发票属于连属单据,可以通过关联相关的发票关联生成,但发票必须是已审核的才可以关联,也可以通过手工录入。

  首先要审核外购入库单,费用发票不能单独审核,必须与相应的票据连属审核,采购发票的审核比较复杂,在采购发票的审核界面,上半部分会分页面提供采购发票和费用发票筛选的界面,下半部分提供外购入库单的筛选界面,三种单据都可以双击鼠标查看,点击鼠标右键重现筛选等功能,选择相应的外购入库单和费用发票就可以审核该张发票,系统不允许一次审核多张采购发票,如果采购发票上的数量和外购入库单上的数量不一致,审核时会有提示是否继续审核,这往往会被用户忽视,但无论数量是否一致,审核后相关的报表都会正确反映发票的数量和金额以及外购入库的数量和金额。

  采购发票审核成功后,在存货核算模块中对其进行入库成本核算,首先,进行费用发票上的金额分配。费用分配有按数量和金额分配两种方式,在核算菜单中可以选择。费用核算完成后,再进行金额核算,也就是把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更新外购入库单上的金额。核算完成后对此采购业务生成相关的凭证,处理完毕。 上述情况还包括票到货部分到,这种情况在采购发票审核之前,需要对采购发票进行拆分处理,与外购入库对应部分进行审核、核算、生成凭证处理。余下的部分,待以后期间货到再做相应处理,处理方法同第二种情况。另外,还包括货到票部分到的情况。这种情况可以对已审核且未与发票钩稽的外购入库单做拆单处理,对应部分与发票进行钩稽审核、核算、生成凭证处理。余下部分做暂估入库处理,方法同第三种情况。

  二、票到货未到

  企业对于当期采购发票先到,货当期未到的情况一般是不做任何处理,等货到了以后再处理。

  K/3提供了相应的处理方法,可以先将采购发票录入,当期不进行审核钩稽处理。等以后期间货到入库后再做审核钩稽核销处理。处理方法同第一种情况,只是生成凭证时,凭证的会计期间根据采购发票审核的期间确定。

  三、货到票未到(暂估入库)

  当期采购入库以后期间收到采购发票的情况,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采购模式,业务上称为暂估入库处理。这种情况可以先将采购入库单录入,当期进行审核。因为采购发票没有到,入库金额无法确定,只好估计一个单价和金额录入外购入库单记账,在存货核算中生成凭证。等以后期间财务部门收到供应商的发票再做审核钩稽核销处理。

  在存货核算系统中,外购入库核算和存货估价入帐核算主要区分是:本期的外购入库单是否有对应的采购发票相钩稽,如果有对应的发票则是外购入库核算,如果没有对应的发票,则是存货估价入帐。暂估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手工在单据上录入。另一种方式是以计划价或最新入库价或最新出库价更新。

  存货估价入帐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单到冲回,一种是月初一次冲回。

  单到冲回的处理方式是:当期将外购入库单估计一个单价和金额,并于当期生成一张凭证,以后期间发票到了,再录入购货发票,并审核该张发票。如果发票上的金额和入库金额不一致,系统会自动生成一张外购入库暂估补差单来调整库存金额,在凭证处理中,和采购发票一起生成一张凭证。

  月初一次冲回的处理方式是当期将外购入库单估计一个单价和金额以后,当期生成一张凭证,物流系统结账到下一期的时候,自动生成一张相同的红字凭证,冲销上期暂估的金额,如果下一期采购发票还没到,继续作暂估处理,生成暂估凭证,下下期再冲销,再暂估,一直到采购发票到了为止,不再做暂估处理,做正常的外购入库处理,录入发票,审核发票,生成凭证。

  四、对等核销

  系统还考虑到货到票未到最终退货的情况,以及票到货未到最终退票的情况,系统对这两种情况分别做了对等核销和反核销的功能。

  (一)外购入库单对等核销处理

  对于同一张入库单,屡次暂估,而最终发票没有到达,用户希望能够使用红字入库单将其冲销;我们特增加红字和蓝字入库单这种对应单据的对等核销功能,以满足客户需要。

  进行对等核销的外购入库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等核销的必须分别为红字和蓝字的外购入库单;

  2.对等核销的单据必须全部为已审核、但尚未核销的入库单;

  3.对等核销的单据必须是两张业务相同、数据相反的单据,包括两张单据的供应商、物料、批次、条目数、仓库等内容均一致,而每个条目的数量相反(即相加为零)的情形下才能予以对等核销;

  4.可以允许一张单据为已做账单据(即前期或本期暂估单据);

  5.一次只能选择两张单据进行对等核销;但一次只能选择一张单据进行反核销。 对等核销操作在外购入库单序时簿,选择相应的两张单据然后予以对等核销。反核销只能选中一张单据,对其进行反核销,则另一张与其对等核销的单据也反核销了。外购入库单反对等核销时需要检测:在“单到冲回”方式下,对应外购入库单本期没有生成冲回凭证且本期没有生成对等核销凭证,否则不允许反对等核销;在“期初一次冲回”方式下,对应外购入库单本期没有生成对等核销凭证,否则不允许反对等核销;以前期间已对等核销的外购入库单,在以后期间不能进行反核销。已经生成对等核销凭证的外购入库单即使是在本期进行的对等核销,也不能进行反核销,必须删除相应的对等核销凭证才能进行反核销。

  对等核销的入库单,如果两张单据均未做账,则在“外购入库对等核销生成凭证”处生成凭证(分别为红字和蓝字凭证);如果其中一张单据已做账,则核算系统特殊处理,用户必须先进行暂估冲回,然后才可以对这张入库单进行对等核销凭证生成,如果用户没有生成冲回凭证,系统将禁止该单据生成对等核销凭证。对等核销的入库单,对于缺少单价的单据,仍需要通过相应的出、入库核算来确认单价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

  对等核销对外购入库单会产生以下影响:

  1.对等核销后的外购入库单不能执行反审核。

  2.对等核销后的外购入库单不能再与发票核销。

  3.对等核销后的'外购入库单视同钩稽,可以通过查询钩稽关系查询。

  (二)采购发票对等核销处理

  系统提供红字和蓝字采购发票的对等核销和反核销的功能。对于一张发票,最终货物没有到达、使用红字发票对冲,由于这些需求,系统中特增加了红字和蓝字采购发票对等核销功能。

  对等核销条件:

  1.对等核销的必须分别为红字和蓝字的采购发票;

  2.对等核销的发票必须全部为未审核的发票;

  3.对等核销的发票其事务类型必须一致,即蓝字采购普通发票对应红字采购普通发票、蓝字采购专用发票对应红字采购专用发票;

  4.对等核销的单据必须是两张业务相同、数据相反的单据,包括两张单据的供应商、物料、条目数等内容均一致,而每个条目的数量相反(即相加为零)的情形下才能予以对等核销;

  5.一次只能选择两张单据进行对等核销;但一次只能选择一张单据进行反核销;

  6.反核销的两张发票不能生成记账凭证。

  在采购发票序时簿,使用快捷键Ctrl选中两张符合对等核销条件的采购发票,然后予以对等核销;对于已经执行对等核销的单据,可以执行反核销。反核销只能选中一张单据,对其进行反核销,则另一张与其对等核销的单据也反核销了。 对等核销对采购发票会产生以下影响:

  1.对等核销后的采购发票视同审核;

  2.对等核销后的采购发票不能再与发票核销;

  3.对等核销后的采购发票视同钩稽,可以通过查询钩稽关系查询。

  4.对等核销的发票,不进行账务处理。

  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4

  一、学校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全面协调管理学校的物资采购工作。

  二、学校各部门需添置日常办公用品、消耗性小额物资、低值易耗品(即采购金额低于人民币500元的采购项目),到总务处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由总务主任把关,负责采购,500元以上的由校长批准。

  三、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的设备、物品,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由总务处提出申请报告,经镇分管领导批准,报教育局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四、凡通过招标定点供应的校服、簿本、教学实验操作材料、学生床上用品,以及学校食堂米、面、油、酱油、醋等按规定进行定点采购。

  五、购回的所有物资都必须由部门管理人(或使用人)按发票上的数目清点验收物资、签名负责,关于性能、质量较专业的.物品无法检验的,可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检验。

  六、所有物资的发票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经办人(验货人)签字,然后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入帐。

  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5

  为加强食堂仓库物品管理,减少浪费,降低成本,减少支出,对仓库管理特作以下规定:

  一、入库物品范围:米、面、油、调料、煤、菜等。

  二、所有需要入库的物品必须由采购员、库管员签字,验收员验收合格方可入库,并分类填好入库清单。

  三、入库后的.物品,库管员要精心保管,定期对各类物品进行检查。数量是否有误,物品是否出现变质,确保安全。

  四、仓库大门必须使用两把锁。库管员1把,验收员1把。开关门必须两人在场,严格出库手续,领用与借用物品一律及时签名登记。

  五、出库必须先到办公室办理领货单,领货单上要填清楚物品名称、数量、领货人,签字后方可领取,并坚持一周一结算,对库存物资及食堂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建立帐目,做到帐帐、帐物相符。

  七、库管员要每月盘点一次,上报办公室。

  八、库管员对仓库内所有的物品未经主管人签字,不得借于他人,一旦查实,严肃处理。

  九、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毒工作,库房内禁止吸烟,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

  6、勤俭节约,物尽其用,防止浪费。

  7、库管员要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提前备货,确保食堂物资的正常供应。

  8、库房要经常通风、保持库内干燥,各类食品应挂牌,标明进货日期,做到先进先出,建立制度,定期打扫制度,定期打扫除,搬运食品出入库时应穿工作服。

  9、配备灭鼠、灭蟑螂等相应设施,做好灭蝇、灭蚊、灭鼠工作。

  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6

  为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保证临床用药,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供货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首次必须与原件对照)等相关资料及产品所属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司原印章,审查合格后归档保存。

  2、每年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签订明确质量条款的“质量保证协议”,供货单位保证所供药品是合法、合格的药品。

  3、所购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包装上应有生产企业、品名、产地、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药品生产许可证号、并需提供质量检验报告。

  4、中药饮片购进由保管员根据库存与临床用药情况提出采购计划,采购员根据保管提出计划拟定采购计划,报药剂科负责人审核后,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5、中药饮片的购进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选择、质量第一”的.原则,注重药品购进时的时效性和合理性,做到供应及时、合理使用。

  6、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7、每年应当对供应单位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货单位及供应方案。

  8、中药饮片采购流程:保管员提出计划→采购员拟定采购计划→科主任审查批准→采购员按批准采购。

  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7

  (一)各相关科室使用高值耗材必须遵守患者自愿的原则,做到因病施治,合理选择适宜高值耗材。

  (二)各相关科室必须按照省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医院对高值耗材的招标要求实施,不得使用未经招标的产品。

  (三)各使用科室使用高值耗材必须由设备科统一采购和管理,未按要求自行使用的,设备科不予付款。

  (四)使用科室需使用高值耗材时,必须提前二天向设备科写出书面申请,并严格填写《住院病人使用高值耗材审批表》,报院领导审批后,由设备科按程序进行采购。

  (五)设备科采购耗材后必须进行严格的`入库验收,做到证照齐全,使用科室方可领取使用。

  (六)使用科室必须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认真填写《一次性植入材料登记表》,并交设备科存档备查。所使用材料相关信息医疗文件即病历有据可查。

  (七)使用科室对所使用的高值耗材要严格管理,必须做到一人一物,不得重复使用。使用后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录备查。

  (八)使用科室使用高植耗材时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封存,并及时报告设备科,设备科按程序向院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8

  按照“集中采购,各负其责”和“谁使用,谁采购”的原则,实行动态式采购方式,避免弊端存在和资金的浪费。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节约每一分资金。

  1、由所需购物部门或处室提出书面申请报校长室,校长批准后再由总务处汇总上报xx区教育体育局后勤服务中心批复。

  2、批复后同意自行购置的由校委会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考察小组对所购固定资产进行全面考察;写出考察报告报请校委会通过,然后进行购置。

  3、考察小组由校委会决定人选,原则是谁使用,谁考察,谁采购。

  4、考察人员必须充分掌握市场信息,收集市场物品情况,为学校物资采购提出合理化建议。

  5、严把质量关,认真检查物资质量,货比三家,力求价格合理,质量合格。

  6、采购的.物资要适用,避免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浪费。

  7、严格按采购计划办事,执行物资预算,遵守财经纪律。

  8、外加工订货,要对生产厂家及物资的性能、规格、型号等进行考察。将结果报请校委会,批准后择优订货。

  9、签订合同,必须注明供货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货款交付方式、供货方式、违约经济责任等;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采购人员负责。

  10、对于教学用的仪器、设备等物资要《山东省中小学仪器配备标准》按计划定购。

  11、严格物品验收、入库手续。专人收发登记,实行领用制,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自购自管自用。

  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粮食购销管理,保障粮食市场稳定,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地方储备粮食和地方政府实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

  第二条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和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监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政策性粮食收购货款、保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补贴。

  第四条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服从服务于政府宏观调控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购销政策,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政策性粮食统计数据和购销业务开展情况。

  第二章粮食收购

  第六条企业从事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需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

  第七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合同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委托收购合同。按照合同要求,严格履行义务,取得相应权利。

  第八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根据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需要,及时测算和提报资金需求(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及时从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保证收购业务需要,合理使用资金,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资金成本。

  第九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粮食收购政策、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利益和国家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使用委托方统一印制或指定格式的收购凭证,当场如实、完整记载原始收购信息,凭证所列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第十一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质价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推广使用信息化收储系统,保证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监管和监督。不得虚假收购、低收高转、购买陈粮冒充新粮、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搞“转圈粮”、擅自租仓或变相租仓收粮和收“人情粮”、“关系粮”、压级压价、提级提价。

  第三章粮食销售

  第十三条政策性粮食销售动用权为有粮权的各级政府,由粮权所属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达销售动用计划。

  第十四条政策性粮食销售原则上通过有资质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销售标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包括承贷企业和实际储存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本企业储存的政策性粮食。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粮食竞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恶意串通交易价格、扰乱了交易秩序。

  第十七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计划,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出库义务。

  第十八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不得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擅自变更出库货位、拒绝买方扦样验货、提报与实际不符的拍卖标的、违规向买方乱摊损失和损耗。买卖双方对出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调解或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清算有关费用。应当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资金管理,坚持“钱货两清”原则,确保在规定结算期内回笼销货款,及时偿还借款。非本企业贷款的',积极配合承贷企业回笼销货款。

  第二十条特殊用途政策性粮食原则上实行定向销售。买方参加定向销售,应当坚持“企业自愿、风险自担”原则,逐级申报、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特殊用途粮食销售有保密规定的,从其规定。购买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买方加工所购买的特殊用途政策性粮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转手倒卖定向用途粮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流入口粮市场,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及其制品、副产品不得流入饲料市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对认定事实有异议的,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取消企业政策性粮食收购资格或政策性粮食购销业务委托,调出政策性粮食,追回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追缴相应的费用补贴上缴财政,并追缴企业不当得利,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列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黑名单。

  (一)未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粮食购销政策的;

  (二)未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质量和食品卫生标准的;

  (三)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四)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规定报送购销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未履行出库义务,阻扰政策性粮食出库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非法干预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安徽省xxx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地方企业接受委托从事中央储备粮的购销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xxx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10

  1、制定采购计划

  (1)由酒店各部分根据每年物资的消耗率、损耗率和对第二年的猜测,在每年年底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报财务部审核;

  (2)计划外采购或临时增加的项目,并制定计划或讲演财务部审核;

  (3)采购计划一式四份,自存一份,其它三份交财务部。

  2、审批采购计划:

  (1)财务部将各部分的采购计划和讲演汇总,并进行审核;

  (2)财务部根据酒店本年的营业实绩、物资的消耗和损耗率、第二年的营业指标及营业猜测做采购物资的预算;

  (3)将汇总的采购计划和预算报总经理审批;

  (4)经批准的采购计划交财务总监监视实施,对计划外未经批准的采购要求,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3、物资采购:

  (1)采购员根据核准的采购计划,按照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目、单位适时进行采购,以保证及时供给。

  (2)大宗用品或长期需用的物资,根据核准的计划可向有关的工厂、酒店、商店签订长期的供货协议,以保证物品的质量、数目、规格、品种和供货要求。

  (3)餐饮部用的食物、餐料、油味料、酒、饮品等等,由行政总厨、大厨或宴会部下单采购部,采购职员要按计划或下单进行采购,以保证供给。

  (4)计划外和临时少量急需品,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有关部分经理批准后可进行采购,以保证需用。

  4、物资验收入库:

  (1)不管是直拨仍是入库的采购物资都必需经仓管员验收;

  (2)仓管员验收是根据订货的样板,按质按量对发票验收。验收完后要在发票上签名或发给验收单,然后需直拨的按手续直拨,需入库的按划定入库。

  5、报销及付款

  (1)付款:

  ①采购员采购的'大宗物资的付款要经财务总监审核,经确认批准后方可付款;

  ②支票结帐一般由出纳根据采购员提供的正确数字或单据填制支票,若由采购员领空缺支票与对方结帐,金额必需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③按酒店财务轨制,付款30元以上者要使用支票或委托银行付款结款,30元以下者可支付现款。

  ④超过30元要求付现金者,必需经财务部经理或财务总监审查批准后方可付款,但现金必需在一定的范围内。

  (2)报销:

  ①采购员报销必需凭验收员签字的发票连同验收单,经出纳审核是否经批准或在计划预算内,核准后方可给予报销。

  ②采购员若向个体户购买商品,可通过税务部分开票,因急需而卖方又无发票者,应由卖方写出售货证实并签名盖章,有采购员两人以上的证实,及验收员的验收证实,经部分经理或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给予报销。采购部业务操纵轨制

  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11

  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法规和制度,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特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购买性支出,严格按程序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报,依法实行集中采购;财务科和总务处共同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编制、汇总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交采购立项、资金缴拨、合同验收、单一来源采购和特例采购等审批申请手续,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等集中采购活动,负责政府采购信息情报的.收集、汇总和上报,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工作事项。

  需要采购时,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申请,政府采购管理员审查其预算和资金等内容,属定点采购的,按定点采购规定办理;属集中采购的,每月集中汇总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集中采购规定及程序办理。

  1、根据政府采购法严格执行政府采购。

  2、大宗采购由校行政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组织实施。

  3、采购工作由总务处组织实施,校长室监管。

  4、采购办理人员不得与供应商串谋提前透露标底。

  5、采购后与供应商签订有效的购买、维修、服务等相关合同。

  6、定期公示学校的采购,接受监督。

  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12

  第一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三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对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招投标方式:

  (一)公开招投标。由招标办在医院网站、宣传栏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投标。由招标办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三)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代理招投标。

  (四)在特殊情况下,因采购项目的专业性、特殊性、工程项目的时间性等,无法实施正常招投标程序的,经招标委员会研究批准,招标办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特殊方式。

  第五条招投标基本程序

  (一)医院使用单位及有关经办部门向招标办提出招投标申请,编制、送审招标文件;

  (二)招标办向招标委员会报送招投标申请;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单位;

  (五)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组织召开招投标会;接受投标文件;

  (七)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

  (八)选定中标单位,公示;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填写《招标采购审批表》。

  第七条开标

  (一)开标原则

  1、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由招标办组织;

  2、开标会议由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主持;

  3、开标会议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4、唱标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进行。

  (二)开标会议程序

  1、投标人签到;

  2、招投标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3、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宣布会议纪律;

  4、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5、宣读投标文件(按签到或抽签顺序),公开唱标,由招标办监标;

  6、进入评标阶段,决定中标单位;

  7、宣布评标结果和中标单位;

  8、会议结束;

  9、公示。

  第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按规定密封、标志;

  (三)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五)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评标定标

  (一)评标由领导小组组织的评标委员会(简称评委)负责。评委由领导小组成员和聘请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超过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适当增加评委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以上的奇数。

  (二)评标定标程序

  1、由招标办、纪检监察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确定为有效投标的投标书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

  2、由评委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质量、工期、组织设计、制度和措施、项目小班子情况、企业实力、信誉、业绩等方面进行评议、评分。

  3、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招标办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通过评分排序的方式,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宣布招投标无效

  1、所有投标单位或绝大多数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

  2、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标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3、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雷同或陪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公正性的行为,该投标单位的投标作废标处理。并且三年内不准其进入我院市场。

  第十条中标

  (一)中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公示3天无异议。

  (二)中标通知书经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发至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如中标单位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按排序由备选投标单位代替,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

  (一)招标办在中标通知书发出7个工作日内,经办科室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起草书面合同,由审计科、财务科审核,经分管领导签章后,加盖公章。

  (二)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项目结算方式,原则上不付预付款。项目结算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进行。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处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进行。

  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13

  一、根据《食品卫生法》要求,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料与辅料。

  二、米、面、油、肉、调料等大宗物资采购必须在正规市场、通过正规渠道或向教育机关招标入围的厂商采购。

  三、采购、验收食品必须向厂商索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测化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化验单、商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市场摊点证等)验证,畜禽肉食类产品要索取检疫合格证。

  上述各证必须一一对应与食品保持一致,同种不同规格的食品必须做到每一规格一证。

  应与相对固定供应的厂商签订意向协议书,协议书内必须载明厂商保证退货换货等、以及索赔与承担食品质量卫生的条款,以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四、禁止采购、验收一切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验收超过保持期限的食品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商品标志、品名、厂商家名称、厂址、生产日期、保存(保质)期等内容,不得采购不具有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批号或等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杜绝采购假冒伪劣产品。

  六、采购、验收要进行感官检查,对食品通过看、嗅、触、尝、试等方法对食品质量作初步判断,禁止采购感官状况不佳的食品和原辅料。

  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14

  一、药剂科在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设置药品保管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由临床医生根据医疗用药需求向药剂科提出用药建议,药剂科科长根据药房、药库药品适量及需求量制定进药计划,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及分管院长审核后,卫生院院长审批后由药剂科科长采购。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药剂科,药剂科再交药事管理委员会及分副管院长,再报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五、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进入卫生院。

  六、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七、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八、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药剂科必须每年向院领导、院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院领导、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药品采购渠道、药品质量、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九、在药品采购活动中,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及各种回扣,自觉接受院内外群众的监督。如发现药品采购或其他人员存在违规现象要严肃处理。

  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15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效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与采购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做好对采购单位的服务工作,切实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采购专管员是指由市直单位确定、经市财政局审核、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人员。政府采购专管员是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协调人、联络人、执行人和监督人。

  第三条市直各单位应严把专管员入口关,配备不少于两名政府采购专管员。人员从单位财务、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专职部门的在职优秀工作人员中产生。政府采购专管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本人填写《滁州市政府采购专管员备案表》,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至少应当明确一名政府采购专管员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审核把关,非政府采购专管员不予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工作中有关事项,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联系。

  第五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政府采购事业,并自愿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三)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理论知识、工作程序,能胜任政府采购工作;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政府采购专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四)指导、协调和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五)对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二)具体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项目计划申报、采购方式变更报批、审核采购文件、实施采购、审查采购合同、组织验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合同备案和采购档案资料的保管等工作;

  (三)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协助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

  (三)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四)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因职务等原因发生变动,不能或不宜履行政府采购职责的,其所在单位应按程序更换人选,到市财政局及时办理变更审核备案等手续。

  第十条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单位的采购情况及专管员的工作表现,每年评选出若干名优秀政府采购专管员,给予通报表彰。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能履职尽责导致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出现重大问题的,撤销政府采购专管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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