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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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上诉

抚养费上诉1

  上诉人:

  被上诉人:

  请求事项:

  改判确认自1999年至今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法院没有查明事实而主观在原审书明“经审理查明:-----在桑种培育、桑田管理中需要一定数量的农民工,这些从业人员均系被告单位当地和周边的农民工------,就无需再找象原告一样性制质的农民工到被告处工作。为此----”。以上这些内容在开庭笔录中没有,而是由一审法院凭空臆造的事实。事实表明上诉人自20xx年2月到被告处上班是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长期从事一定的劳动,且工作过程中受被上诉人的管理,并按照工作日支付工资,如超产则在年底另行进行奖励。上诉人的管理方式与别的工友一样,不存在临时劳务性质的雇佣。

  2、上诉人的请求事项没有过时效。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自始自终都没有举证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相反双方一致认可自20xx年后每年向上诉人等人发放工资,对此足以说明双方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且为劳动合同关系中止状态。

  3、一审法院没有认识到被上诉人为企业性质用工,不为个人用工,故对此用工性质不能认为是劳务。被上诉人有能力支付上诉人等人的各项主张赔偿数额,一审法院似有同情被上诉人的单位,被上诉人也好象在案件中很是委屈一样(向法院陈述后面还有许多同种性质的`用工,如一旦支持则后果严重,其实这是被上诉人的一种小把戏,实际上象上诉人这种用工性且存续发放工资的只有这几位工友),事实上上诉人等十人在本案中一直与被上诉人发生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其它职业,为长期性用工,本案中十人中有的工友其户口也迁入被上诉人处,有的上诉人在家一直没有农田承包,如不予支持上诉人等人请求,将使得上诉人无生存之本,连农民都不如。

  二、一审法院法律认识错误。

  1、没有分清劳务与劳动合同关系。

  2、没有理解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中止、中断等相关法律。

  3、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实也为解决本案的一个有效途径,如法院不支持将会严重影响上诉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会使被上诉人从中取得不当得利。因为被上诉人所属地块可能存在发包他人,可能存在拆迁、征收,而对这些事处理时不能妥善处理原所属工人相关事宜,将使矛盾进一步恶化。权衡双方利益,上诉人的主张也符合相关事实,也符合相关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结合,否则一味地偏袒被上诉人,将是枉法裁判行为。

  上诉人:

二零XX年Xiolo月X日

抚养费上诉2

  争夺抚养权上诉状模板

  原告: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婚生女儿_______________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元;

  3.本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原、被告婚生女儿_______________出生,女儿出生后,原告一直在娘家生活至今,被告没看望过女儿,从未支付过抚养费,未尽父亲责任。为小孩有一个健

  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恳请法院判准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抚养费上诉3

  上诉状

  原告:张某,男,汉族,20xx年12月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张xx之母),女,汉族,1975年12月31日出生,住洛阳市xx,电话:xx。

  被告:张#(张xx之父),男,汉族,1959年1月出生,住洛阳市xx。电话:xx。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事实与理由:

  父母于20xx年9月离婚,原告跟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00元。现在原告上学前班,学习、生活的费用也增多了。由于金融危机,母亲收入减少,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需要。去年到今年的物价飞涨,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也增涨了不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更多的抚养费,与情与理与法都是应该的,完全合情合理。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令被告支付每月抚养费400元。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法定代理人:

  二0xx年十二月日

  孩子往往会因为父母的离异而承受本不应承受的东西,大多数父母也不愿意看见子女承受苦难,为了孩子更好地成长,他们中的不少人都希望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让孩子更好地成长。那么,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可以变更吗?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如何变更孩子抚养权?本文将对相关的规定进行介绍。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或家庭环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顾子女,无法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伤致残或者经济收入突然下降,无法保证子女基本花费,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如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费用的或者殴打子女的,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满十周岁,另一方也有能力抚养孩子的,那么抚养关系的变更就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以确保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长;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满十周岁,另一方也有能力抚养孩子的,那么抚养关系的变更就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以确保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长;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工作的变化,难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续的教育,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如果满足以上任一条件,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庭一般都会予以支持。

抚养费上诉4

  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与被上诉离婚纠纷一案,现上诉人不服鄞州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或将案件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原告__________于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在 __________ _____ 商店购买了_____ 立式空调一台、_____ 挂式空调一台、_____ 电视32寸电视机一台、_____ 47寸液晶电视机一台、_____ 洗衣机一台、_____ 冰箱一台、_____ 微波炉一台、煤气瓶__________二只、电风扇二台、饮水机一台、_____ _____ 电饭煲一只、电热水壶二只。同日,原告在_____ _____ 家私有限公司购买了布艺沙发一套、玻璃茶几一只、大理石两用餐桌一张及餐椅六把、藤椅三件、小凳十二根”的说法是错误的。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认定的时间、地点购买了上述物品。一审法院作出上述认定的依据在于宁波市__________商店出具的证明一份、_____ 市__________私有限公司订货单复印件一份,再无其它。然上诉人对上述材料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上述瑕疵材料不能在本案中作为证据使用。被上诉人提交的订货单,不仅真实性无法确认,作为证据更是瑕疵诸多。订货单作为一份合同,为何盖的是发票章?被上诉人购买时的发票何在?付款凭证何在?被上诉人提交的20__年8月9日的证明,既没有负责人签字也没有相应的付款回执或发票单据;起诉状是20__年8月8日书写,该份证明却是8月9日出具,在证明未出具之前,被上诉人是如何计算出价值53398元的财产的?不能排除系被上诉人为了凑足价值53398元的财产而虚构证明。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在婚前购买了晾衣架一副、自行车一辆、棉被九条、被套二套及原告自行刺绣的十字绣三幅现放置于被告施朝恩家中”的说法是错误的。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婚前购买了上述物品,一审法院作出上述认定缺乏任何依据。结合一审被上诉人起诉时自行制作的财产清单,从被上诉人主张的棉被及被套合计10套到一审法院判决的合计11套,一审法院显然是混淆事实,枉法裁判!

  再者,一审法院认定“原告__________现在宁波市鄞州塘溪欢乐购百货店任收银员,每月收入_____ _____ 元”及“关于婚生子施竹玮的抚养费,应根据儿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因原告提供了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证明其月收入为_____ _____ 元,故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酌定原告需每月支付儿子施__________抚养费_____ 元”的说法是错误的。

  本案中,被上诉人仅提供_____了_____ _____ 百货店出具的证明一份,上诉人对该份证明三性均存在异议,且该份证明系超出举证期限提供,没有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换句话说一审法院作出此认定的唯一依据就是这份自身存在瑕疵的证明。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此认定的依据不足。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何在?工资清单何在?社保缴纳证明何在?一审法院如此判决的行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更是为日后类似案件判决,即单凭一份证明就可确认其真实收入情况开了先河!

  此外,既然是小孩抚养费的支付不仅要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还要统筹小孩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那么一审法院为何仍会判决被上诉人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宁波市农村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已经超过1300元/月的情况下,对于一个刚满周岁的小孩来说,500元/月的甚至1000元/月的开支够么?小孩是一审法院幻想中的百病不生、铁打石铸的么?一审法院显然是仅仅片面的考虑了被上诉人所谓的每月仅有_____ 元的情况,而没有综合考量小孩的实际所需。

  被上诉人现在尚且年轻,从现实角度出发,不符合宁波当地同龄段居民收入水平,试想一个年轻不到30岁的正常且健康女性,收入仅1600元/月何人会信?

  再者,退一万步讲,纵使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现在收入水平为1600元/月,那么是不是被上诉人就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或者抚养费仅支付300—500元/月?答案是否定的。被上诉人作为一名正常且健康女性,对于离婚后的收入及工作均存在未知性,现行收入水平不能代表被上诉人今后收入水平。恰恰相反,鉴于法院判决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具有稳定性,为使判决确定数额公平公正,应该以小孩日后健康成长所需为标准,不能单纯以被上诉人单方陈述的工资收入作为唯一考虑依据。

  然后,一审法院认定“关于原告现放置于被告家中的晾衣架一副、自行车一辆、棉被九条、被套二套及原告自行刺绣的十字绣三幅,被告亦同意返还原告”的说法是错误的。

  本案中,一审法院何来认定上述物品系被上诉人放置上诉人家中?上诉人何时同意所谓的返还被上诉人上述物品?被上诉人起诉时棉被及被套合计10套,一审法院为何作出的判决系11套?

  二、退一万步讲,纵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家中有类似被上诉人提及的财产,纵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初被上诉人确实是购买了上述财产,那么一审法院又凭什么认定现在上诉人家中存放的财产就是被上诉人声称的自己当初购买的财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__年结婚至今已有三年有余,被子被套就没有置换过?冰箱洗衣机等作为种类物,一审法院凭什么认为时隔这么久,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发票、产品型号的前提下,就能将二者认定为同一物品?一审法院的判决逻辑显然错误!

  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以后审理产品质量纠纷都变得不再复杂:举个例子,只要买方甲向卖方乙购买过物品,一旦甲处的物品质量存在瑕疵,都可以直接追究乙方的责任,法院均可判决乙方承担责任。为什么?因为乙方提供过物品给甲方。殊不知,法院还需要查清楚甲方处的有质量瑕疵的物品,究竟是不是乙方提供的?能不能与乙方提供的一一对应?作为种类物,甲方是不是从其它渠道购买的呢?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本没有任何依据去核实上诉人处的物品是不是被上诉人婚前购置的同一批物品,那么一审法院的判决逻辑是否错误?一审法院单纯的跑至上诉人家中进行“清点”的意义何在?

  三、一审法院认定“关于原告要求返还其个人购买的现放置于被告家中的个人财产的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称该财产系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购买上述财产的凭证,且购买的时间系原被告结婚之前,因属于原告个人财产,故上述财产应返还原告”的说法是错误的!

  纵观本案全案证据,一审法院凭什么认定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婚前财产现在仍是真实存在?一审法院凭什么来认定上诉人家中的财产系被上诉人婚前购置的同一批物品?一审法院为何会将被上诉人提供的不全的、存在瑕疵的证据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上诉人家中的所有物品是不是购置于双方结婚之前,一审法院就单凭被上诉人提交的瑕疵证明就可以直接确认?

  四、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诸多违法之处。

  首先,一审判决内容超过被上诉人之诉请内容,违背了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则及人民法院应当客观公正审理案件的原则;

  其次,一审法院针对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诉请,在被上诉人缺乏证据依据的前提下依然支持被上诉人诉请,违背了法院应当客观公正审理案件的原则,更有甚至枉法裁判!

  再者,一审法院诉讼费判决为何要减半?为何全由上诉人一人承担?一审法院的公正性何在?离婚案件中既然不存在胜败一说,虽然诉讼费也仅仅只有150元,但为何一审法院要判决上诉人一人承担?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中表述“上述物品经本院至被告施朝恩家中清点与被告家中物品可一一对应”,然截止上诉人收到一审法院的判决文书,也没有看到一审法院进行所谓清点所制作的任何材料,一审法院的清点是怎么样的清点?既然作为判决的依据,为什么没有经过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质证?一审法院所谓的清点是怎样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抚养费上诉5

  原告王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_______元整(暂算至起诉时止)

  2.请求判决被告每月增加抚养费为_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杨__________和被告王__________的婚生子女。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一日,杨__________和被告在深圳市_______________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女儿王__________由杨__________抚养,被告王__________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为止。协议签订后,被告却没有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欠原告抚养费共二万肆千元。

  原告今年已经十一周岁了,已经上六年级。明年就需要上初中。生活和学习的各项费用都大幅增加,再加上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每月支付的一千月已经远远不够原告生活和学习。为了能给孩子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故特请被告增加抚养费为每月45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最高可以是抚养人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按照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被告完全有能力支付。为了孩子有一个更好的将来,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抚养费上诉6

  上诉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抚养费上诉7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XX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特此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虽未签订独立的供热合同,但原告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被告,被告应当就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不仅依该合同享有代收代缴供暖费的权利,同时原告依与热力公司的合同收取供暖费存在合法依据”,但根据本案客观事实,被上诉人仅是供暖费的代收代缴人,因此,被上诉人不享有供暖费之诉权,一审判决认定前述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作为物业使用人享受了供热服务,即负有向原告交纳供暖费的`义务”是错误的。事实是:真正为XX花园提供供热服务的是热力公司,上诉人只对热力公司负有交纳供暖费的义务。

  三、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规定,显属适用法律不当。在本案中存在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供用热合同》均不是形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供暖费之债权的合同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X

  二零XX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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