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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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告(集合15篇)

行政处罚公告1

  老槐树酒店(实际经营人:张吉辉)在梨园街与东方路交叉口西北角,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把污水排向雨水管网内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拟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及老槐树酒店的申请,本机关决定对该行政处罚案举行公开听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行政处罚公告(集合15篇)

  一、行政相对人:老槐树酒店(实际经营人:张吉辉)

  二、听证会举行时间:20xx年9月27日9:00开始

  三、听证会举行地点:潍坊市健康东街6699号第二孵化器西北副楼215房间

  四、注意事项

  1、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xx年9月26日前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参加人数超过5人的,可以推选1至2名代表参加听证,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2、需要旁听听证会的人员,可在20xx年9月26日前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明到办理申请手续。

  3、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本机关地址:潍坊市健康东街6699号联系电话: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xx年9月19日

行政处罚公告2

  厦门市同安大宏汽车培训队马巷服务站等9户企业未参加20xx年度年检,我局对20xx年度未检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于20xx年3月25日期间对上述9家企业进行现场勘察,发现其未在原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我局在厦门日报及厦门工商红盾网发布公告,要求上述9家企业于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上述9家企业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上述9家企业连续三年未参加企业年检,未在原登记地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未办理任何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构成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我局立案调查后,于20xx年3月19日在我局公告栏及厦门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发布听证公告的形式,告知上述企业拟吊销营业执照和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了厦翔工商处(20xx)48、5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上述9户未年检企业的营业执照。现对9户企业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企业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公告3

  申请人姓名xxx, 住址:xxxxxxx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xxx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xxx)

  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绥中县城郊等乡(镇、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宽帮满族镇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

  依据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此致

  xx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公告4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湖北荆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991户企业(名单见附件),长期停业未经营案或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上述公司、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未按规定依法公示20xx年至20xx年度企业年报信息,且2年内未在当地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及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现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电话:

  附:拟吊销企业名单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管局

  20xx年10月28日

行政处罚公告5

  一、听证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二、听证会举行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三、听证会举行地点:_________________开发区环保局会议室(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四、注意事项

  (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请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次听证设________名旁听人员,以提交申请顺序为准。

  (三)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旁听人员须遵守听证会纪律,由工作人员引领入场和退场。

  特此公告。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日开发区环保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行政处罚公告6

吴金宝(华街1号音乐时尚酒吧):

  我局于20xx年5月2日向你送达了(晋市城)食药监稽食罚([20xx] 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由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晋市城)食药监稽食罚催[20xx]16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在我局催告书依法送达后10日内缴清应缴罚款及加处罚款共10000元,罚没款交至泽州路2633号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城区支行营业部。收到本催告书后,你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月5日

行政处罚公告7

  我局对(20xx)余行二第56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举行公开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听证会时间:20xx年12月21日10:00

  听证会地点:余姚市最良路4号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楼会议室

  申请人:宁波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宁波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被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知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xx年12月16日

行政处罚公告8

  当事人:北京百应国际会议会展有限责任公司等11217户海淀区注册企业(名单附后)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在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档案中心证明为证据佐证。

  本局于20xx年8月3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现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因未在注册地址找到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以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20xx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处罚公告9

  近日,我局对一社会团体实施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中山市儿童身心发展促进会于20xx年5月30日在中山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我局在办理该社会团体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其提交的成立登记材料涉嫌造假,遂对其立案调查。经查证,中山市儿童身心发展促进会提交的`登记材料多处与事实不符。我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于10月19日对中山市儿童身心发展促进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已收缴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特此公告。

行政处罚公告10

于洋:

  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xx]103号)决定对你处以13万元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你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款。

  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我会《行政处罚罚款催告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上述催告书(联系人:佘昱辰,电话:010-88060976),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你在我会催告书依法送达后10日内缴清罚款。罚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逾期未缴清罚款,我会将依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月30日

行政处罚公告11

xxx:

  应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本局决定于xxxx年x月x日x时x分在xx举行听证。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应携带身份证明或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听证由xx主持,你(单位)若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特此通知

统计局(印章)

  时间:xxxx年x月x日

行政处罚公告12

  听证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事由: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听证员:_________________记录员: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主持人:_______________

  主:_________________请申请人举证,行政复议听证笔录模板被申请人质证。

  主:_________________双方质证到此结束。下面,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当事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主:_________________请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以上听证笔录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记录属实无异议。

  听证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员:_________________

  记录员: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处罚公告13

长沙市雨花区世荣保健品经营部:

  根据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食药行罚【20xx】69号,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吊销长沙市雨花区世荣保健品经营部《食品流通许可证》;

  2.负责人余世洲自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起诉。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xx年12月30日

行政处罚公告14

_____安监罚告〔_____〕____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经查,你单位(个人)的以下行为违反了规定,依据,拟对你单位(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个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我局提出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接收人意见: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处罚公告15

刘廷贵(居民身份证号:3408289):

  现向你送达济阳城执限拆字([20xx] 7号)行政处罚催告书,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送达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无正当理由到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单位将依法提请县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济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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