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区业主公约

时间:2024-06-03 10:40:01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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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城市住宅区业主公约

有关城市住宅区业主公约1

  为加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r抵鞔蠡岷鸵抵鞴芾砦?被峋??邮苁小⑶?镆倒芾碇鞴懿棵诺闹傅加爰喽健?br>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3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______

  住宅:______________栋号

  商业用房:_____栋_____号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签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关城市住宅区业主公约2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物业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效力

  本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管理方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通过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四条 业主权利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与其他业主一同对本物业实施管理。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四)提出修改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七)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权利;对其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九)投诉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业主共同利益的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业主义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公约,以及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有关的管理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告知受让人遵守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注意保护环境;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主动清除所洒落在共用场地的物品;自觉恢复所污染、破坏的地面原样。

  (五)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责任人承担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

  (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清楚物业管理企业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主动配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避免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自行支付相应费用。当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或约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不进行维修养护,视为同意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并按规定或约定分担维修费用。

  (八)安全使用水、电、气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按规定处理、报告。预留紧急联系方式,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物业使用禁止行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豢养宠物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十)违反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管理规则,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

  (十一)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休息时间制造噪音污染。

  (十二)擅自在房屋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设计和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加固处理。

  (十三)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有关城市住宅区业主公约3

  为加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r抵鞔蠡岷鸵抵鞴芾砦?被峋??邮苁小⑶?镆倒芾碇鞴懿棵诺闹傅加爰喽健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3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______

  住宅:______________栋号

  商业用房:_____栋_____号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签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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