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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镇公开社会事务信息规定
文昌镇公开社会事务信息规定1
文昌镇关于严肃工作纪律推进社会公共事务公开透明运行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镇、村、社区干部作风建设,促进我镇社会公共事务公开透明运行,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镇属各中心站室、各村、社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开以下内容:
(一)反映本中心站室、本村、社区、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各类涉及民生方面的政策、法规、文件等;
(三)村(社区)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涉及公共事务管理的专项工作计划;
(四)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村(社区)办公经费收支情况,村级集体经济收支情况,重大项目建设预决算情况;
(五)低保、廉租房、困难救助等事项的申请程序、所需条件、补助标准,以及享受低保、廉租房、困难救助对象的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致贫原因等情况及动态管理情况;
(六)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办理情况及农村各种惠农补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征地款兑付,“一卡通”补贴发放情况,村民会议、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及办理等情况;
(七)年内对村(居)民承诺办实事的情况;
(八)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条
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开的时间必须经常、动态、及时,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要做到固定性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重点事项适时公开。村、社区社会公共事务公开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月初公开上月情况;每年7月中旬、次年元月中旬分别公开上半年、全年工作情况,临时性工作要在任务完成后三天内进行公开。
第三条
公共事务的公开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等程序办理。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范围要经过审核,特别重大、敏感的事项要由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公开初步的方案或意见,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并修订后再公开。对于涉及党员、群众利益的一些敏感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公开后,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村、社区、必须认真研究和整改,有些重大问题整改后要再次公开。
第四条
各中心站室、各村、社区要通过村(居)民大会、村(居)民代表会、信息简报、党务、村(居)务公开栏、广播、手机短信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五条
各中心站室、各村、社区要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记录来访或咨询内容,及时解答群众疑问,并将答复结果书面送达或电话告知来访者或咨询者。
第六条
各中心站室、各村、社区要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公共事务公开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到材料齐全,内容完备,归档及时。
第七条
镇政府对镇属各中心站室、各村、社区公共事务公开情况将定期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定期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进行评议。
第八条
中心站室、各村、社区在低保、廉租房、困难救助等事项的办理过程中,必须按程序办理。要坚持进家入户,调查分析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在确定补助对象名单时,必须召开由镇、村、社区干部及党员群众代表、申请对象参加的评议会,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对确定的补助对象要进行全方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待群众无异议后,履行审批手续,有异议的要重新评定,确保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公开、公正、公平,坚决杜绝“关系低保”、“人情低保”等现象。
第九条
镇纪委按照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全镇社会公共事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一)不按规定的形式公开社会事务申报审批办理程序的;
(二)不及时更新社会事务公开事项内容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一)不按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的;
(二)公开内容错误失实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解释答复群众疑问过程中态度恶劣,造成影响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
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站室、中心、村、社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单位和单位领导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免职:
(一)故意隐匿事实真相或公开内容严重失实的;
(二)在办理涉及公共事务上暗箱操作的;
(三)办理低保、廉租房、困难救助过程中有收受贿赂、礼金、礼物,循私舞弊的;
(四)明知错误,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第十三条
镇党委班子成员要率先垂范,在涉及公共事务管理方面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如有以下行为,一经查实,将责令本人做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将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给予党纪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集体组织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二)插手村、社区项目建设、工程承包、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事务,为自己和亲友谋取好处的;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向村、社区打招呼,关说人情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
(四)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的;
(五)拒绝群众监督批评,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的。
第十四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纠正错误的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镇党党委。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昌镇公开社会事务信息规定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与甲方有对抗性的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四、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
元(大写)
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甲方就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以外的诉讼案件需与乙方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合同,按规定另行支付代理费,乙方可在标准收费基础上优惠15%.五、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签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兰州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遇、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六、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有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七、违约责任
乙方未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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