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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公司对外公告
公司对外公告1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xx年2月1日,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
杭州万家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和《关于投资设立杭州曙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议案》。
一、《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杭州万家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1、对外投资概述因万家星城项目开发进度需要,决定向杭州万家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38,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杭州万家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7,000万元增至95,000万元。
本次增资具体实施授权杭州万家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权办理。为进一步整合资源、更好地开发杭政储出[20xx]102号地块,经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将出资设立一家项目公司作为建设主体完成杭政储出[20xx]102号地块的开发。
2、增资主体介绍此次增资主体为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增资主体,增资后,公司仍持有万家星城公司100%的股权。
3、投资标的基本情况万家星城公司成立于20xx年12月22日,注册资本57,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610号101室,法定代表人:戚金兴,经营范围: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经营)。至20xx年6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1,375,652,236.27元,净资产49,686,974.87元,20xx年半年度尚未实现营业收入,实现净利润—269,450.13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增资将进一步充实万家星城公司的资本金,使万家星城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二、《关于投资设立杭州曙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议案》
1、对外投资概述为进一步整合资源、更好地开发杭政储出[20xx]102号地块,公司决定出资设立一家项目公司作为建设主体完成杭政储出[20xx]102号地块的开发。
2、投资主体介绍项目公司的`投资主体为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投资主体,公司持有项目公司100%的股权。
3、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项目公司名称(暂定):杭州曙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朱慧明,从事杭政储出[20xx]102号地块项目的开发经营与建设。该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朱慧明先生担任;朱慧明先生兼任该公司经理;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沈伟东先生担任。
4、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整合资源、更好地开发杭政储出[20xx]102号地块。
三、备查文件目录
1、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x年二月二日
年九月七日
公司对外公告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200万元,期限12个月(具体时间金额以《借款合同为准》),江西省xx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200万元。公司拟用自有房产和土地为江西省xx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同等金额的反担保。
(二)是否构成关联担保
不构成关联担保。
(三)表决和审议情况
公司于20xx年6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江西省xx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5 票,反对票数为0 票,弃权票数为0票。
根据公司《章程》,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江西省xx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2,000,000,000.00元
主营业务: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业务,与担保有关的融资性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业务,再担保业务,以及按规定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xx年6月30日)
成立日期:20xx年11月27日
注册地址:
(二)被担保人xx状况(法人机构适用)
xx等级:AA级
资产总额:258,000.00万元
负债总额:5,110.00万元
净资产:207,000.00万元
营业收入:2,015.00万元
税前利润:3,427.00万元
净利润:3,253.00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200万元,期限12 个月(具体时间金额以《借款合同为准》),江西省xx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公司以自有房产和土地提供反担保,担保期限为 12 个月,金额为人民币 1,200万。
四、董事会意见
(一)担保原因
公司对江西省xx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因为:公司拟向兴业银行申请贷款,江西省xx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同时要求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担保事项的`利益与风险
本担保事项为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贷款形成,有利于公司融资,开展业务。公司董事会在考虑担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同意本担保,本担保不会为公司财务带来重大风险。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
项目 金额/万元 比例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 1,200.00 100.00%
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0.00 0.00%
超过本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0.00 0.00%
其中 资产50%的担保金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担保 0.00 0.00%
对象提供的担保金额
其中,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60%。
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为0.00元,因担保被判决败诉可能承担的损失金额为0.00元。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委托担保协议;
(二)反担保抵押合同;
(三)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四)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江西xx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xx年7月12日
公司对外公告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疏勒县耀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灼创投”)之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河之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之光”)拟对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之行”)进行增资,并拟签署《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星河之光拟以人民币10,000万元认购锋之行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锋之行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56,824,201元,星河之光持有锋之行6.683%股权。
(2)董事会审议投资议案的表决情况
20xx年1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北京星河之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该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增资方式
星河之光增资方式为货币资金。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二)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0450E
3、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333号2305室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5、法定代表人:郭超
6、注册资本:11,528。5712万元人民币
7、营业期限:自20xx年11月29日至20xx年11月28日
8、经营范围:金融信息服务;接收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收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收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汽车金融领域的信息咨询;九座以上及乘用车(含二手车)、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的销售;汽车文化推广;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情况: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给二手汽车经销商提供金融服务的公司,核心高管团队有多年汽车行业经验,对产业理解深入,风控严谨扎实,创建公司3年多以来,已经迅速做到行业排名前列。公司未来会在为二手车行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基础上,提供包括交易、系统等更多的服务。
9、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
(1)增资前的股权结构
(2)增资后的股权结构
(三)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注:锋之行20xx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投资金额
星河之光拟以人民币10,000万元认购锋之行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锋之行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56,824,201元,星河之光持有锋之行6.683%的股权。经各方协商确定,星河之光将以人民币10,000万元认购本次增资额中10,480,519元部分,占锋之行注册资本的6.683%。星河之光认购价款中超出本次增资额的部分,应计入锋之行的资本公积。
2、支付方式
本次增资款以货币方式支付。星河之光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上述战略布局长远来看有利于丰富公司产业结构,改善当前主业增长乏力的现状,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以及核心竞争力。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月26日
公司对外公告4
尊敬的`客户:
您好!
为欢度中华民族的传统佳节,我公司经研究决定,对20xx年春节放假做以下安排:春节放假时间为20xx年1月15日-20xx年2月1日,2月2日正常上班。请您合理安排定货和发货时间, 谢谢!
祝您在新的一年里生意兴隆、万事顺意!
××公司
20xx年×月××日
公司对外公告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为南通xx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在如皋农村商业银行如皋港支行的400万元贷款进行担保,担保期限为6个月。
(二)是否构成关联担保
不构成关联担保
(三)表决和审议情况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5 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0 名弃权;0名反对,审议通过。
回避表决: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并拟提交公司20xx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信息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
被担保人:南通xx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1001万元
主营业务:船舶修造、游艇制造、销售
成立日期:20xx年9月3日
注册地址:
(二)被担保人xx状况
1. 被担保人
单位名称:南通xx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资产总额:15,773 ,413.90元
负债总额:4,100,392.17元
净资产:11,673,021.73元
营业收入:4,779,986.93元
税前利润:539,942.96元
净利润:520,793.02元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以上数据截止到20xx年6月30日,并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南通xx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在如皋农村商业银行如皋港支行的400万元贷款进行担保,担保期限为6个月。
四、董事会意见
(一)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因
被担保人南通xx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可以增强双方友好合作关系,利于公司运营发展,公司董事会在考虑担保风险可控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同意上述担保。
(二)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根据被担保公司提供的截止 20xx年 6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目前南通xx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较好的信誉资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为其担保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 4,000,000.00 39.13%
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0.00 0.00%
超过本身最近一期经审计
其中,净资产50%的担保金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金额
其中,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9.13%。
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为0.00元,因担保被判决败诉可能承担的损失金额为0.00元。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被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担保公司财务报表。
南通xx游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年7月11日
公司对外公告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江西鸿利智达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名称为准)
投资金额和比例:合资公司注册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2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阳光美加照明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10%;公司控股子公司鹰潭阳光照明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1000万元,占
注册资本的10%;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鸿利光电有限公司
以自有资金出资5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
一、对外投资概述
1、近年来,国内LED产业链上下游的整合加剧,为有效控制LED封装器件的采购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阳光”)、浙江阳光美加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美加”)、鹰潭阳光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潭阳光”)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控股子公司江西鸿利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鸿利”)在赣江新区临空组团管理委员会园区共同出资投资建设新型光源封装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9800万元人民币,主要生产LED灯丝及SMD器件产品。
赣江新区临空组团管理委员会为本项目提供产业支持政策,支持项目落户管委会管辖的园区内,并提供相关产业配套措施及补贴,促进产业发展。
20xx年4月9日,厦门阳光、浙江美加、鹰潭阳光与江西鸿利签署了《合资协议》。四方共同出资10000万元人民币设立江西鸿利智达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名称为准),其中,厦门阳光以自有资金出资2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浙江美加以自有资金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鹰潭阳光以自有资金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江西鸿利以自有资金出
资5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
2、根据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本次投资在董事长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本次交易的合作方江西鸿利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西鸿利光电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xx 年 09月 12日
企业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临空经济区儒乐湖大街 9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
注册资本:66709.43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LED发光器件、灯饰及其它光电产品的生产、批发及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6709.43 85.01%
南昌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 14.99%
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xx年12月31日 20xx年9月30日
总资产 88694.50 106045.03
净资产 65193.86 66793.36
营业收入 6377.03 47264.91
净利润 -1385.13 1599.50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江西鸿利智达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名称为准)
企业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临空经济区儒乐湖大街 9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武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LED发光器件、灯饰及其它光电产品的生产、批发及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江西鸿利光电有限公司 5500 55%
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 2500 25%
浙江阳光美加照明有限公司 1000 10%
鹰潭阳光照明有限公司 1000 10%
合计 10000 100%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江西鸿利光电有限公司
乙方: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
丙方:浙江阳光美加照明有限公司
丁方:鹰潭阳光照明有限公司。
(二)签署时间:20xx年4月9日。
(三)生效时间:经各方签字并加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主要内容
1、合资公司经营目的
合资公司主营业务为LED封装,生产的LED产品将应当优先保障乙丙丁三方需求,合资公司产品应100%销售给乙丙丁三方及其指定关联企业;若乙丙丁三方需求不足,合资公司可以同时代工生产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的订单;若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的需求亦不足时,经合资公司董事会批准,合资公司可以接受第三方的采购订单。在同等条件下,合资公司应优先采购甲方及其指定的关联企业原材料。
合资公司计划投资10000万元。预计满产年产能约6亿支灯丝和部分SMD封装器件,并通过技术投入和研究开发攻克专业技术课题。后续若需增加投资,应按照合资公司股东会决议执行。
2、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整,具体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江西鸿利光电有限公司 5500 55%
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 2500 25%
浙江阳光美加照明有限公司 1000 10%
鹰潭阳光照明有限公司 1000 10%
合计 10000 100%
各方以货币形式出资,应在合资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叁年内缴足。首期出资
50000000元,甲乙丁方按照认缴比例于20xx年12月31日前缴足,后续出资的具
体时间由合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方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自逾期之日起,以当期应缴出资额为基数,按日0.01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未能缴足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若一方未能如期缴纳出资的,无权参与股东会会议表决,其股东分红权应案实际出资占当期应缴出资的比例计算。
3、治理结构
合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3名,乙方委派
1名,丙方委派1名,合资公司董事长即法代表代表人、总经理由甲方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财务负责人由合资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4、 股权转让
(1)合资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股权。
(2)合资公司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乙方、丙方或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强制
购买其股权,甲方必须按照乙方、丙方或丁方发出转让通知购买股权:
1)连续三年未能盈利;
2)连续两年严重亏损。
(3)乙方、丙方或丁方依据上述约定转让合资公司股权,按以下方式结算:
1)乙方、丙方或丁方于6月30日(含)前通知甲方购买股权的,转让价格按照合资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计算;
2)乙方、丙方或丁方于6月30日后通知甲方购买股权的转让价格按照合资公司转让通知日的净资产计算;
(4)甲方因上述事由收购乙方、丙方或丁方股权的,甲方应在转让通知之
日起3个月内支付转让价款。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
金贷款利率支付转让方利息损失补偿;逾期超过半年,甲方应支付转让方的利息损失补偿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
5、 违约责任
1)因一方原因导致合资公司无法设立的`,应按照总投资额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因一方逾期出资导致本协议解除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投资20%的违约金;
3)一方恶意缺席股东会,或一方委派人员恶意缺席公司董事会,致使股东
会或董事会无法做出有效决议的,应按照总投资额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4)一方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合资公司或债权人利益,或一方委派人员违反法
律或公司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损失的,应按违约事项发生时,公司净资产总
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5)因一方原因导致公司解散的,参照上述第4)款承担违约责任。
6、 协议期限
本协议履行期限同合资公司章程一致,自合资公司注销时终止。因发生违约事项导致的协议各方之间的索赔,不受本协议期限的限制。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能够充分发挥江西鸿利在 LED封装的技术基础和供应链优势,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竞争优势。本次对外投资短期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合资公司设立尚需相关政府机构的批准,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运营管理和市场政策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公司将在合资公司有关业务开展的同时,根据公司内部控制要求努力控制相关风险,采取积极的策略及有效的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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