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规划通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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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通则》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旅游局制订的《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xx),加强旅游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和报批管理,进一步提高旅游规划编制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拟订旅游规划通则的有关实施细则。
1旅游规划编制的总体要求
1.1旅游规划的类型
根据我国各地旅游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实际情况,兼顾旅游规划编制技术群体的优势整合和规划的可操作性,将旅游规划分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和其他专项旅游规划三种类型。
1.1.1旅游发展规划
按规划的范围和政府管理层次分为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业发展规划。地方旅游业发展规划又可分为省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地市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县级旅游业发展规划。
1.1.2旅游区规划
按规划层次分为旅游区总体规划、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1.1.3专项旅游规划
根据实际需要,可编制各种类型的专项旅游规划,主要包括旅游项目开发规划、旅游线路规划、旅游投融资规划、旅游地建设规划、旅游营销规划、旅游区保护规划、旅游服务设施规划等。
1.2旅游规划任务的确定
1.2.1规划项目的认定
所有旅游规划(项目)都须先经过相关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立项备案,进入规划程序。各级行政区旅游发展规划(项目)须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然后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立项备案,进入规划程序;跨行政区旅游发展规划项目须经过相关人民政府同意,然后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立项备案,进入规划程序;旅游区规划由业主提出项目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步论证后方可立项备案,进入规划程序;专项旅游规划的立项要求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1.2.2规划编制单位的确定
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地市级旅游发展规划、县(市、区)级旅游发展规划、跨行政区旅游发展规划和重要旅游区规划、一般旅游区规划、专项旅游规划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等三种形式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公开招标:委托方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投标。
邀请招标:委托方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投标。
直接委托:委托方直接委托某一特定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
1.2.3规划合同的签订
所有旅游规划项目都必须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明确项目的性质与任务、成果形式与要求、项目完成时间、项目经费及其支付方式和时间、委托方和承担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书中“规划性质与任务”、“成果形式与要求”等内容应符合《旅游规划通则》的相关要求。
1.3旅游规划编制单位与人员
1.3.1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根据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委托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规划资质。承担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的国内规划设计主持单位应具有甲级规划资质;承担地市级旅游发展规划、跨(县)行政区旅游发展规划和重要旅游区规划的国内规划设计主持单位应具有乙级及以上规划资质;县(市、区)级旅游发展规划、一般旅游区发展规划应具有丙级及以上规划资质;专项旅游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根据项目性质和影响确定。
1.3.2规划编制队伍的要求
接受委托的规划设计单位应组成合理的规划编制队伍。主要成员应始终保持稳定,规划编制人员的专业特长应覆盖旅游、经济、资源、生态环境、城市规划、区域规划和建筑等领域。
1.3.3规划项目主持人的要求
规划项目主持人应来自拥有资质的规划主持单位,具有主持相关规划项目的实际经验,与主要成员有着合作共事的基础。主持人应是规划设计的实际负责者,必须实际参与规划设计的整个过程(包括实地调查、规划文本编制、征求意见、成果评审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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