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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xx〕15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
(一)奖励对象。
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二)奖励标准。
退休时发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奖励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奖励条件: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证明且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
以上所列情况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xx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
(一)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单位从独生子女奖励费科目中列支并审核发放。其中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审核发放。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企业福利费予以税前扣除。其中对改制、破产企业作如下规定:
1.企业改制、破产的,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没有预留此项费用的,经有关部门核定后,从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支付。
2.20xx年12月31日以前,在区属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辞职人员,以及过去未返城的上山下乡知青,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奖励资格审核及奖金发放
(一)本人申请。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附件),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发放。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对其婚育状况、退休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10天。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的奖励对象,经单位领导签字,由所在单位发放。
(三)需由区财政支付奖励经费的,按照以下程序审核、发放:
户籍登记在我区的,由本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初审,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拨付至奖励对象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
户籍登记不在我区的,由本人向改制企业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拨付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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