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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申诉书
申诉人:
罗xx,男,50岁,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xx坑,现任xx镇潘华学校副校长。
申诉请求:
本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经上字第11号民事判决属错误判决,请求贵院长及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错误,发还再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陈x愿债款应由立据经借人何x友、何x城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陈x愿非法所取手表、单车应无条件归完本人并责令陈x愿赔偿本人名誉损失。
申诉事实及理由:
xx年5月间何x城因做生意缺乏资金,由何xx友出面向本人借款,本人出于对本校老师的支持又用本人名义向冯xx和(在信社工作)私人借了人民币4700元转交给何x友,何x友当下立据注明一个月后负责归完。借款者必须完款本属天经地义之事,到期不还本人理所当然有权追讨,至于借款人如何弄钱完债,本人是无须过问,也是无权插手干预的。xx年8月3日何x友预约我5日可以完钱,时至5日上午何x友、何x城、陈x愿三人同来,由何手亲自交回了人民币3000元,下午又由何手交回了人民币1700元,一共是交回人民币4700元。何x友、何x城当时并没有说明所持款项来历,也没有介绍他们间的经济关系,只说陈是他们的"保镖"。本人按常规办事,收款完毕给回借据,这是很自然的事。当时及其后陈x愿、何x友、何x城都从未提及过要我在借款单上签名(见何x友书面证明)。
时经整整五个长年陈x愿由于无法向经借人何x友、何x城追回借款,(何x友经济景况欠佳,何x城逃跑)才聘请军师,收买人证捏造了一系列事实,向法院投以诉状演出了一出诬告本人参与"骗借"的恶作剧。xx县人民法院不察实情同意本人列为"被告",又糊涂了结此案,判令本人、何x友、何x城三个"被告"各负三分之一还款责任,本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更把错误推前一步,混淆黑白、颠倒是非,竞判令本人负全部还债责任,原欠债人只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真成了一宗天下奇闻!
本人是一个中国共产党党员,国家干部,个人倾家荡产尚属小事,所怕的是我人民政府,特别是执法机关威信受到损害,纵容小丑得以横行无阻,为所欲为。现特向上级领导披露真情、指出要害,请求贵院长和上级法院加以明察:
㈠一、二审法院认定所谓"罗xx便与何x友、何x城商议借款还债"以及其他本人参与"骗借"情节概属不实之词,不足采纳,应予推倒。
就本人与何x友、何x城法律关系而言,本人是债权人,何x友、何x城是债务人,债权人只有催款权利而无还债义务,本人有何必要与债务人"共同商议"去"骗借"?在本人一再催迫追债下,何x友、何x城不无可能制造谎言去"骗借",但这是他们的事,与本人根本无涉,本人在何还款之前与陈x愿从未有过交往,对其经济状况简直一无所知,本人从未与何x友、何x城商量过向陈借款之事,如何称得上"合谋采取欺骗手段,骗借被上诉人陈x愿之款"?
㈡一、二审法院凭什么证据去认定本人有"共同骗借"事实?在两审判决书中都没有只字提及。在庭审中所出示者,一是何x友供述笔录,二是七、八个妇女的证言。对何x友的笔录,何x友本人已在庭审中否认,表示记录不真实,其本人不承认。似此情况,岂能作为有效证据?七、八个妇女的证言从何而来?原来她们都是原告的上邻下舍,全部都是经原告做了"工作"的,本人既不认识她们,又概未与她们照过面、说过话,怎么她们一律成为本人与何x友、何x城"合谋"的证人呢?真是莫名其妙!
一、二审判决就是在没有任何真凭实据的情况下,照搬原告诉状,按照原告请求所作成的,为什么堂堂执法机关可以这样做,这只有原审理人员才说得清楚。
本人认为:一、二审判决俱是违反事实,强加于人的不公正判决,特别是二审判决错误尤为严重,现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8条向贵院长及上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发现错误,给予再审或提审,撤销原判,改判何x友、何x城所欠陈x愿债务应由经借人何x友、何x城负责归还,此外,尚须责令陈x愿立即归还非法向本人取去的手表、单车,并责令陈x愿赔偿本人名誉损失,无任企盼之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略)
申诉人:罗xx
代书律师:刘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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