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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消费者倾斜性保护的挑战与对策电商论文
摘要:歪斜性维护,是世界各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维护问题的1致态度与立? N夜?一九九三年颁布《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确立歪斜性维护理念以来,在消费者维护上前后创设了1系列斩新的轨制,但跟着网络消费环境的强势突起,我国的歪斜性维护遭受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本文旨在从消费者歪斜性维护的理论基础动身,分析网络环境中该理念遭遇的挑
战及原因,从而给出相应的完美建议以及对于策。
症结词:消费者 歪斜性维护 网络环境
1、消费者歪斜性维护的确立根据
(1)弱势群体大量呈现,消费领域矛盾日趋尖利
“社会将人们带入1个令人的生存随时均可能遭到要挟的时期,就有责任使任何遭遇社会危险的人遭到补偿。”这就请求社会采用必定手腕对于失衡的社会瓜葛及社会利益进行调剂以及再分配。而法律作为社会瓜葛的调处器,凡触及重大社会利益瓜葛的问题,都是法律所不能躲避的课题。在消费领域,跟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施行,“促成为了我国商品经济的极大发展,同时也产生了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社会问题。”因为信息不对于称,维权机制的单1以及匮乏等缘由,“弱势群体”这个词第1次呈现在我国的消费领域。恰是在这类情况下,基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现实需要,《消法》突破了原有法律体系与法学理论的局限,斗胆采取了歪斜性维护这1理念,确立了1系列新型的法律轨制,如惩罚性赔偿金轨制以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轨制,对于我国的法律思想以及公民权力维护起到首要的推进作用。
以赔偿轨制为例,在我国民法理论与实务中,对于于赔偿轨制1直坚持以弥补侵害为原则。但基于惩罚背法经营者、鼓励消费者与背法经营者作斗争的目的,《消法》首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树立了惩罚性赔偿金轨制,即该法第四九条的加倍赔偿轨制。对于此,王晓晔教授指出:在“王海现象”的推进下,加倍赔偿轨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学者的深刻钻研,并对于我国法学理论发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知识产权以及竞争法领域,学者关于树立惩罚性赔偿轨制的讨论,除了了国外尤其是美国法律轨制的影响外,未尝没有《消法》及其实践所发生的影响?
(2)同等原则特别是寻求情势同等会损坏社会正义
正义是公民的最高美德,是文明社会寻求的价值。“如果公正以及正义沉溺,那末人类就不值患上在这个世界上糊口。”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写道:“正义是社会轨制的重要价值,正如真谛是思想体系的重要价值……每一个人都具有1套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略性,这类不可侵略性即便以社会总体利益之名也不能跨越。”
最初人们对于社会正义的理解为:“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以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对于待。”我国有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对于此的解读是:“只要在市场竞争中大家处于同1起跑线上,全体依照自己的能力与努力程度来进行竞争,虽然竞争的结果有差异但动身点相同,这就能够理解为公平了。”但是,这类抽象的普遍人格的规定在现实中暴露出各种各样的弊病:(一)社会弱势群体仅仅享有情势上的自由权,而实现这些自由权的手腕常常没法保证;(二)情势同等在现实差别眼前会致使广泛的不同等;(三)情势同等会致使社会弱势群体处于无维护状况。人们意想到情势同等会带来1系列深入的法律社会问题以及窘境,于是寻求实质同等以及结果公平成了人们衡量正义的标准。恰是基于上述缘由,对于消费者施行歪斜性维护,便成了消费者维护领域的“金科玉律”。
2、网络环境中消费者歪斜性维护的挑战
(1)网络环境中消费者歪斜性维护的施行难题
二一世纪消费者权益维护面临的1个首要问题是:如何应答科技发展,尤其是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等新的交易方式给消费手腕、方式带来的新问题。尽管电子商务为消费者带来了便利,赋与消费者更多选择、使消费者享遭到,但传统商业风险中的产品瑕疵、欺诈现象仍然存在,同时网络的虚拟性也给购物自身带来了风险,愈来愈多的网络消费者也因而蒙受损失。因为互联网拥有虚拟性以及开放性,互联网中主要是信息交流流动,这使网络环境中消费者权益维护面临诸多挑战。互联网的特殊性使患上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售后服务等问题较传统交易更容易遭到损害,而且网络交易不受地域限制,纠纷1旦产生,消费者维权本钱高。目前网络交易相干配套轨制尚不完美,权力救援也往往难以实现。
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1般只能接受或者谢绝,没法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因为网络交易进程不需要双方实时意思交换达成1致,故“网络拥有天然地合用格式合同的前提及优势”。良多格式合同中包括有罢黜经营者责任或者加剧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如:“阅读人士使用本网站即表示赞成此 网站不时所载免责声明及政策”、“用户赞成保障以及保护本网站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如因用户背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本网或者任何其他第3方造成损失,用户赞成承当由此酿成的侵害赔偿责任”等。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消费者要末全体接受,要末全体谢绝,没有磋商的余地。合同中存在的减轻、罢黜自己责任的条款常常还较
隐秘,容易使消费者疏忽这些不公平、不公道的条款。
(2)网络环境中消费者歪斜性维护的道德风险
网络环境中,对于消费者的歪斜性维护还有引发部份不良消费者歹意消费的道德风险,从而可能给商家带来巨大的利益风险与损失。咱们先看如下1个案例:
二0一二年六月,淘宝某商城卖家在淘宝论坛上发了1个长帖:“从二00九年开店到现在,在淘宝拼搏三年多,今天遭受开店以来最严重的团伙歹意讹诈勒索事件……团伙作案,分工明确,有组织有预谋地来对于卖家进行讹诈,此风若助长,淘宝将不复太平!”在这名卖家贴出的记录上可以看到,讹诈团队无比猖狂,以买商品给差评为威胁,请求店家尽快回覆,以每一单四0元“摆平”。他们对于淘宝规则了如指掌,不发货就投诉卖家延迟发货,投诉维权一次扣三分,满二四分就关店;若是发货,收货的地址电话都是假的,卖家遭遇损失不说,还可能遭到差评。
为查清“歹意差评师”,淘宝网成立专门调查小组,通过接受投诉举报、异样行动分析、卧底调查等手腕,掌握了大量“歹意差评师”的作案证据以及相干信息,并将这些线索交给杭州警方。杭州警方通过分析,圈定了1批“歹意差评师”的名单,并且锁定犯法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及其住址。周到部署后,警方远赴长沙、重庆、深圳等地,对于嫌疑人施行抓捕。数月后,终究抓捕犯法嫌疑人七名。 霍布斯认为:“法律,其用途不在于束缚人民不做任何自愿行动,而只是指点以及保护他们,使之在这类行动中不要因为自己的莽撞欲望,轻率从事或者行动不慎害了自己。正犹如栽竹篱不是为了阻碍行人,而只是为了便于人们往路上走1样。”但是,通过上述案例咱们发现,在网络环境中,(本案是在淘宝的“好评”机制束缚之下)消费者歪斜性维护极可能会侵害商家的正当利益,这便是1种道德风险的体现。1旦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患上不到妥善的解决,就必然会造成消费者领域因过当的歪斜性维护而致使的的法律风险体系的构成。
3、网络环境中消费者歪斜性维护的对于策
(1)树立以及完美网络交易监管法律体系
网络商务市场尽管是1个虚拟的空间,但它在交易中实现的目的以及传统商务市场没有本色的区分,都是以达成买卖双方的交易为目的。而就目前网络商务中呈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法律轨制设计:
第1,对于网络商店履行公道的准入轨制。目前,咱们在国内较大的购物网站上发现,只要想开店,任何人均可以在该网络上具有自己的电子商店,根本不需要到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历审查。在虚拟的网络中,消费者根本无法通晓经营者的资历以及经营能力等问题,购买时可能会遭到蒙骗或者者欺诈等行动。因而无比有必要通过登记备案等方式由国家相应的主管机关明确其权属以及相干事项,以减少今后产生争议的可能并规范网站设立与运作。
第2,对于网络商务市场设立监管的机构。目前,我国的网络商务还没有统1的监管机构。呈现问题时,各部门之间互相推委,致使迟迟难以解决。因而,有必要明确把网络商务的监管授权给某个机构或者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以及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网络商务市场是国家经营性市场的首要组成部份,因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网络商务中违抗市场经济的经营性背法行动,不正当竞争行动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动可以由该机构进行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定位为监督网络商务主体以及市场准入合法经营的综合性执法机构,施展主导调和其他各机关的作用。
(2)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以及责任进行规范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相对于于传统商业是新生事物,通过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可以为保护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找到法律根据;同时对于网络商务的进1步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拥有踊跃的社会心义。
网络交易平台的呈现给传统的民事法律界定带来了不少困惑。对于其法律地位及性质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要有拜托代理说、行纪说、居间说等等。应该认识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1种兼有《消法》第三八条规定“展位出租瓜葛”或者“柜台出租瓜葛”以及“新型网络媒体平台”的地位。因而,有必要通过未来的立法予以完美。首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于交易双方的信 息拥有保管义务。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网络环境中的“新型网络媒体”,其提供商不但应该对于作为卖方的电子商家的主体信息等负有情势审查以及保管义务,而且还对于作为买方的消费者的主体信息等负有情势审查以及保管义务,以便随后产生纠纷时作为证据查寻。其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于电子经营者的信息拥有审查监督的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1
种新型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在对于用户提供服务的进程中,应当对于电子商家的经营情况、信誉情况和在其网上发布的广告等信息内容承当情势审查以及公道的事后监督义务,否则就要对于因而给消费者酿成的损失承当补充责任。
(3)完美网络交易中经营者的信息表露轨制
网络交易是1个虚拟的交易场所,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于称性问题,因而法律应该强制性的规定经营者对于交易中必要的信息进行表露,从而对于保障交易公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合组织一九九九年《OECD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维护指南》中明确指出网络经营者应该表露的信息内容包含3个方面: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这可以成为我国立法鉴戒的原则。
第1,经营者身份信息的表露。《消法》第二0条规定:“经营者应标明其真实名称以及标记。租赁别人柜台或者者场地的经营者,应该标明其真实名称以及标记。”这是关于经营者真实标识义务的规定,在网络环境中理应持续此项规定。因而我国在相干立法中应明确网络经营者必需实行身份的表露义务,必要时可以设立特殊的监管机构,以限制交易资历的方式强制经营者进行注册以及表露其真实信息。
? 第2,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表露。商品以及服务直接瓜葛到消费者权益能否实现,理应表露真实信息,否则形成欺诈。对于此《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第一九 条规定经营者有真实信息告诉义务。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没法接触商品。斟酌到网络交易的特色,法律应该强制规定网络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告诉真实信息的义务,并明确规定相干法律责任。
第3,交易前提信息。网络交易所有的程序都是网站经营者设计好的,交易大都属于非谈判交易。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权,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义务表露真正的、完整的交易信息,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全面的交易前提。对于于相干具体法律轨制设计,还应该注意参考并相符当前的网络交易方式。
(4)树立以及完美网络纠纷处理机制
第1,树立在线仲裁机制。在线仲裁有下列两点优点:首先,解决纠纷速度快。不管是纠纷的提交,仍是解决纠纷的进程,直至最后的以及解或者判决,这1切都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的交流几近是即时的,完整可以战胜地舆上距离带来的障碍;其次,因为程序中所有的文件都保留在特定的服务器上,因而有益于文件的管理。不但提高了效力,而且也节俭了本钱。因而,推广网上仲裁轨制的发展以及各项轨制的完美,能更好地应答当前网络发展的形势,同时有益于消费者权益遭到损害时,能患上到快速有效地解决,从而进1步完美消费者的歪斜性维护轨制。
第2,树立以及完美网络投诉机制。从目前网络商务运行的投诉机制来看,消费者给经营者购买遭到不公平的待遇后,只有去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商处投诉经营者,没有专门完美的网络投诉机构。当前“消费者协会”在虚拟的网络里也显患上无能为力,工商行政部门也因地位管辖问题难以实现管理的职能。如能树立起完美的网络投诉机制,消费者在权益遭到损害后就能够知道到甚么机构进行投诉,从而有益于保护其权益以及纠纷的解决。 第3、完美法院管辖轨制。进入诉讼程序是消费者维权的最后防线,网络的广阔性将给法院管辖问题带来影响。因而,基于网络商务的特殊环境,完美法院管辖权问题,将有益于消费者诉讼的顺利进行。网络交易是比较繁杂的交易环境,消费者以及经营者是在网络终端上签订买卖合同,如果产生纠纷,选择何地法院管辖将瓜葛到消费者的诉权是不是患上到保障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二条规定:“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栖身地不1致的,由时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笔者认为,因为互联网长进行的电子交易不存在地舆位置上的签约或者履约场所,如果严格合用属地管辖原则,将致使只有被告所在地法院才对于电子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这1结果无益于电子合同纠纷的解决,从而难以保障消费者救援权的实现。对于此,基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现实情况以及网络交易带来的特殊环境,我国可以结合本身的情况以及鉴戒国际的做法,对于网络交易中纠纷的法院管辖问题变更地合用法院的管辖问题。例如可以利便法院管辖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等,只要在网络交易中产生的纠纷,而且有起诉的事实以及理由,法院都应当受理,这样法律才能真正维护弱者以及保护社会公正。
参考文献:
[一]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钻研》,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版。
[二]种明钊主编:《社会保障轨制法律钻研》,法律出版社二000年版。
[三]王晓晔:《竞争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二00七年版。
[四]【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
[五]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法律法子》,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四年版。
[六]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问题》,3联书店一九九五年版。
[七]高富平主编:《在线交易法律规则钻研讲演》,北大出版社二00五 年版。
[八]【英】霍布斯着,梁思复等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一九八五年版。
[九]梁慧星:《消费者运动与消费者权力》,载《法律科学》,一九九一年第五期。
[一0]【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一九九一年版,第一六五页。
[一一]覃征等:《电子商务与法律》,人民邮电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一一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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