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如果说,中国近代的法律改革大体上是引入西方的法律以改造中国固有的法律体系的话,那么这种改革又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由输入国,亦即由我们中国人自己发动和主持的改革,可以说自清末以来的历次重大法律改革都是采取的这种模式.另一种模式则是由输出国(譬如英国)发动和主持的,香港和1898-1930年间的威海卫即是其典型的示例.这两种模式各有千秋,但是尚欠细致的比较.
作 者: 苏亦工 Su Yigong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刊 名: 环球法律评论 PKU CSSCI 英文刊名: GLOBAL LAW REVIEW 年,卷(期): 2005 27(5) 分类号: 关键词:【引言】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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