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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保业务档案保管期限的一些看法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参加社会保障的人数和范围日趋扩大,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的好坏,保管期限划定准确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2006年2月,省档案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浙江省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社会保障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定期三种.长期为16年至50年,定期为5年、10年、15年,并对社会保障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作了详细的划分.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社会保障业务档案在实施《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请有关同行和专家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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