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
1.
伽达默尔曾面对西方实证科学的发展,讨论“哲学”的“合法性”问题,他认为这是一个只属于西方哲学的问题,因为智慧型的远东思想在提问和表述方式上,都与所谓西方哲学之间缺少一种“可检验(比较)关系”。这实际上是在“哲学”面对实证科学的“合法性”问题之外,又提出了一个远东思想(或曰智慧)面对“哲学”(西方哲学)的“合法性”问题。
在西方特别是欧洲,“中国哲学”的合法性始终受到质疑,“中国哲学”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一个来历不明的怪物。当然,没有人会否认“哲学”在中国近一百年来的发展,不过后者可以仅仅是一种现代的事业(而与历史和传统无关),正如现代中国的许多学科门类(如社会学等)都仅仅是现代的事业一样。
与上一点相联系,讨论“中国哲学之合法性”问题,实际上已经预设了“中国哲学”(中国的哲学)与"哲学在中国"的区分,后者是泛指发生在中国土地上的一切哲学运动、活动、事件,哲学讨论与争论,哲学研究、创作及其成果等等; 前者则是特指中国传统哲学及其现代发展。"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的真实涵义在于:中国历史上存在着某种独立于欧洲传统之外的“中国哲学”吗?或者说,“哲学”是我们解释中国传统思想之一种恰当的方式吗?又究竟在什么意义上“中国哲学”概念及其所表述的内涵能够得到恰当的说明,并取得充分的理据呢?
“中国哲学之合法性”问题的出现,是以“哲学”观念的引进和“西方哲学”作为某种参照和尺度的存在为前提。《墨子×天志》曰:“今夫轮人操其规,将以度量天下之圆与不圆也。曰:中吾规者谓之圆,不中吾规者谓之不圆。是以圆与不圆者可得而知也。此者何故?则圆法明也。匠人亦操其矩,将以度量天下之方与不方也。曰:中吾方者谓之方,不中吾方者谓之不方,是以方与不方,皆可得而知也。此其故何?则方法明也。”那么,我们又是否可以(或者说应当)以“西方哲学”之“规”、“矩”来范围“中国哲学”之“方”、“圆”呢?也只有在此种意义上,“中国哲学之合法性”才成为一个问题。
就总体而言,关于“中国哲学之合法性”可以发现四种论说方式:
一是述诸于常识。“中国哲学”作为一个专业学科已经存在了近一个世纪,我们已经写作出版了近百种各种类型的“中国哲学史”,国内外学术界亦有许多冠以“中国哲学会”、“中国哲学史学会”一类的学术组织,这些似乎都是以肯定存在这样一种学问或思想脉络为前提:它既是“中国的”,又是“哲学的”。那么,“中国哲学之合法性”还会成为一个问题吗?
二是认为与西方哲学相比较,历史上的“中国哲学”所缺少的只是某种外在的形式,此所以为中国传统哲学建立某种相应的“形式系统”,“穿上系统的外衣”,就成为“中国哲学”现代发展的重要使命。1
三是主张扩大“哲学”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认为西方有关“哲学”的理解及其范围的限定,似未免过于偏狭,“中国哲学”的阐释与发展,可以(也应当)为之增加某些内容,诸如中国特色的“人生修养论”,等等。
四是强调“哲学”概念的相对性及其与历史文化传统的相关性,认为并不存在一般意义的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