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初论(二)
命题二:超个人的秩序是个人自由、社会稳定与经济繁荣的基础《致命的自负》第二章一“自由,财产,与正义的起源”,哈耶克援引洛克说:“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正义。”如果人们想要自由,共存,相互帮助,不妨碍彼此的发展,那么唯—的方式是承认人与人之间看不见的边界,在边界以内每个人得到有保障的一块自由空间[21]。这就是财产权利,哈耶克称为“权利的分立”,并声称“分立的权利是一切先进文明的道德核心”,“是个体自由不可分离的部分”。在地中海欧洲的历史上,是先有了财严权利的分立,才有了个人自由和尊重他人自由的道德观念。文明演进,又培养了一种对超越任何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规则的尊重,即“法治精神”。哈耶克认为法治精神成一切个人及多数或少数的集团对超乎其利益之上的规则(规则的核心部分是“分立的产权”)的尊重是个人自由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基础。这一命题侧重讨论“扩展秩序”橡念的道德与政治哲学内涵。至于它所涉及的理性与制度的关系,已经在上一命题中讨论了,而它所涉及的道德传统与个人自由的关系问题将在下面的命题三进一步展开。
哈耶克在伦敦经济学院任教期间发表的若干次演讲,开始强调“知识的分立”问题[22]。分工中的—群人,如果不通过某种秩序(例如语言,法律,家庭)的协调,就不可能充分利用他们积累起来的专业知识。但并不是任何一种秩序都可以在较低成本上协调分工的。一个好的秩序应当最大限度地允许每一个人利用自己和他人的专业知识。这个秩序,从地中海沿岸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就是或首先是私有产权制度。“希腊—罗马世界基本上并且准确地说就是一个私有产权的世界,…….”(页29,《致命的自负》)。
私有产权,哈耶克希望改名为“分立的财产”。从哈耶克思想的整体来看,“私有财产”这个名称确实没有表达出真正个人文义和消极自由态度的财产概念。财产的功能是为每个人划定一块消极自由意义上的“私人领域”。这就意味着,个人的“财产”完全不能是“私人”的,它必定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边界”,是只有通过入伯对“正义规则”达成共识才能够予以保护的私人领域的边界。因此它不能是“私有的”,它只能是“公共的(public)”。
其次,哈耶克把“私有财产”改成“分立的财产”,抓住了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竞争。在一个产权明确但全部财产归—个“所有者”所有的社会中是不会有市场竞争的(典型如中世纪家长制经济或苏联式中央计划经济),因此产权的明确与否并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国内不少经济学家似乎对这一点并不理解)。凡是不明确产权的经济必定早已经消失了(著名的“公共财悲剧”就是指这种情况)。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有什么样的产权。只有当财产权利分属十不同的利益主体时,不同的利益发生冲突,才会产生不同利益之间的竞争活动,竞争才是有效的。其思想远比现代经济学深刻的老经济学家艾智仁(Armen Alchian)说过:竞争。资源稀缺,歧视,行为约束,财产权利,这五个概念其实是等价的[23]。如果我们承认资源稀缺,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自利的人们对稀缺资源的竞争。我们于是必须接受一定方式的竞争标准或“歧视”的方式。有些社会的竞争标准建立在性别歧视上(例如父系氏族),有些竞争建立在权力歧视上(例如封建社会)。有些竞争建立在种族歧视上(前南非种族社会),还有些竞争建立在智慧程度上。总之,有竞争就必然有某种歧视准则。在市场经济中商品拜物教的歧视准则是“货币”——出价高者得,价格竞争的背后是效率上的竞争,而建立效率竞争要求建立个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哈耶克使用“分立的财产”这个词就不仅仅是语言上的修正,而且涵盖了不同的政治经济学内容。
在哈耶克看来,西方民主和自由社会的典范,雅典城邦的制度,正是建立在“分立的财产”的基础上的。在希腊人的眼睛里(反映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城邦政治(Po1is)代表了最高的善,同时也就是正义、道德和自由的实现。持消极态度的自由主义者,或者哈耶克式的自由主义者,在现代意义上仍坚·持这种希腊式“自然精神”的自由与秩序、自由与道德和自由与正义的统——。哈耶克在其著名的都柏林演讲第十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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