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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下)
六
或许是由于在某种程度上察觉到了血亲情理的这种团体性特征,孔子和孟子都明确要求人们从特殊性的"父慈子孝"出发,通过"由己推人"的途径,达到普遍性的"仁者爱人"。就此而言,他们实际上也曾试图主张:在以血亲情理作为本原根据的前提下,人们应该超越血亲团体性的有限范围,将血缘亲情积极地扩展到社会中的所有人那里,实现从特殊团体性到普遍社会性的推演。这也是目前学术界认为儒家思潮具有社会性特征、呈现出集体主义(群体主义)价值取向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问题在于,一旦像孔子和孟子那样肯定了血亲情理的至上地位,那么,在血亲团体性与普遍社会性出现对立冲突的情况下,他们主张的这种超越性的推演在本质上也不可能真正实现。
例如,孔子主张的"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就是明确要求人们以血亲团体性的"孝弟"为起点,通过超越性的推演,最终达到普遍社会性的"泛爱众"。在血亲团体性与普遍社会性不存在对立冲突的情况下,这似乎也不失为一种实现普遍性"仁者爱人"的可行办法。不过,一旦二者之间出现了对立冲突,那么,无论是在"父之道"并非"正道"的情况下坚持"三年无改于父之道",还是在"其父攘羊"的情况下坚持"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虽然可以巩固"父慈子孝"的血亲团体性,却无法由此通过"由己推人"的途径,进一步实现"天下归仁"的社会性目标。相反,这些做法要么会阻碍人们达到"天下有道"的理想境界,要么会损害那位羊被攘去的无辜民众的正当权益、使他无法成为"仁者爱人"的对象,结果只能是使普遍社会性的"泛爱众"化为空谈。
再如,孟子提出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推恩"原则,更是明确要求人们通过"善推其所为"的超越途径,把其他人的父母子女当作自己的父母子女来对待,由此将血亲团体性的"父慈子孝"扩展为普遍社会性的"仁者爱人"。与孔子的上述主张相比,孟子的这种主张显然更清晰地指出了从特殊性的"老吾老"、"幼吾幼"推演到普遍性的"人之老"、"人之幼"的可行途径,因而一直受到受到宋明理学和现代新儒学的高度推崇,被认为是孟子对于儒家思潮做出的一个重大贡献。不过,一旦在血亲团体性与普遍社会性之间出现了对立冲突,依据孟子自己坚持的血亲情理本根至上的基本精神,这种超越性的"推恩"同样不可能真正贯彻到底;并且,恰恰是孟子自己,曾经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指出了这一点。
首先,孟子自己肯定的舜的"大孝"典范,就自发地指认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不可能真正贯彻到底。因为舜虽然曾经将自己的亲生父亲"窃负而逃",但另一方面却又"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杀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孟子·万章上》),根本没有考虑他们原本也是其他人的亲生父亲,理应像对待自己的亲生父亲那样去对待他们。而从更富于本质意义的角度看,当舜为了坚持血亲情理的本根至上而不惜"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的时候,他就已经在"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中遗弃了普天之下的所有民众百姓,充分表明他虽然的确做到了血亲团体性的"老吾老",却无法实现普遍社会性的"以及人之老"。
其次,孟子自己在批评墨家夷子的"二本"观念、阐发儒家思潮的"一本"原则的时候,还自觉地指认了"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不可能真正贯彻到底。因为他提出的"信以为人之亲其兄之子为若亲其邻之赤子乎"的质疑,其实就等于是强调:由于"人之亲其兄之子"的团体性血亲情感具有至高无上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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