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孔子政法观念之再认识

时间:2021-08-24 10:47:42 社会文化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孔子政法观念之再认识

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儒家文化,而儒家文化的学派源头在孔子。事实上,无论是向孔子求经,还是向儒家回归,都表明当下的社会开始向传统低头,试图纠正过去那种全盘西化以及势必要与传统决裂的极端的倾向和认识。这种反思现象是好的,但形势未必可喜。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张力如何保持,本来就是一个问题,更不消说传统常常被误读。其中,对孔子政法观念的认识就存在偏差,这不仅导致了知识上的误读,而且影响到了今日的法治实践。

浅谈孔子政法观念之再认识

一、为什么需要再认识

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孔子政法思想的研究取得了相当不错的学术成绩。然而,很少有人对孔子政法思想中的法的本质问题予以正面回答。综观古代中国,虽然法的内涵始终是不甚明晰的,与政刑法律甚至是令例等等概念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探究孔子之法的本质。并且,只有在明晰这一问题的基础上,才能真正理解孔子政法观念的核心要义,从而准确界定孔子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贡献和地位。

二、孔子之法实为刑

正如上文所说,与法相关联的概念还有不少,德礼与政刑在孔子的思想中都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而德政与法的关系又过于抽象,尤其是德更涉及另一层次的问题,这里很难厘清其关系。就探究法观念而言,准确界定礼刑与法的关系无疑成为了关键点。本文无意从训话学的.视角去探析其词义的形成、发展过程和实践结果,而旨在说明在孔子的规范意识中此三者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及其地位如何。

三、孔子之规范在礼而不在法

一般而言,规范是指一套公认的能够引导、控制社会行为的标准体系。在法律制度的层面上,规范则近似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先秦时期的规范体系经历了复杂的变迁过程。有学者曾有这样的判断:看来,我们不妨大胆断言:三代之礼乃是广义的法,西周的礼治其实就是奴隶制的法治。也就是说,三代的法应取广义,礼实际上就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 法。事实上,孔子所提倡的礼也可以算是一类广义的法,承担着制度规范的基本职能。

四、孔子政法观念核心价值的再审视

将孔子之法界定在刑的范围之内,无疑是对孔子法律思想的一大颠覆。这样的判断也许会导致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遗憾,但笔者仍愿作一尝试,并试图以此为视角解读孔子政法观念的核心价值。可以反向假设,如果孔子所理解的法不只是刑,而是一般意义上的规范概念,那么孔子政法观念的某些核心价值就需要予以重新审视。

五、结语:德礼、政刑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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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论孔子政法观念的时候,不可以忽视孔子对作为刑的法的认识。从历史借鉴与文化传承的意义上看,恰当地理解孔子的法观念,进而准确把握传统法文化的几个核心命题,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念和法治观念。之所以如此说,主要因为我们无法也不能忘掉传统,并且依旧试图从传统中寻找治世之道。但是,如果我们不能从源头上认清传统资源的思想原貌,势必无法真正借鉴传统,甚至会给法治中国的建设带来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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