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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符号意旨问题探微
李学萍 文学符号意旨问题探微
内容摘要:文学符号与普通交际性语言符号不同,其意旨行为也独具个性。语言符号主要呈现任意性特征,所指与能指分离,两者没有内在联系。文学符号的意旨问题则较为复杂。在文学符号的理据性问题上,不同学者做出不同阐发:巴赫金提出符号的自指性,苏珊·朗格认为文学符号的所指(感情)包含在能指之内。本文旨在通过对文学符号意旨理论的探讨来进一步澄清文学符号意旨问题的个性因素,以期进一步了解整个文学符号的个性以及“文学性”这一问题。
关键词:文学符号; 意旨; 任意性; 自指性
1.引言
符号的意旨指符号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关系。该问题一直是符号学理论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它涉及意义的形成问题。意旨问题包含了能指与所指关系的两个方面:一是能指与所指之间是否存在自然联系的问题;二是如果能指与所指之间存在自然联系,这个联系是如何形成的,过程如何?语言符号学的鼻祖索绪尔曾指出语言符号的所指与能指之间没有必然关系,语言符号的所指意义由约定形成,也即,语言符号的意旨是建立在约定俗成的基础上,是任意的,而非理据性的。他同时指出仅有少量的语言符号的能指与所指之间存在一定联系,如象声词,因此,语言符号总体上是任意性符号,是非理据性的。由于语言符号在符号系统中的模型地位,索绪尔所提出的语言符号的任意性的意旨理论也自然被延用在其他领域,如手势、服装等领域。长期以来,在符号学领域,特别是语言符号学领域,索绪尔所提出的理论一直发挥着重要影响,如雅各布森的“陌生化”理论就是在这一理论基础上解释文学符号的生成和文学符号特殊性的一个范例。法国结构主义叙事理论是索绪尔传统的沿袭与继承。但是,随着解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索绪尔所提出的符号学理论以及相应的意旨理论则既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挑战,也得到了一定的修正与发展。
2.文学符号的意旨理论
乔纳森·库勒、巴赫金等人都对符号的意旨问题进行了研究。库勒就曾指出:在一部文学文本中,语言的凸显方式等于把它从其他背景(陈述文生产的时间及现实环境)中分离出来,把文本语言试图完成的行为(如邀请友人)变成一种文学手法,并把它置于一系列文本与文学的背景之中(2000:35)。这也就是说文学语言具有自指性的特征。巴赫金也提出小说中的语言不仅代表其他事物,而是语言还能代表自身(DL, 49),这就是说小说语言符号的能指与所指是结合在一起的,而不是被分割和彼此隔离的,也即小说语言符号具有自指性。
中国学者赵毅衡也曾指出:“文学性,就是由于符号自指性而获得的能指优势。”(赵毅衡,1990:108)。然而,以上研究虽然都触及到了文学符号意旨行为的个性,但是,严格地讲,他们讨论的范围还主要是文学符号中的符号问题,例如:巴赫金讨论的“小说中的语言”实际上讨论的还是语言符号,或者说,他们并未明确所讨论的符号的层次问题,是一个文学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形成一个符号,还是一个作品之中的诸多符号的问题,因此,其关于自指性的讨论也还属于文学符号中的语言符号的自指性问题。确切地说,其符号学范畴还是语言符号的。
罗兰·巴尔特的《神话学》中
对神话符号(包括文学符号)的探讨,就是对索绪尔语言学符号理论以及意旨理论的突破。首先,在神话的符号性质问题上,罗兰.巴尔特指出神话符号的二级符号结构,也即:第一层的符号的所指与能指结合成第二层(也即神话层)的能指,神话符号是二级层次上的能指与所指的组合。巴尔特将一级符号的能指与所指结合的产物称为“意义”(meaning),而将二级符号的能指称为“形式”(form)。接着,罗兰·巴尔特又以详细地篇幅论证了神话符号的理据性,也即:神话符号的能指与所指之间的自然联系问题。他指出神话符号是有理据的(motivated)符号,不过,这个理据并非绝对的理据,是要受到文化、历史、意识形态等因素制约。根据这一理论,我们也可以说,文学符号是有理据的符号,只是这种理据是一种相对的而非绝对的理据。这也解释了文本阐释所具有的自由度以及受限空间。
与罗兰·巴尔特同时代的美
国学者苏珊·朗格的文学符号理论也与索绪尔开辟的传统不同。
朗格师从德国哲学家卡西尔,提
出文学符号是情感的形式。在《艺术问题》中,她对文学符号、文学符号的能指与文学符号的所指进行了清晰地界定。她明确地指出了文学符号与语言符号是两个概念,二者不可混淆。在文学符号与语言符号的关系上,她认为文学符号相对于语言符号既有独立性又有依赖性。文学符号是以语言符号为材料构造的符号。从表面上看,文学符号好像是文学作品中所有符号的集合(sum of thelinguistic signs),但文学符号实际是由作品中的语言符号意义形成作品的字(表) 面意义和这个字(表)面意义所传达的文学意义所构成。一个文学作品的整体即是字(表)面意义(能指)与文学意义(所指)的结合。文学符号由文学能指和文学所指构成,不是语言符号的能指与语言符号的所指的结合,也不是语言符号的集合和这个集合中每个符号的所指意义的总和。在文学符号中,语言符号是构造文学符号的材料,而不是直接传递文学信息的载体。在对文学能指的定义上,朗格指出文学作品中文字所构成的字(表)面意义形成了文学符号的“象”,也即能指。朗格对文学能指的“象”进行了说明:诗人用文字创造出的是虚拟的事件、人物、情感、人生经历、人类生存环境等,这些虚拟的创造物是诗歌的成分,构成诗歌的“表象 (image)”(Langer,125)。文学作品的字面意义形成“象”的表层部分(不包括文学意义)。字(表)面意义是作家创造的人生经历,用来传达文学所指意义。在文学符号的所指上,朗格认为:文学符号的能指(“象”)所传达的意义为文学符号的所指。对于文学符号所指的具体范围,朗格认为艺术符号(包括文学符号)所表达的不是某个东西(thing),而是感情(Langer,125)。
在文学符号的意旨问题上,格阐述了文学符号意旨行为的独特性。她指出:“语言符号的所指在能指之外(即社会约定),而艺术符号的意义则在艺术符号内部。艺术符号的意义不能脱离其艺术形式存在”(Langer,126)。
应该说,朗格对符号学的理论贡献主要在于她对文学符号与诗歌中的语言符号的区分上(为简单起见,下文用“文学符号”指称文学作品,“文学语言符号”指称文学作品中的语言符号)。在文学符号的所指方面,笔者认为,她提出的“感情”说却过于偏执。例如:小说《第二十二条军规》揭示了生存的荒谬,这样的理解恐怕与纯粹的感情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很多出色的文学作品引发人们的哲学思考,基于这样的思考得出的文学符号的所指就不能简单地归于“感情”的范畴。诚然,在文学符号中,感情可以潜行在文学符号的能指中与语言符号的能指之间,那么,就目前的理解而言,朗格意义上的文学符号(非传统意义上的文学符号中的文学符文 艺 杂谈1002010.11学教育号) 在所指方面则至少应该包含两方面:一是基于文学符号能指所得出的理解、态度、认识等理性内容;二为情感,这近似于I.A.理查兹所说的“情感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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