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界”与“权利”的错落处

时间:2023-05-01 06:25:02 社会文化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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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界”与“权利”的错落处

儒学作为“成德之教”(一种成全人的道德品操的教化)或“为己之学”(一种为着人的本己心灵安顿的学问),其经典命意在于人生“境界”的自律性提升,而不在于某种“权利”分际的孜孜探求。“人权”观念诚然有着终极意趣上的人性背景,但总地说来,它属于“权利”范畴,而不属于“境界”意识。“权利”是有所依待的,“境界”是无所依待的。从这一层理致上看去,“人权”问题虽不能说与儒学无缘,却也毕竟只可勉称之为拓展中的儒学的一块可能的“飞地”。

    “人权”意识在中国的自觉,受启于近代西方。但最早萌生“人权”意识的一代中国先知,却是在儒学的熏炙下获得其人文教养的。从“人权”在这一代人那里遭逢的亲切和难堪,或正可以看出“儒学”在接受一个新的时代所必由的曲折蹊径。

    一

    严格地说,“人权”观念的初萌,并不早于西方近代自然法学派,尽管这个从格劳秀斯开始而在洛克、孟德斯鸠、卢梭那里臻于完成的学派,其学缘可上溯到古希腊的斯多葛主义和伊壁鸠鲁哲学。按照“自然”而生活就是按照“理性”而生活,按照“自然”而生活亦即是按照“德性”而生活,斯多葛派所认可的“自然”、“理性”、“德性”的三而一、一而三的理路对此后“自然法”的“自然”内涵的贞定起了决定性的影响;而伊壁鸠鲁由原子的“偏斜”所引出的原子间的“冲撞”,则第一次为所谓“社会契约论”提供了哲学依据。黑格尔曾恰当地把它们称作“自我意识哲学”——其所祈向的主要在于境界意味上的心灵的宁静,而不在于人的个我权利的证可与分辨。

    当古罗马的法学家以后期斯多葛派和西塞罗为中介把斯多葛派的“自然”范畴作为某种 终极设准引入法学领域时,含着明确的权利指谓的“自然法”观念产生了,这同罗马法学家把斯多葛派的希腊文著作译为拉丁文时生造了“自然法”(iusnaturale)这个词的事实是可以相互说明的。在查士丁尼时代,御纂的《法学总论》认可了这样的提法:“根据自然法,一切人都是生而自由的”。(1)人的“自由”权利被认为是自然所赋予而出于“自然理性”,这在相当大程度上已可说是开了近代“人权”意识之先河。但当时这一观点毕竟还在所谓君权神圣信念的笼罩下,而且它也并未妨碍它的宣示者对奴隶制的必要性的认可。伊壁鸠鲁的原子学说的个体本位原则及其所必致的“社会契约论”,显然还在罗马法学家的视野之外,但它毕竟曾唤起过古罗马哲学家卢克莱修的灵感。这位古代的思想启蒙者对原子“偏斜”所蕴涵的个体自由原则是别具慧识的,他甚至触到了与原子因“冲撞”而结合之意味相贯的所谓社会起源于契约的假说。

    中世纪是经典的基督教信仰时代。罗马法典所透露的“权利”意识这时被淹没在对“上帝之城”的深情向往中,“法”和“政治”在中世纪的神学家那里更多地被处理为带着神圣背景的伦理学的一个支脉。从奥古斯丁到托马斯·阿奎那,神学把人的心灵引向一种“境界”,但在这“境界”中起决定作用的原则是他律而不是自律。自然法学说在这里延续着,但“自然”的自己是自己的未可致诘的原因的意识没有了,它必得从“上帝对创造物的合理领导”这一“永恒法”那里获得凭借。“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2)当托马斯·阿奎那这样界说“自然法”时,“自然法”的着眼点已不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国家的尊严。与此相应的是,“自然法”的神学阐释者虽然也认为“克服暴政弊害的办法应以公众的意见为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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