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贬官制度与不平之鸣-试论开明专制下的文人遭遇与心声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专制社会历史中,唐王朝称得上是相对开明的时代。其表现有三:一是以君王专制为主导的封建政体。在这种专制政体中,君王拥有至高无上、勿庸置疑的权力。二是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官僚机构,这些机构在功能上互相协调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三是在意识形态方面,形成了儒道释思想文化多元共存、互补的格局,并且对于一切外来文化采取开放、融摄的态度。尽管在不同阶段,这种开明专制发展并不平衡,程度倚轻倚重,社会或治或乱,然而它在维持唐王朝将近三百年的统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正是这种开明专制,成就了封建社会的黄金时代,并且促进了唐代文学的空前繁荣。
在这种开明专制之下,有一个特殊的文人群体,即在参与朝政中遭遇挫折而受到贬谪的官员。他们的进退出处、情感心态似乎正为这种开明专制作了注释。当然贬官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被贬是为了一己的私欲,有的却是心怀天下。就结局而言,有的建功立业,得以光照史册;有的吟诗作赋,在文坛永垂风流;有的则并不为人同情,从而被遗忘。贬官的遭遇,除了降职、贬逐前往荒远之地外,不少人还经历过囹圄之祸。因此他们对于这种专制制度的感受更为深切,心态更为复杂,他们的诗赋作品中蕴涵的文化信息也更为丰富。本文拟对此加以探讨,以就正于同道。
一、唐代之开明专制
对比前朝而言,唐代的官制与法制都有了较大的进步。唐朝实行的是集体宰相制度,宰相通常由数人乃至十余人担任,史称“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中央政府权力机构的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总揽行政,相互配合,同时也相互制约。唐太宗李世民曾说:“中书所出诏敕,颇有意见不同,或兼错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人之意见,每或不同,有所是非,本为公事。”[1](第13页)又说:“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皆须执论。”[1](第14页)可知这种三省协调、平章执政的制度,乃是出于一种居心周密的政治安排。三省之外,又设御史台(一度改称宪台、肃政台)作为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对官员的监督、列举、弹劾。又设大理寺,掌管审讯、监狱方面的事项。另外,在尚书省设有刑部,掌管朝廷刑法律令。唐代广义刑法之书有四,分别称为律、令、格、式,“律以定刑正罪,令以设范定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2](第1837页)。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一断以律”[3](第1407页)。所以就形式而言,唐代法制比较健全。政治清平之世,官员一般也能依法判案。
初唐时期,作为一代英明之主的李世民居心仁慈,对于死刑犯的处理尤其慎重。他曾经对身边侍臣说:“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还时刻警惕司法官员“利在杀人,危人自达,以钓声誉”[1](第238页)。史载唐初“尽削大业所用烦峻之法,……,务在宽简,取便于时”[2](第2134页)。到贞观四年时,天下已是大治,全国判决死刑犯仅29人,“几致刑措”[1](第239页)。当时遇到涉及朝廷官员的重大案件,要由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三司会审,其用心也是为了秉公执法,防止误判酿成错案冤狱。
这种开明专制容易给人造成理想化的幻觉。事实上,如此政体之下的种种开明言论及措施只是对于君王专制独裁的补充。所以在它的内里,隐藏着两种深刻而又严重的危机。一是君主本人的喜怒好恶造成执法的错误,当此之时在体制之内缺乏任何制约的力量。二是由于最高统治者的更替,前朝的开明举措随时可能被削弱甚至取消。贞观五年大理丞张蕴古在太宗李世民盛怒之下被杀,是前一种危机的表现。张蕴古作为朝廷法官,他将李世民的话私下泄露,又与犯人博戏,虽有罪错,但未至极刑。太宗一时盛怒,将张蕴古斩于东市。事后李世民虽然表示追悔,但是人死已经不可复生了。[1](第240页)至武则天主宰朝政时,重用酷吏,肆其淫威,士大夫人人自危。据载:当时朝臣多遭不测,乃至族诛,故入朝之时,必与家人诀别,说:“不知重相见不?”[2](第4838页) 如此混乱局面,则是后一种危机的证明。
其实武则天执掌政权之初,也是想要广收人望,遵守前朝制度的。后来则转变为实行严刑峻法,“欲以威制天下,渐引酷吏,务令深文,以案刑狱”[2](第2143页)。据载:武则天还曾经派遣专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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