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自治:根据和路径—以20世纪乡镇体制变迁为视野

时间:2023-05-01 06:19:41 社会文化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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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自治:根据和路径—以20世纪乡镇体制变迁为视野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20世纪中国乡镇体制的变迁过程,是在控制型治理和自治型治理两种模式中进行选择的过程。由于政治动员的性质及政权更替的方式所决定,国家行政权力最终深入到了乡镇并成为了国家现行宪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市场化和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目标的确立,特别是在普遍推行村民自治之后,乡镇自治将成为最现实的选择。

关键词:乡镇体制 行政控制 社区自治 民主选举

目前有关我国乡镇体制的改革有两种基本的政策主张。其一是强化乡镇体制。主张者认为,应该强化国家对农村社会的主导作用,大力加强乡镇体制建设,在规范乡镇各政权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时,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乡镇干部的素质并努力使其行为制度化,特别是县级政权要简政放权,下放各部门在乡镇的下设机构,以改变目前乡镇体制上条块分割的状况而提高乡镇政府的工作效率1。有研究者进一步指出,要强化乡镇体制,还需要将社会体制的下线伸入到村2,实行“乡治、村政、社有”3,也就是将村级组织的行政功能扩大并制度化,在村一级建立行政化体制。其二是弱化乡镇体制。主张者认为,乡镇政权改革应该遵循转型期以来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的基本逻辑,国家的行政权力要逐渐退出农村的政治领域。其政策性主张是撤乡并镇,在确保国家基本行政职能下沉的同时,逐渐实现国家行政权力体制性上移,最终在国家法律权威下建立授权性自治体制,即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在乡镇一级实行社区自治4。

这表明,对我国乡镇体制建设这一关系到国家宪政制度和农村稳定及发展的重大问题,尚有待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试图通过解读转型以来中国乡镇体制变迁的基本史实,来认识这一问题的性质及解决的路径。

一、 乡镇体制的历史变迁

自秦朝至明清,国家的地方权力体系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从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到隋文帝开皇15年(公元595年),实行乡亭制,以官派乡官为主,民间推选人员为辅,乡为基层行政区域;从隋文帝开皇16年(公元596年)至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乡里制度开始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从王安石变法至清代,治权所代表的官治体制从乡镇退缩到县一级5,县为基层行政组织,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绅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但是,到19世纪后期,特别是随着科举制的衰落以至在1905年被废除,“整个社会丧失了它特有的制度体系”6。于是,在20世纪初清王朝进行了一场乡村改革。光绪34年(公元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采取了一些划分皇权与社会地方权力界线的措施,规定乡村政治结构由保甲制变为乡(镇)--保甲制,乡成为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建制,由依法产生的代表会议和乡(镇)公所管辖,其下实行保甲制。这种企图让行政权力下沉的“地方自治”制度,既有西方政治制度的色调,又有中国封建政治制度的胎记,是两者混合的产物7,旨在进一步强化皇权,以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然而,清朝推行这一乡村改革方案时,皇权的影响力已经受到了史无前例的挑战,各地兴办自治之事,多有名无实,而在此项法令颁布3年后,清朝便告灭亡。这一改革法令也就成为了中国乡村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文本制度遗产。

辛亥革命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政治的合法性基础受到破坏,被统治者对政权的认同和自愿服从的程度下降。对于乡村社会来说,这种危机最为突出的就是与皇权相联系的保甲体制受到了冲击并逐渐失去了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而在西方政治话语的影响下,“地方自治”成为了政权“合法”性的基础。孙中山表示,在兵事完结之后,把全国一千六百多个县划开,将地方上的情形让本地人民自己去治。袁世凯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也于1914年12月颁布了《自治条例》。随着各地筹办“地方自治”活动的开展,北洋政府也于1919年9月颁布《地方自治条例》,1921年7月,又再一次公布《乡自治制》等规则,将县以下组织一律变为市、乡,并规定,市乡均为具有法人性质的自治团体,其自治权主要为办理本地方的教育、卫生、交通、水利、农业、商务、慈善等事务,且按西方近代政治制度模式设计了由选举产生的议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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