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在不同语境中的不同涵义
(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哲学解读 系列之14)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说了三种情况:张三的行为与李四无关、损害李四、冒犯李四,这时应如何确定社会规范,然后依不同的规范来具体确定伯林式的规范性自由。但在社会生活总体中,以上三种情况仅仅是一部分,张三与李四还会发生各种关系,比如经济合作,比如政治合作与冲突,在这种种关系上仍然先需要确定社会规范,然后依规范来明确伯林式自由的具体范围。
在确定社会规范方面有各种观点,有无政府主义、社会主义、儒家、新儒家、左派、新左派、保守主义、新保守主义、社会民主主义、女权主义、民族主义,等等。它们对社会规范提出了种种不同的观点,并希望而且力促全社会实行自己所主张的社会规范。自由主义也是这其中的一种主张,她主张一系列特定的规范,然后认为一个人只要在这些规范之内行为处事,就是属于伯林式自由,否则就不是。
可是在自由主义这一旗号之下,有各种主张,甚至一些互相冲突和互相矛盾的主张都使用自由主义这一名称。自由主义这个词就和自由这个词一样,有着很多歧义。这就好比一个人到了一个新地方,她向主人要一杯“茶”,结果好客的主人却拿来一杯咖啡,原来这个地方“茶”意味着咖啡;她向主人解释自己要的不是咖啡而是“茶”,结果主人却换了一杯燕麦粥来,原来这个地方“茶”意味着咖啡还意味着燕麦粥就是不意味着茶。她和主人对“茶”的用法完全不同。
本文试图勾勒自由主义这个词在19世纪的英国、20世纪的美国以及当今的中国的不同含义,并说明它们和当时社会政治演进的关系。
一、近代欧洲狭义和广义的自由主义
不论是中国还是西欧,在其社会发展的初期,都是农业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在政治上则是专制政府统治或大或小的一块疆域。在村庄和血缘关系之外,以农民为主体的广大国民相互间没有什么生产生活上的联系,他们被迫向成功地征服了自己的国王交纳赋税。这时虽然在国民间或多或少地发生了一些工商业分工和来往,但都或轻或重地遭到专制国王的压制和盘剥,不论是古罗马、中世纪的欧洲封建式王国、16世纪欧洲的专制主义国家,还是古代中国,莫不如此。这种人际关系是以暴力为基础的,对此,有兴趣者可以看我另一个研究系列“资本主义如何欧洲产生”。仅仅到了近代之初,西欧的资产阶级由于各种原因势力不断发展壮大,便开始向专制国王叫板了。他们要求:国王不能再以政治力量控制和干预工商业所赖以组织和发展的社会规范,这种规范以私有产权和自愿性契约为代表,大家习惯上也称为市场经济规范。
我们今天说的市场经济,听起来似乎是指一种生产方式,是指工商业,现在又加上信息经济;实际上,我们是在说一种社会经济方面的人际规范。因此,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中国都在大力发展工商业,但之前是用计划经济规范的方式,之后是用市场经济规范的方式。哈耶克在其《社会正义的奇迹》中也说,当我们用“市场经济”这个词时,容易使人想到一种生产类型,其实它是指一种“秩序”,哈耶克称之为“耦合秩序”或“自发秩序”,所以应该叫“市场性经济秩序”(Hayek,1976e);秩序就是我们说的规范,所以可以叫“市场性经济规范”。我们今天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准确严密地说,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性经济规范”。
在欧洲近代,大概在16到19世纪,随着英法德等社会体的生产方式由农业主导发展到由工商业主导,广大国民由农民演化为工商业者,人们之间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分工合作的生产联系,以及维护和促进这种联系的市场性经济规范。原来在社会上最强有力的是国王对广大国民的暴力统治关系,现在因为聚合在市场性经济规范之下的国民人数越来越多、力量越来越强,这种关系形态就和国王的暴力统治关系形态发生了越来越大的冲突,这种关系形态越来越要求自己的独立性和纯粹性。以前国王的权利在国内是君临一切的,国王可以没收某个国民的财产,可以在两个商人关于合同发生纠纷时偏袒一方,可以在某个行业建立垄断,可以用国家力量调集大量资金,可以和某个商人签了合同又不执行。对此,资产阶级以及广大工商业者日益不满,他们团结起来,反对国王的这种控制和恣意妄为。大致上说,英国在1688年“光荣革命”胜利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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