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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可以由许许多多“小私”构成
摘要:重温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公有”和“私有”的论述,澄清一个重要的问
题:消灭私有制是消灭资本主义最后最完备的私有制,而不是消灭个体、小资
产者、小农的私有;是消灭“少数人占有”,而不是消灭“私人占有”。
关键词:私有,公有,马克思,共产党宣言,社会主义,资本主义
一、“对立统一”的哲学含义
“对立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的三个基本规律之一(另两个
是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是揭示事物普遍联系和辩证发展的内容
和动力源泉,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是最根本的规律,又叫矛盾规律。
这里所讲的“矛盾”,是唯物辩证法所讲的矛盾,与形式逻辑所讲的矛盾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形式逻辑所指的“矛盾”,指人们在思考问题和论证问题时违反形式逻辑
的不矛盾律所造成的逻辑错误,不能自圆其说,是思维混乱的表现,是应当排
除的矛盾。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要求人们在思考问题时必须保持首尾一致,不
自相矛盾,要么是“甲”,要么是“乙”,而不存在既是“甲”又是“乙”的
结论,否则就是错误的结论。
唯物辩证法所指的“矛盾”,指事物的对立统一。
统一,表现为同一性,共存性。即矛盾的一方以另一方为前提和中介,一
方的存在和发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脱离对方孤立起来,就不可能
作为特定矛盾的对立而存在,该矛盾体也就随之消失。如买和卖,阴电和阳
电,前进和后退,上和下、大和小、少数和多数等等。
对立,表现为斗争性。即矛盾统一体中对立面之间相互限制、相对反对、
相互否定的性质。以买和卖为例,一顾客准备买某种商品,买者希望商品价格
越低越好,卖者希望价格越高越好。买卖双方就要进行激烈的谈价,这就是矛
盾双方的斗争性。当双方谈到都能承受的价格而成交,即矛盾能够调合。如果
双方都不能接受对方的价格不能成交,即矛盾不可调合。
只有很清晰地辨别这两种矛盾才能够更好地掌握“对立统一规律”,否则
就会出现研究“辩证法的矛盾”时出现“形式逻辑矛盾”的错误。导致问题无
法解决,甚至还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二、“公有”和“私有”矛盾是唯物辩证法范畴,而不是形式逻辑范畴
看看对“矛盾”的两种不同理解会产生什么结果?
一是形式逻辑的理解。形式逻辑的不矛盾规律要求人们在思考问题时必须
保持首尾一致,不自相矛盾,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同一条件下对同一事物作出
两种完全相反的判断。那么,按此分析,对于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拥有只能是:
要么“公有”,要么“私有”,而不可能存在既“公有”又“私有”的结果。
正是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只能实行绝对的公有制,而不允
许个人私有制的存在。事实证明,这种理解是不对,实践也是不成功的。
二是唯物辩证法的理解。“公有”和“私有”应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说其统一,“公有”的存在和发展以“私有”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脱离
“私有”孤立起来“公有”是不存在的。如近几年来,山区农村为解决收看电
视难的问题,大量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备(每套约一千元),某两农户因其距
离很近,共同购买一套,每户只须出五百元,这一套财产是两户的共同公有,
这个公有又是两个私有结合而成的,如果没有每户五百元这个私有也就不存在
一千元的公有。但这个公有是有范围限制的,相对于第三户来说这个公有又是
一种私有。也就是说:公有和私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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