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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关系

时间:2021-10-01 11:25:47 社会文化论文 我要投稿

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关系

   内容提要: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村级治理的民主化大势所趋,以乡村领导关系为核心的传统乡村关系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村级治理的民主化必将对乡镇转变领导方式、转换工作作风构成强大的内在动力,对乡镇机构改革产生巨大的外在压力;另一方面,改革后的乡镇行政完全有能力适应以村级治理民主化为基础的新型乡村关系。

关键词:村级治理 乡村关系 乡镇机构改革 费改税

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关系

我国的基层政权设在乡镇,村则是农民群众实行民主自治的社区单元。从某种意义上讲,乡村关系既反映了国家行政与村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又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相对独立的边界。建立何种乡村关系及乡村关系状况如何,实在是关系到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好坏的一项关键因素。当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后,村级治理的民主化方向不可逆转,传统乡村关系面临严峻挑战。此种背景下,笔者试图结合农村调查的切身体会,来略谈一下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关系。

一、村级治理的民主化

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在总结农村改革二十年的基本经验时指出:“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在展望未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时要求:“在政治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正是借十五届三中全会的东风,全国人大在屡次争议后,终于在1999年11月正式通过了已试行十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农村基层民主的强制性和规范化建设纳入轨道。

依照《村组法》的规定,我国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选举,对村民负责。正式颁布实施的《村组法》的最大特点是强调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在新《村组法》颁布不久,甘肃、山东、广东、湖北等省人大常委会即迅速根据《村组法》的有关要求制定并通过了地方性选举办法,这些具体选举办法的特点是对选举各环节作了细致规定,体现了吉林梨树县“海选”将候选人提名、确定和正式选举的权利全方位交给农民的基本精神。这些具体规定使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试图干预选举结果,农民都可以对照法律条条指出其行为违反了《村组法》和《选举办法》的某一款项。这样一来,《村组法》试行时因为程序制度不足所造成的乡镇行政干预村委会选举的后果难以再存,农村民主化的方向必将大势所趋。此一点从新《村组法》颁布实施后各地民主选举的实践中可以清晰地体现出来。[1]我们在农村调查中也发现,许多对中央政策很敏感的农民也已经从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新闻联播以及报刊杂志上大体了解了“海选”的精神,对真正的民主选举充满期待。许多乡村干部虽然对“海选”充满忧虑,但大都认为大势不可抗,村级民主化不可违。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村级治理的民主化仅仅是展示了良好的开端。站在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行政的立场上,村级治理的民主化可能造成乡镇行政在村一级无“腿”的问题,它们不可能有太多民主化的热情。但是,在国家强制推进村级民主,学术界与舆论界普遍欢迎,农民又有越来越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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