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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治研究的分层与深化--对乡村政治研究的一项初步分析
村治即村级治理。村级治理是指村庄公共权力对社区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与调控。因为村庄公共权力的产生方式及其性质对村级治理具有决定性影响,村治研究事实上也就是对村庄社区公共权力的产生及其运作(组织、管理与调控的方式及过程)的研究。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重构农村基层治理体制被提上议事日程。实践中,以《八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组法》)的颁布实施为主导的村民自治制度,构建起了"乡政村治"的框架[1],但是,当前村级治理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理论界对村治的研究远未形成共识。对村治研究进行研究,可以深化村治研究,并为实践提供理论支持。本文试图通过对村治研究进行分层评估来为理论界深化对村治的研究提供说明。
一、村治研究的三个层面
对村级治理的研究可以分列为三个层面,即:对村治功能(规范功能)的研究,对村治具体处境的分析,对村治对策的设计与主张。其中第一个层面是最基础的层面,它所要解决的是研究村治的取向与目的。它要回答进入村治研究的原因和方位。也是研究者对村治研究的自我定位;第二个层面是村治研究的核心层面,它所要解决的是村治基础与村治资源问题。具体如当前村级治理所面对的问题和所处的环境,为达成目的所可以借用的手段及需要克服的困难等;第三个层面是村治研究的应用(政策)层面,它所要解决的是用何种具体方案来达成村治功能,如何借用村治资源来建构村治实践模型等。当前理论界对以上三个层面的研究大都杂乱地混在一起,缺乏分层研究的自觉和相互对话的基础,从而构成深化村治研究的主要障碍。
一般来说,只有当研究者对村治的功能即要解决什么问题达成共识之后,村治研究者才可以进入第二和第三层面的对话。在开始的时候,达成何种共识也许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如何达成共识,即不同的村治研究者如何首先在对村治功能的设定上形成对话的基础。每一个村治研究者事实上都对村治功能进行了设定,这种设定是由研究者的进入定位决定的,也就是说,它是村治研究者个体赋予的。因为大多数村治研究者对村治功能的这种个体赋予性质缺乏自觉,不同的村治研究者就很难就村治功能的设定进行对话,当然也就更谈不上达成村治功能设定的共识了。村治研究进入定位与村治功能设定的关系如,政治学界的村治研究往往是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化的方位进入的,他们倾向于将扩大基层群众的政治参与作为村级治理的功能目标。政策研究部门的村治研究往往是从完成国家任务的方位进入的,他们倾向于将推行国家意志的能力作为村级治理的功能目标。但是,村治研究也可以在不同的进入者之间达成共同的村治功能目标设定。例如,实践部门(政策研究者们)可能会发现,推进村民自治对于完成国家任务大有好处,因此,将推进与扩大村民参与作为村级治理的功能目标,典型如《村组法》的颁布实施[2]和"村务公开"的广泛推行[3]。村治研究进入定位与对村治功能设定的以上关系,就为不同的村治研究者达成对村治功能设定的共识提供了可能。这里问题的关键是不同的研究者应建立起对村治功能的共同关怀,这就使得对村治功能进行独立研究的要求迫切起来。或者说,只有对村治功能进行独立的研究,并以此形成每一个村治研究者对村治功能设定的自觉,不同的村治研究进入者才可以进行更加深入的对话。
与村治功能研究密切相关的是村治对策的设计与主张,抽象地讲,村治对策的设计与主张必须反映出村治的功能要求。功能要求决定结构构建,结构构建必须满足功能要求。
但是,因为总的来说,现代化的背景不仅设定了人财物力总体上从农村社会流入城市的方向[4],而且设定了农村社会分化与区域非均衡的不断扩大[4]。在这种背景下,无论何种具体村治方案,都似一把双刃剑,难以彻底解决村治面对的所有问题。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的乡村政治重建一直争议不断,这除了对村治功能设定上的差别以外,也与任何一种具体村治方案本身都存在的以上双向难题有关。以保持国家对农村社会的强制和扩大农民的政治参与为例,这两者起码在形式上是相互矛盾的,如果脱离当前村治的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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