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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一、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
马克思没有公开称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恩格斯在马克思《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导言中第一次明确称巴黎公社为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在1852年3月5日致约·魏德曼的信中和1875年《哥达纲领批判》中都说到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过渡时期,是过渡的政治工具。马克思同样认为公社是一种过渡现象。这一点将有助于认识到公社与无产阶级专政之间存在密切联系。马克思说:“公社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这意味着公社还必须实现从未被解放的劳动形式向劳动的解放、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在消除“阶级差别”的条件下政治制度才会终结。公社并未达到这种条件。
当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规定“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时,他想到的是一种类似公社的机构,尽管这一机构的机制或形式在他获得公社的经验之前还不清晰。控制被集中的“全部生产工具”的国家只不过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因此,1848年马克思对“集中”的理解有很浓的民主意味,与1871年他对公社的描述并无不同。马克思断言革命会使无产阶级赢得“民主的战斗”。
二、马克思未将无产阶级专政设想成一种国家形式,公社与国家是对立的
一些承认公社对马克思而言代表一种无产阶级专政形式的理论家,包括列宁在内,将无产阶级专政设想为一种国家形式。他们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作为一个中央集权国家出现的。但公社肯定不是中央集权国家。他们的看法会起很大的误导作用,特别是因为,如我们现在所认识到的,国家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官僚主义工具。当然,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认为“仍需留待中央政府履行的为数不多但很重要的职能,则不会加以废除”。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存中央政府本身,因为马克思解释说,这些“职能”是要“通过消灭国家政权加以实现”的。公社要实行的不是任何一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过渡,而是通向无阶级社会的过渡,那么,一个官僚集权国家模式如何能监督这种过渡呢?
上述理论家的观点主要依据的是专政的消极(或负面)要素即镇压要素。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包含镇压要素,但这些要素不应使向社会主义的进步转变成官僚主义。用组织起来的阶级权力镇压反革命不能证明官僚主义—斯大林主义式的国家是合理的,因为这类国家形式在理论上和结构上与共产主义的构成是不相容的。
对马克思来说,公社是作为“集权化的、组织起来的、窃据社会主人地位而不是为社会做公仆的政府权力的”国家的完全的对立面。马克思认为在公社之前的所有革命和反动导致的是对工人阶级的压迫,因为国家机构、压迫工具只不过是“从压迫者的这一集团转到另一集团”。而公社的特点是“这次革命的对象不是哪一种国家政权形式——正统的、立宪的、共和的或帝制的”,而是“国家本身”。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的遍布各地的机关,即常备军、警察局、官厅和法院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句话应该与马克思上述反对国家的论述联系起来理解,但是后来许多马克思主义者把这段话错误地解释成马克思期望工人阶级建立自己的国家来对抗资产阶级的国家,并以马克思主义的名义证明苏维埃模式的国家的合理性。
马克思并未要求成立无产阶级的国家,而是要求彻底消灭国家。这是因为国家是奴役工人的“政治工具”,“不能作为工人解放的政治工具”。公社才能使他们解放,因为公社“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1871年以后出版的《共产党宣言》的惟一补充是无产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对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观点在巴黎公社的经验之后有所改变,马克思早在1852年写作《雾月十八日》时就认为要打碎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公社经验之后,马克思在1871年致库格曼的信中写道:“如果你读一下我的《雾月十八日》,你就会看到,我认为法国革命的下一次尝试不是只把官僚军事机器从一些人的手里转到另一些人的手里,而应该把它打碎。”在他以后的生命中也没有放弃这一观点。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重复了他早期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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