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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学研究方法:规范与发展
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特点 避免统计方法和数据的误用王谦 (国家计生委计财司 副司长)
由于工作关系和职业习惯,笔者对各种各样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报告、分析文章中的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比较关注,经常可以发现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被误用的情况。本文通过一些实例,分析由于不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特点而造成统计方法和数据误用的情况。
1 个案与群体
〔实例1〕某调查报告称,某村2001年出生婴儿10人,其中男婴6人,女婴4人,出生性别比高达150,严重失调。
〔实例2〕某乡给某村下达人口计划,其中一项指标是计划生育率,要求当年的计划生育率不低于95%,而该村一般每年出生不足20人。
〔实例3]某地计生委根据群众举报,查出某县一个超生5胎的情况,据此称该县超生问题严重。
〔实例4〕某县总人口不足50万人,近年来在孕妇中推广服用“福施福”。上级要求检查服用“福施福”后,人口缺陷发生率是否逐年下降。还有不少地方把孕产妇死亡率是否逐年下降当作生殖健康服务工作的考核内容。
这几个例子所出现的问题都是以个案或少量发生的情况,说明一个地方宏观的情况。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所分析的对象(人口)或事例具有群体性,这个群体是由每个个体的人或事件集合而成。每个个体是否发现这种现象是偶然的,作为表现群体规律的统计数据,只有当群体具有相当的规模后才有意义。群体的规模太小,尽管对每个个体的统计是准确的,指标的计算也是正确的,但计算结果并不能客观地反映群体的规律。
如实例1,一个村的出生人数仅为10人,计算的出生性别比要么是100(“绝对平衡”),要么就是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实例2中计划生育率受出生总数的影响,要么计生率正好100%,只要有一个计划外出生,计划生育率就低于95%。例4涉及的出生缺陷发生率或孕产妇死亡率一般统计时均以10万作为分母,对于一个县,每年出生几千人或1万多人,即使按照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发生的平均水平,每年也只有几例,偶然性很大,在统计数据上很难表现为逐年下降。至于例3,以一个特例说明全县的情况,更是欠妥。各种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教材上并未说明各项统计指标适用的人群至少要达到多少,但一般说来这些统计指标绝大部分不能用于分析规模在几百人到一千多人的村级情况,许多指标在县、乡级使用也不太合适。多年来各级是通过报表收集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报表由上级制发,基层单位按统一的口径填报每个项目,然后逐级汇总、上报。这样以来,上、下级的报表式样相同,只是数量大小有差别,于是,上级单位计算哪些指标,下级单位“照葫芦画瓢”计算相同指标。特别是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后,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要逐级分解、落实,相应地,工作指标也被层层分解,上一级控制的指标(如出生率、计划生育率)也被一直套用到基层单位。在这种情况下,群体性的要求很容易被忽视。
2 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实例5〕1995年8月,在全国上半年人口形势分析会上,某省计生委分析本省当年上半年二孩出生数量比上一年同期减少的原因时称,由于自当年起全省广泛推行“三结合”,许多群众为了发家致富,主动退出二孩指标,于是二孩出生明显减少。笔者的同事立即对此理由提出了置疑:既然是主动退出二孩指标导致二孩出生减少,那么原来应在1995年上半年生育二孩的妇女至少在1994年上半年就应退出二孩指标,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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