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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NGO研究述评
一、作为组织的中国NGO1.关于几个术语之间的关系。NGO为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缩写,直 译为非政府组织,我国官方文件里一般称之为民间组织,(但英语翻译仍为NGO);与之 类似的概念还有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s,直译为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简称 社团,狭义的是指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社会组织,但在中国很多时候它又泛指 社会组织,因此在外延上相当于NGO);第三部门(Third Sector);民间组织;志愿者组 织(Voluntary Organization,VO);公民(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等。对这些概念 ,大多数业内人士在使用它们时基本上是指同一概念,只是表现出个人的偏好差异。一 般而言,NGO强调的是概念的非政府的一面,即和政府的区别。NPO则强调其与企业的区 别,第三部门强调的是与政府和企业的区别,公民社会则是从社会的非组织的角度描述 NGO,志愿者组织则强调其志愿性的特征(王名,2002)。
2.关于NGO的界定,在国际上没有普遍的共识。目前国内学界对NGO定义,有代表性的 大致有三种:广义的NGO是指政府和营利的企业之外的一切社会民间组织,它在外延上 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它组织(含单位内部的、以 企业形式登记的、未登记的社团等)(王名,2002,张明,2001);狭义的NGO是指严格符 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社会组织,即官方概念 里的“民间组织”,在外延上就只有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组织(齐丙文,2000)( 还有一种看法是仅仅把那些纯民间的草根组织视为NGO,而把那些有政府背景的都排除 在外)。中间的定义是在广义的外延上去掉国有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
3.关于NGO的类型,有学者按组织的形成过程、领导层的产生、主要领导的身份和经费 来源等四个指标,把中国NGO分为官办型、半官半民型、和民办型三类(王颖等,1993) 或根据其起源分为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外部输入型三类;或者根据其是否实际进 行活动而分为经过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经过登记注册但无法人资格的社团 ,注册为企业法人的社团和干脆就不进行任何注册的社团等四类社团(康晓光,1999)。 也有学者主张以分层分类为原则,首先依照组织构成和制度特征,将其分为会员制组织 和非会员制组织两大类,对前者又可根据它们所体现的公益属性的类型,分为互益型和 公益型组织,后者再根据组织的活动类型分为运作型和实体型组织两类(王名,2002)。
4.关于中国NGO的主要特征,除了NGO的非政府、非营利、非政党、非宗教、组织性、 志愿性等共性外,也有较多的人关注中国NGO的个性。有人指出,中国的社团在外表上 是新的社会团体,但在骨子里还是官办社团,这就是中国NGO的“形同异质”性。概括 而言,制度的束缚是中国官办社团的“形同质异”的根源(沈原,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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