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视域的农民工和谐劳动合约关系论文

时间:2021-09-07 13:03:31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新制度经济学视域的农民工和谐劳动合约关系论文

  新经济周期下的新兴产业成长与结构转型升级,需要农民工形态人力资本的质的提升,而提升的保障之一是劳动合约制度。现阶段我国农民工劳动合约的问题很多,需从多角度研究,法经济学方法尤其值得重视。一个良好的劳动合约制度既是法的宗旨体现,又是降低劳动关系之间不确定风险,使双方获取合约经济性的保证。

新制度经济学视域的农民工和谐劳动合约关系论文

  一、总结与反思

  劳动需求与供给的对接形成农民工劳动形态的社会流动。从有全国性统计数据的年份算起,我国农民工流动规模从1980年的200万到2012年的2。63亿,年均增长16。5%,远高于同期其他劳动形态的增长水平,显示出其对我国32年来经济高速增长的重大贡献,也提出劳动合约问题。200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须依法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成为法定的用工制度,标志农民工劳动进入一个新的合约发展阶段。需要反思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没给农民工带来劳动合约签订率的显著提高,履约质量更差强人意。见图1。

  由图1可见,2011年外出受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率仅为43。8%,只比2009年提高1个百分点,没签率仍高达56%以上,低签约率问题并没根本改观。在农民工使用最集中的五大行业中,制造业相对好些,签约率50。4%,高于其他四大行业,也只比全国平均水平高6。6个百分点。而建筑业签约率最低,只有26。4%,而恰恰是它又是使用农民工最多的行业,全国约4000万人,占农民工总数的30%左右。这表明我国工业化大推进进程中农民工劳动合约关系有进展,但相当缓慢,且履约率低。这需要基于劳动合同法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论探讨。

  学界的研究归纳起来主要有:(1)现行产权制度实际上是向雇主提供了侵害农民工私人产权有利可图的“共同知识”,导致分散于全国各地的雇主在侵害农民工私人产权问题上达成合谋条款。而这些条款是遵循现行产权制度达成并得到国家强制保障及实施的。(2)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合约不对称,这首先是信息不对称性,不对称的深层原因是合约主体的信息能力差异。(3)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应该由国家作为第三方强制实施的正式契约无法有效实施。或是雇主与农民工之间的强制性产权地位不平等安排。(4)制度环境与合同签订率关系。制度压力越大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越高。(5)合约的差异比较。性别工资差异:以Brown分解方法对工资差异测度的研究表明,农民工存在严重的性别工资差异,其主因是性别歧视等因素。地区差异:珠江三角洲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外来工在工资、福利、权益保障、人身安全以及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各有不同的差异,差异的背后是人力资本差异和由企业结构等因素造成的制度性特点。还有学者沿“地域—社会—文化”思路,通过问卷调查,实证比较研究了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外来工的工资水平、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购买率和工作环境与制度环境的关系。如下表明,我国农民工研究在劳动法经济学的交叉领域取得越来越多的成果,或从价值意义上研究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约关系发展;或从不对称合约角度研究弱势方农民工主体的发展问题;或突出合约的第三方作用;或个案的实证研究等等。这些为本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基础与启示。

  本文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合约发展观,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即建立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目标出发,建构包括当事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政府第三方的系统思想框架;分析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合约关系的网络结构,讨论基础结构水平和社会关系等约束条件。

  二、农民工和谐劳动合约关系的构架与均衡解

  “农民工劳动合约”是对农民工与其使用单位的劳动合约的简称,突出农民工主体以区别一般劳动合约和其他劳动合约。有效的农民工劳动合约是一个建立在有关各方共同治理的和谐劳动关系系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农民工劳动合约的.法理结构思想,本文简设了农民工和谐劳动合约关系的思想框架,见图2。

  (一)农民工劳动合约关系的发展目标是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开宗明义,宗旨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既是公民劳动权利的尊重,是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集成各方意见的结果。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是农民工劳动合约关系的价值目标。而尊重劳动,维护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则是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有效工具。农民工劳动合约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农民工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基本的劳动权益,促进自身的劳动形态转型升级。而农民工也在劳动合约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本身。

  (二)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均衡解

  发展和谐的农民工劳动关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图2展示的思想逻辑是: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劳资关系)为内核,第三方在其中起供需协调、监督管理、营造环境的作用,而政府又是第三方的主导,通过法制建设、协调机制、基础规划等促进系统目标的实现。

  劳资双方的利益均衡是农民工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为从均衡意义上解释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资利益关系,作如下假定:

  H1:劳方即农民工,首先是“经济人”,愿意为获得最大的劳动收入而付出自己的劳动,用Ln表示;资方即用人单位,也是“经济人”,为获得最大的利润而投入资本,用Cn表示。在这种基本经济利益思想支配下,当劳资双方存在强弱势差异时一些企业会或以简单的经济诱因代替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利用农民工的弱势地位,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增大劳动强度、克扣工资、逃避劳动社会保障责任与义务等途径“剥削”农民工。

  H2:资本的用途主要用于购买农民工劳动和生产资料。用于购买农民工劳动的那部分资本,简称为劳动资本。劳动资本的性能是与物化为生产资料的那部分资本相结合,作为资本结构互动关系中的一方,为资本创造利润服务。

  H3:农民工劳动的市场供给受劳动价格即工资率(单位工时标准工资率=预计支付(直接人工)标准工资总额÷标准总工时×100%)调节或支配。影响农民工劳动供给的其他因素,包括农村剩余劳动量;发展机会;非货币的或心理的收入(心理契约),如愉快的工作环境和心理上的工作满意度;制度激励与约束,如户籍制度;社会公共福利,如社会保障措施等;未来期望,如子女入学入托等。假定以上影响农民工劳动供给的变数为一定,现专门研究农民工劳动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关系。均衡状态如图3所示。

  如图3,CC是用人单位的劳动需求曲线,LL是农民工的劳动供给曲线;Op表示劳动价格,Om表示劳动数量;e为劳动需求曲线与劳动供给曲线的交点,也即劳动需求与供给的均衡点。em=Op,表示均衡劳动价格,pe=Om,表示均衡劳动数量。劳动供给线与劳动需求线的交点意味着农民工的劳动供给和用人单位的劳动需求量基本一致,两者处于一种均衡状态,也就是和谐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基本精神所在。对均衡的任何一方偏离,或者违背对方意旨的任何单方强行实施,最终对谁都没有好处。

  和谐的农民工劳动关系不可能自然而然出现,而是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市场供求波动和利益权衡中形成的。这种形成可以通过下表来说明。

  由下表,假定劳动力市场足可以提供4个单位的农民工劳动,劳动价格为1500个单位,用人单位认为这价格太高了,作出的市场反应是0单位的农民工劳动需求量,于是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从而使劳动价格下降。但当用人单位发出购买4个单位的农民工劳动的信息,而愿意支付的劳动价格只有1100个单位,对这种价格,农民工认为工资太低了,不可接受,就作出O单位供给量的市场反应,于是又出现供不应求或“民工荒”现象,从而使劳动价格上升。这两种情况的不断重复形成两个反向的不平衡:当劳动价格下跌时,农民工劳动供给量减少,而需求量增加;当劳动价格上升时,农民工劳动供给量增加,而需求量减少。这两种不平衡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都不是个好事,不符合双方的利益最大化要求。利益追求不断,市场变化不止,随着劳动价格的波动和农民工劳动供求的变化,达到一定点:即劳动价格为1300个单位时,农民工劳动供给量与需求量基本一致。如下表所示,当农民工劳动价格在1300个单位时,即出现农民工劳动供给量与需求量一致,都是2个单位,这也就是农民工劳动供需的均衡量。这个均衡量也就是图3几何意义上的E点,即和谐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均衡解。

  (三)新制度经济学视域下农民工劳动合约关系的特殊性

  农民工是带着农民身份进入工商企业,接受企业用工制度安排,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其一旦与用人单位达成劳动协议(书面、口头、事实),就构成一种劳动合约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向农民工提供劳动资料,施以劳动管理,并对其劳动支付报酬;农民工以自己的劳动同用人单位的劳动资料相结合,达到用人单位的目标要求,取得收入;双方守约,则都能从中获得合约经济性。其特殊就特殊在“农民身份+工人劳动方式”这种组合以及合约的不确定性。问题是农民工劳动合约签订成本低而合约权益实现的成本却非常高,也即合约不经济。

  从结构理论看,农民工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关系分层体系中的一个特殊层次。在市场经济不发达和农民工弱势的情况下,农民工劳动市场是一种不同于“首属劳动力市场”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具有次属关系特征。社会劳动分工随社会需求变化而变化。中国古代“士农工商,四民有业”是当时社会需求的反映,也因属性不同而产生劳动和劳动关系分层。当今新型工业化条件下,更多智能技术应用于生产体系,劳动分工和劳动关系也因劳动特征信息充分显现而变得多样,而城乡二元结构又使农民工劳动关系分层更具特殊性。在今天农民工人数已达2。6261亿(2012年数)规模的条件下,引入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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