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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的探讨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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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的探讨经济学论文 篇1
近些年来,各级财政监督部门紧紧围绕如何加强公共财政监督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总结出宝贵经验。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财政收支规模迅速增长、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被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的形势下,怎样加强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管理,如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科学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还需进一步探索研究。
笔者结合自己工作实际,对当前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目前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1.思想认识偏颇当前,财政系统较普遍存在着“两重两轻”问题,即重视资金分配,轻视资金管理;重视资金数量和规模,轻视使用效益和质量。有的单位财政监督的日常工作重点放在如何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合法性、合规性的事后检查上,对财政支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检查重视不够。使用单位由于存在只顾及本部门狭隘利益,往往通过各种方式争取财政资金,一方面造成财政支出的压力年年增大,另一方面又存在严重浪费财政资金现象,致使挪用、滞留专项资金、虚报项目规模和数量、违规套取财政资金等不良行为时有发生。
2.财政监督方式相对落后
从目前财政监督检查的情况看,财政监督方式以突击性、专项性的事后检查为主,没有形成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稽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对内监督与对外监督相结合,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贯穿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这种单纯、被动的事后检查方式,具有较大的被动性、波动性,容易在检查工作中造成监督检查盲点及误区,容易造成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脱离,无法对各部门的财政资金实行动态全过程监督管理,致使财政监督检查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违背了财政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3.财政部门内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管理滞后财政监督是对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较普遍存“重分配,轻监督”的问题,财政系统对外部监督多,对内部监督重视不够,内部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不够完整、系统,没有发挥内部监督的预警作用,如一些对转移支付、预算追加、专项拨款、技改资金投放等环节资金拨付、使用方面的规定相对不够完善。内部监督不到位,或流于形式,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4.关系不顺,职责交叉不清
当前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职责的.分工不甚明确,在监督活动中,检查计划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不能相互交流共享,检查结论不能相互利用,常出现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监督检查盲点并存的现象,造成了监督检查成本高,监督效能低。
二、解决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问题的对策1.尽快推进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健全完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国家应适应公共财政发展的新要求,加快出台财政监督法的步伐,弥补财政监督法律漏洞,把财政监督纳入整个法律体系,提高财政监督法律地位,规范财政监督程序,使财政监督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和执法力度,扭转财政监督立法滞后的问题,加大财政监督的执法权力。与此相适应,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各部门对财政监督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宣传财政监督成果,扩大财政监督影响,不断促进财政监督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2.转变财政监督方式,逐步实现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事后监督是在财政活动执行过程中对偏离规章制度或发生违法乱纪行为之后才采取的惩治措施。这种亡羊补牢的监督措施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违纪行为的发生。有效的事前、事中预防和监督,能起到预防、控制、抑制违纪问题的发生,是一种积极的防患未然的财政监督方式,它可将监督检查融入预算编制及执行的全过程。重视事前审核和事中跟踪监控,可以确保财政资金不被挤占、挪用以及科学合理的分配使用,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止造成资金浪费和无法挽回的损失。
3.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财政内部监督体系财政内部监督检查重点是财政系统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监督对象是同事或朋友,搞好内部监督视一个难点。要解决这一难点,一是端正对内部监督的认识,克服认为内部监督就是挑毛病,找岔子,是“自家人搞自家人”的错误想法。二是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中,可以采用内查与外调相结合、上下联动、下查一级等多种工作方式,提高内部监督检查效益。从源头上防止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纪行为。三是健全内部财政监督规章制度,形成一套有财政部门特色的内部监督工作制度体系,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4.积极开展财政支出绩效监督工作,保障资金的有效性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适应财政改革和财政绩效管理要求,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要逐渐引入绩效监督的理念,即财政监督的重点应由安全性、规范性逐步向有效性转变。当前已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才刚刚起步,基本上没有现成的经验模式可供借鉴,其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体系尚处于摸索阶段,应尽快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和监督方法。
5.分清和理顺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的工作职责范围,使之各负其责,相辅相成当前审计监督与财政监督在检查时间、内容、对象上有很多是相同和交叉的,造成重复检查,不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容易造成监督脱节,使监督不到位。
财政监督应逐步加强事前、事中检查的力量,把监督寓于管理之中,逐步缩小事后检查的覆盖面,进一步突出财政监督的管理特色。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检查信息交流制度,相关主体同时进点检查制度,减少多头进点和重复检查,降低监督检查成本。
6.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信息化管理制度,有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随着信息时代的日新月异,信息技术逐步融入了财政监督管理的各个方面,要利用电子政务、政府信息化工程,以及在互联网上开辟财政监督网页或网站,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大大提高了财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新要求,着眼这一要求,要建立一个既考虑现有工作模式,又具有前瞻性的、开放性的资源型管理平台,以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使财政监督逐步从单一的进点查账向信息化、科学化监督方向发展,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快速提高财政监督效能。
7.健全完善财政监督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财政监督管理水平完善的机构与高素质的财政监督干部队伍是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要本着健全机构、完善职能、充实人员的总体目标,在财政部门内部或面向社会上选拔精通业务、廉洁勤政、秉公执法的优秀人才到监督队伍中来。在完善机构建设方面,应大力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建立健全完整的财政监督检机构体系。在队伍建设上,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考核奖励和惩罚措施,增强干部队伍活力。同时,要高度重视学习培训,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办法,学习借鉴外地区、外单位的先进经验开阔视野,拓宽思路,不断提高财政监督干部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行政管理能力。
加强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的探讨经济学论文 篇2
随着西来公共财政理论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公共财政已经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相结合,从单纯的理论概念迈入了我国财政制度建设的实践中,并被作为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不断得到强化。《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则旗帜鲜明地把“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作为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重点。
一、法治情境下的公共财政
西方财政学认为,财政之所以有必要存在是因为有一类可以满足公共需求,但却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自发供给的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这个公共主体予以提供,因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是采取非市场方式的,不具有赢利性,且对所有的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地提供服务、平等的收取费用,再加之民主代议制度下必须符合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上的公共利益,接受选民的监督,因此这种财政活动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故而称之为公共财政。
在我国,经济学界对于公共财政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一般认为,公共财政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一种财政类型,它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由政府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首先,公共财政通过弥补市场失效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保障了市场的顺畅运行,为市场机制有效发挥资源配置效率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其侧重点在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其次,公共财政又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因而公共财政既要保障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发挥,又要注重财政本身掌握的资源配置效率,从而使两者的耦合达到优化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目的。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财政既然是与其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自然也是法治财政。在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框架下,公共财政建设理所当然从属于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故而从法治的视野来考察,公共财政也可以理解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为民众提供有效公共产品的法治财政。
二、公共财政的法治原则
公共财政作为法治财政应当遵循财政民主原则、财政法定原则、财政健全原则、财政平等原则等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财政民主原则
一般情况下,财政民主原则主要表现为财政议会主义,即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议会审批。如果一国的预算制度较为完善,能够覆盖所有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形式,需要经过审批的重大财政事项主要表现为年度财政预算。财政民主原则对我国财政活动的要求具体表现为,对财政税收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法律,重大财政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决定,以及人民对财政事项的广泛监督权等。只有以财政民主原则作为根本指导原则,才能确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正确目标模式。偏离了财政民主,偏离了人民对财政的自主权,无论怎样强调财政的公共性、强调财政与公共服务的联系,在理论上都很难让人信服。
(二)财政法定原则
财政“法定”,即财政行为必须满足合法性要件,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的专门授权。正所谓“无法则无行政”,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才享有财政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财政法定原则一般表现为财政权力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任法定。据此,无论是党的政策,还是政府的政策,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才具有合法性。因此我国的财政实践必须从政府主导型财政、政策主导型财政,转变为法律主导型财政,即公共财政。只有这样,才能杜绝财政活动中的随意性,提高财政机关活动的遵纪守法意识,同时也才能更好的保护财政相对人的权益,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财政健全原则
财政健全原则所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和稳健。其基本要求是:经常性收支必须维持平衡,公债只能用于具有公共性建设项目,公债应当遵守实体法上的风险防范机制,公债应当履行程序法上审查监督手续等。财政健全原则实际上是一种未雨绸缪的举措,它通过具体的法律标准和程序,将财政风向控制在可以预测和接受的范围内,对经济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财政平等原则
财政平等原则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在制度上主要体现为一种平等的对待。它既包括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平等牺牲,也包括财政开支方面权利人的平等收益,还包括在财政程序方面的同等条件同等处理,等等。当然这种平等是相对的平等,实质的公平,而不是绝对的平均或无差别。
三、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
在当代社会主义中国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和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据此意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应该是:(1)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均应纳入法律治理的轨道。(2)法律建筑在尊重民主、人权和潜能,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上。(3)建立法律至上的信仰,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约束政府的权力。(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5)认真对待权力,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机会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充足的理由不受剥夺,一切非法的侵害(不管来自个人或国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补偿。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市场经济机制迫切要求建立一种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而这种体制只能在法治的支撑下才能真正的形成,其运行应当有法可依,其实现必须建立在法尤其是宪法和财政法良性运行的基石之上。这一法治基础至少应当包含法律体系的健全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这两大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法律体系的健全
在中国,成文法律是通过立法途径产生的。而法治,按照最朴素的解释,一是要有法,二是要有良法,三是要有良好的法的实行。法治这三要素中,前两个都属于立法的范畴,可见立法问题对法制和法治而言,具有何等重要的意义。立法是法律运行的逻辑起点,它对于法律的运行具有基础性的影响。显然,公共财政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前提,而其最为基本的却要数宪法和财政法。
公共财政实质上是对政职能的定位,直接引起我国政府经济行为的变革,若没有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作为基础,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国现行《宪法》中大多是有关财政立法依据的原则规定,此外,对具体财政税收事项只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对公共财政建设具有最为重要的指导意义,但与财政立宪的期望还相去甚远,迫切需要完善。
宪法的有关规定毕竟更多是原则性的、宣示性的,公共财政只能更多地寄希望于财政法。财政法则无疑是支撑公共财政制度的基本骨架,理论上包括财政基本法、财政平衡法、财政预算法、财政支出法、财政收入法、财政监督法等六个方面,这与公共财政的基本内容是相一致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财政法亦可以理解为法律化的公共财政。财政法的'完善抑或健全应当涵盖公共财政的收入、支出和管理的全部内容,严格贯彻法定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议会保留原则,摒弃现实生活中过多过滥的低层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充实立法数量,提升立法质量,为法律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从而使公共财政的有效运行真正有法可依。需要确的是,财税法制度的运行,同私法制度的调整存在着交互影响。财税法作为高级法,其调整是以私法的调整为基础的。当然财政法制度的运行也同样与其它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关联,因而对于公共财政而言,对于法律的需求是健全的、完整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即法律体系的全部而不是部分。
(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
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而与之相伴随的是法的良性运行。法律得到遵守是法治社会一个必不可少的普遍原则。不仅普通社会成员要遵守法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应以身垂范。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政府官员所为必须与公布的法律相一致,这是因为公权力的行使往往会对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的权利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政府官员随意行使法律并未规定的权力,人们的消极自由及排除非正当权利的干涉的自由就不能得到保护。
对于公共财政而言律得到普遍遵从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财政法律的自觉遵守、依法行政的贯彻落实、财政法律的正确适用、有效的财政法律监督,等等。而我国的财政法治建设在这些方面显得十分脆弱,财政法律意识的淡薄、财政行政权力的膨胀与肆虐、财政司法的缺失、法律监督的虚化等,都极大的削弱了财政民主原则、财政法定原则、财政健全原则、财政平等原则等财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实效,进而严重影响了财政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甚至成为财政危机潜滋暗长的法律因素。
显然,我国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依然十分薄弱,而力图“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就应当从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多方面不断的补实其所需要的法治基础,营建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这恰恰是我们研究视野所应当格外关注的。
加强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的探讨经济学论文 篇3
我国是传统的农牧业大国,农牧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近年来,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出现了农牧业经济加速下滑的趋势。为了保障粮食、肉蛋奶等农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能力,为了促进农畜产品主产区农牧业经济的发展,政府必须尽快制定长效机制,加大“三农三牧”投入力度,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强化了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应对公共财政强农惠农力度不足等阻碍农牧业经济发展的因素,使我国农牧业步入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的良性发展轨道。
一、公共财政支持农牧业经济发展现存的问题
(一)公共财政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牧业经济了出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公共财政强农惠农力度呈逐年加大的趋势,但依然杯水车薪,资金紧缺问题仍然是农牧业经济发展的一大诟病。从资金结构来看,经济下滑是财政资金投入不足的罪魁祸首。企业经营利润下滑会带来财政税收的不足,财政资金紧缺就会压缩其它各行各业(包括农牧业)来补给国有企业及相关领域发展,从而造成了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问题。从农牧业投入管理来看,分税制体系不完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职责划分不清晰,都希望搞好农牧业,但都不希望过多投入,从而造成财政强农惠农资金的不足。
(二)公共财政强农惠农结构不合理
公共财政支持重视农生畜产、流通储备,轻视农牧业科技、农村牧区教育,这样在短期内有显著成效,但农牧业科技、农村牧区教育是农牧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之本,较少重视必然陷入“增加产量—卖难—减少产量—政策刺激—增加产量”的恶性循环。《农业法》规定对农业领域投入不得低于财政支出总额的10%,农业领域财政支出增速不得低于当年财政支出增速。然而事实上这两项指标很难达到,加之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无法变现价值,农牧民缺少投入农牧业生产的资金,进而不利于农牧民创收。公共财政补贴标准低、公共财政补贴不全面,进一步降低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
(三)农牧业科技创新体制不完善
农牧业科研管理体系出现严重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现象。农牧业科研单位学科单一,专业水平低且多学科交叉项目少之又少。我国农牧业科技单位虽然很多,但各个科研机构及院校处于自我封闭状态,很少与外界交流,导致农牧业科技无法大幅度提高。在一些关键领域,科研自主创新能力薄弱,少有自主知识产权,不能形成品牌优势。农牧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不理想,一些科研成果徒有其名,不能很好地为农牧民所用来增加农畜产品产量和质量。农牧业科技人才大部分集中在省部办的农牧业院校和科研单位,旗县市、苏木乡镇少得可怜,不利于农牧业生产规模扩大。
二、公共财政支持农牧业经济发展长效机制的建立
(一)坚持政府引导,强化政策扶持
政府不可能长期拨付大量资金用于农牧业发展,因为这样会给公共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得不偿失。最好的办法是由政府来牵头,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牧业领域。农牧业自然风险特点及市场风险特点,使很多社会投资望而却步,因此政府要作为投入主体,制定一系列的引导政策和措施,使社会资金投入其中,建立多元化投资体系。具体来讲,政府可制定以下策略:以规模种植和规模养殖为主攻方向,出台优惠政策进行重点扶持;着力培养农牧业龙头企业,促进农牧产业发展“产业链”建设,尽快发挥龙头企业拉动作用。与此同时,应探索建立企业和农牧户的利益联结、风险共担机制,互惠互利,切实实现双赢。对于社会效益显著而收入微薄的项目,政府给予财政或贷款贴息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对于风险较大的农牧业项目,建设初期由政府出资,待项目成功后再向社会进行转让。对于农牧产品加工等二、三产业,政府可以考虑减税政策,优化农牧业产业结构,促进农牧业良性发展。
(二)加大科技投入,促进农牧业可持续发展
技术进步是保持农牧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目前,发达国家农牧业科技贡献率高达70%以上,而我国则低于50%,其中科技实力不足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科技推广不足,农牧业转化率较低。因此,针对这一情况,公共财政必须加大对农牧业科技研究及推广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对一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生物工程研究给予充足的资金支持。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支持抓好从生产到管理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加大对农畜产品生产原产地和主要流通市场渠道抽样检查检测,农药、化肥、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管理,畜禽屠宰等环节监督检查,以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在政策方面,对一些农牧业科技项目实施贴息贷款或税收减免,甚至组建政府行为的投资公司,专门针对科研产业进行投资,从而实现政府对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宏观调控。
(三)完善农牧业投入管理体制
加强对农牧业公共财政支出项目的管理,提高农牧业公共财政支出效率。在预算编制方面,公共财政部门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提前谋划,积极主动与农口部门沟通协调,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做细、做实,减少部门代编预算;做好项目规划、评估评审和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强化预算编制与执行挂钩机制。在监管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市场化、现代化的`监管模式,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非现场监管,以提高防范农牧业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科学的监督约束机制,政府组建专门的审查小组,定期对公共财政资金支出进行审查,确保公共财政支出合理合法。大力调整农牧业支出结构,降低损失和不必要的成本,提高农牧业公共财政支出效益。
(四)加快农牧业科技创新,注重农牧业人才培养
农牧业科技创新水平及农牧业科技人才多寡是一个国家农牧业发展的标志。首先,提高农牧业科研建设水平。不断加大农牧业技术推广及科研体制的财政支持力度;组织实施一批重点科技项目,引领农牧业科技发展,促进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形成全新的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其次,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构建现代农牧业人才支撑体系。人才在任何领域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牧业人才是推动农牧业经济发展的基石,加大农牧业人才培养力度,才能构建现代农牧业人才支撑体系。鼓励各大农牧业院校及农牧业科研机构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力度,为农牧业人才支撑体系提供必要的支撑;采取多元化教育培训模式,鼓励农牧民参加培训,提高农牧业生产思想意识,提高种植、养殖科技含量,促进农牧业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
三、结束语
公共财政强农惠农是促进农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但还应尽量使农牧业经济市场化、现代化,通过改革农牧业经济体制,更好地促进农牧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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