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资产重组的模式选择论文
一、产权交易与股权交易的基本概念
商业企业资产重组就是通过对企业现有资产重新配置,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在国外,商业企业资产重组主要采用两种模式:一是产权交易,一是股权交易。选择何种交易方式,取决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方向,也取决于交易的费用。
产权交易是通过对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实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产权交易不涉及到企业经营主体的变更,它只是对企业的资产进行优化。从收购方来看,通过资产交易,可以达到以下目的,一是实现规模的扩张;二是实现经营方向的转换;三是实现经营方式的改变。从出售一方来说,通过资产重组,可以缩小经营的规模,实现经营方向的转移和经营方式的改变。产权交易的客体既可以是有形的资产,也可以是无形的资产。从重组的形式来看,可以是承包、租赁、融资租赁,也可以是单纯的买卖。产权交易与一般的商品交易别无二致,区别是产权交易的客体只能是企业用于经营的资产。这种交易主要是不动产的转让,因此必须依据不动产的转让原则,进行登记或办理必要的过户手续。在以往人们的概念中,商业企业一般从事商品的购销活动,作为从事商业经营的必要财产(包括经营设备和经营的场地)是不能交易的。实际上,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组织,商业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经营的最优化,可以将这些用于经营的资产重组。在我国商业对外开放的早期,一些著名的商业跨国公司进入我国的商业领域,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运用了产权交易的方式,实现了快速的资本扩张。
产权交易的基本步骤是,选择合理的重组目标,进行必要的资产评估,与企业资产的所有人签订转让协议,办理资产的转让登记与过户手续。
我国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应当避免以下情况出现:一是“产权崇拜”。在国有商业企业改革模式的选择上,有的学者认为,“公有产权不明晰是根本矛盾”,“产权是绕不过去的关键性改革”。他们极力主张在商业领域国有资本全盘退出,通过私有化来改造中国的商业企业。事实上,国有商业企业的全部出售并不能达到改革预期的目的,俄罗斯的私有化运动导致经济的全面崩溃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连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也指出,“经济学中没有一个神话像‘产权神话’那样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在我国,中央提出国有企业有进有退,在竞争领域,逐步实行退出机制。但是,这里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国有企业应当依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进退。对那些具有明显竞争能力的国有商业企业,不能人为地“卖光”或“送光”。更不能以国有商业企业作
抵押,向银行等金融企业融资,然后再回头购买国有商业企业。国有企业不能为了产权明晰而将全部资产人为地量化给每一个职工或私营企业。总之,产权明晰也应当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防止变相的私有化。二是要防止产权交易中新的“一大二公”。我国许多所谓的国有商业企业,其内部的资本构成已经多次发生了变革,在产权交易中,不能将非国有财产通过产权转让的形式变为国有的货币资本。建国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走过了从“政府全额拨款”到“拨改贷”,再从“税改本”,过渡到“贷款余额转为企业的资本”等一系列漫长的资本变动历程,现在有的国有企业还实行了“债权转股权”。国有商业企业内部的财产变动情况较国有工业企业简单,但商业企业内部也存在着大量的非国有资产,在有些企业内部还沉淀了一部分职工福利。实行产权交易,必须首先分清企业财产的种类,对不同性质财产的处分实行不同的决策方法,防止侵害企业职工或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某商业公司在1996年曾经拿出1万元作为开办新企业的费用,由公司的一名职工自筹资金组建了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部。到1999年,该经营部已经拥有资产200万元。这时,商业公司的经营面临严重亏损。公司领导认为经营部是企业的一部分,公司有权收回全部资产,用于整个公司的统一经营。但经营部的法人代表却出示了原始营业执照,表明企业的原始出资人并非商业公司,公司无权以红头文件的方式收回这一企业。由于当地的公司登记行政机关确认出资人为经营部的法人代表,于是法院作出了经营部资产归该法人代表个人所有的判决。商业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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