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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产生及注意问题论文
试论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产生及注意问题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审查起诉工作实行重大改革,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这项改革打破了过去用行政办法管理审查起诉工作的旧模式,冲破集体讨论、集体负责的旧框框,形成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责、权、利相统一的新的办案工作机制。主诉检察官制度没有固定的模式,需要我们在改革过程中进行认真探索和研究,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新模式。
一、主诉检察官的概念
自1999年上海市长宁区、杨浦区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以来,各地检察院对主诉检察官的定名和概念均未形成统一认识。在定名问题上,有些检察院定名为主办检察官、有些检察院定名为主控检察官、有些检察院定名为主诉检察官。
首先,主办检察官即主办案件的检察官,这里的主办案件既包括控告申诉、民事行政、贪污贿赂、审查批捕等案件,也包括审查起诉案件。主办检察官的外延较大,内涵缩小,不能概括体现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即“诉”的职能。其次,主控检察官即指控被告人犯罪承担主要责任的检察官。主控检察官的处延较小,内涵变大。仅能体现公诉职能,对决定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职能却无法体现。因此,笔者认为定名为“主诉检察官”比较恰当,它既能体现其独立决定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职能,又能体现其独立决定出庭公诉中的检察事务的职能。因此,主诉检察官的概念可概括为按一定条件和程序产生的,依照法律和规定独立决定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中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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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必要性
(一)改革现有的三级办案制度势在必行,1979年至1999年这漫长的20年时间九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还是修改后,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办案一直延用的是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 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三级办案程序实践中了办案的不负责、负责的不办案”的现象,尤其是集体讨论制度几乎等同于人人负责。无人负责,已经严重影响到办案质量,使起诉工作陷入僵化。加之,三级办案制度程序繁琐,拖延了办案时间,延误了办案效率。可见,起诉工作不改革就没有出路。
(二)增强起诉部门凝聚力,迫在眉睫。众所周知,起诉部门有三大特点,即苦若、累。贫,起诉部门有不少同志怀有消极应付办案的思想,对所承办的案件处理决定一等、二看、三观望,缺乏应有的工作积极性,甚至有一些人希望早日离开起诉部门。如某院开展了一项双向选择,结果起诉科15名同志中仅有2名同志志愿性填写的是起诉科。可见,不改革,起诉部门就没有活力。
(三)如何减轻领导的负担,亟待解决。执行原有的三级办案制度,无论是简单案件,还是疑难复杂案件,起诉部门负责人必须召集全科进行讨论研究,有时还必须邀请主管检察长参加讨论,对于审结报告和起诉书还要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对于疑难复杂梁件还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这些繁重的工作一直困扰着起诉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使他们难以保证有充沛的精力加强干警队伍建设、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很难保证有足够的时间考虑起诉部门的工作改革。可见,不改革,起诉工作办案制度就难以完善和发展。
三、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现实意义
检察干警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均已达到了一定水平,大部分可以胜任主诉检察官制度对办案人提出的要求,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重大意义可以从以下四个“提高”上予以体现:
(一)提高办案效率
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实行。可以有效地调动主诉检察官和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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