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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委派制”与“会计监督”关系探讨论文

时间:2021-10-01 16:14:11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会计委派制”与“会计监督”关系探讨论文

众所周知,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十分严重。究其原因,有些学者认为是会计监督不力,并提出了“会计委派制”的对策,好象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其实不然,笔者就此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会计委派制”与“会计监督”关系探讨论文

  首先,“会计委派制”不符合“会计监督”的涵义。“会计委派制”是由政府成立会计局,对企业会计人员实行统一委派、考核、调遣、奖罚、任免和管理,即国有企业会计人员受国家委派进驻企业,在企业中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职能,代表国家利益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实施直接监督。而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会计应归属于企业。因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一方面使得企业摆脱了政府的束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产生了受托责任关系,经营管理者应承担投资人投入资本(主要是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责任。这样,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聘任会计,以定期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交代其经营责任。而企业为保持其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又必然要求受聘的会计归属其下。会计定位于企业内部,也就界定了会计监督的外延只能是企业内部发生的经济核算事项。因此,可将会计监督定义为:单位会计人员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通过会计反映,审核本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有效,以促进单位改善经营管理的一种内部经济监督方式。其真正涵义是单位内部对自身经济活动进行自我监督约束的一种自律性行为。 

  由以上分析可见,把实行“会计委派制”作为强化“会计监督”的对策,是错误理解了“会计监督”的涵义。这就产生了两方面后果:一方面,“会计委派制”使会计凌驾于企业之上,偏离了自己的位置,成为一种外部强制性行为;另一方面,使“会计监督”的内部自律性行为与外部行政监督、社会审计监督产生了混淆,影响其各自职能的发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企业的外部监督主要是司法机关、审计机关与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检部门等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独立审计部门实施的社会审计监督。实行“会计委派制”,使会计也成为外部监督的一种方式,这样,势必需要进一步划分会计监督与国家行政监督和社会审计监督的职能界限。这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实践上是行不通的。 

  其次,把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归咎于“会计监督”并不正确。采取“会计委派制”作为纠正上述问题的主要对策更是没有抓住根本。根据两权分离原则,企业经营管理者承担着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责任,但为了企业利益最大化及自身的不正当利益,企业经营管理者往往指使会计制造虚假信息,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发生。会计监督作为一种内部约束机制,始终处于企业经营管理者领导之下,无法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不良动机和行为进行约束。因此,把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归咎于会计监督不力,并不正确;真正的责任承担者应该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真正的原因应该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外部监督不力。 

  由此可见,实行“会计委派制”,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制止或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发生,但是它并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本。要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必须强化对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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