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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问题观点综述》论文
一,债转股问题的提出及其改革目标
债转股问题在80年代末期就有人从银行资产多元化的角度提起过,1993年、1994年已有学者吴晓灵、周小川等从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等角度进行过探讨,本次政府将债转股问题付诸实践,是期望借鉴美国处理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经验,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借助债转股的方式,解决我国金融业存在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化解金融风险,同时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企业三年解困的进程。具体目标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不良资产的回收率。
不良资产的处理方式有多种,如转让、出售、置换、打包处理、证券化、债转股等;对于大量中小债权,可以通过出售、拍卖、转让等方式处理;但对于大宗债权,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理,能够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
(2)推动国有企业的解困进程。
债转股可以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使部分因负债率过高、利息负担过重的国有企业通过债转股扭亏脱困。
(3)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强化企业治理结构。
部分国有企业的产品有市场,但由于企业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经营管理不善而长期亏损,通过债转股改变企业的资本构成,可以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达到扭亏目标。
(4)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
国有经济要从部分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债转股有助于实现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目标。
二,债转股的实际操作
债转股问题首先在已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试点。具体操作程序是由经贸委推荐,资产管理公司在推荐名单中选择,最后由债转股领导小组(由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批准;资产管理公司也可自行选择企业,但需报经贸委批准。目前经贸委已推荐进行债转股的企业有108家,另外492户正在做工作;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已签订债转股协议的企业有六家,涉及冶金、化肥、建材等领域;各企业债转股的模式因企业情况不同而各有差异,但重点是企业的产品结构、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至于转多少主要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资金流量模型确定。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期限为20年,在进行债转股时需考虑资产管理公司的持股期限和退出渠道,信达公司的持股期限一般限制在四年,未来的退出渠道具有较多选择,如企业用自身的分红回购、由企业的母公司回购、地方政府作出安排或其它好企业收购、推荐上市、逐步减持股份、在国内外出售所持股权等。
三,债转股中存在的问题
(1)实际操作面临许多困难。
首先是符合经贸委提出的符合债转股条件的企业很少;其次是企业在债转股认识上有误解,将债转股视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优惠政策,甚至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部分能付息的企业不再付息,对银行产生了很不利的影响;再次是企业多头开户,债务由多家银行贷款构成,而各银行债转股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债转股协调难度很大;最后是大型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使债转股的实际操作复杂化。
(2)债转股的资金来源和亏损补贴问题。
债转股的资金来源有五条渠道:中央银行再贷款、定向发行债券、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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